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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

索引号 640323021/2020-00036 文号 盐池市监处字(2020)33号 生成日期 2020-07-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

因当事人涉嫌未办理变更登记事项,我局于 2020 414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赵彦平、叶玉花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姚如国,男,汉族,现年,58岁,初中文化,住所,宁夏盐池县大水坑镇东队 。2008年4月21日在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营业执照,名称,盐池县姚老六肉店,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姚如国,经营范围,肉、禽、蛋及水产品销售***,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盐池县民生市场。 

2020年4月14日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北区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依法对县城安定西街46号姚老六肉店进行了检查,由赵彦平出示行政执法证,证号是:37920017072;检查时发现, 盐池县姚老六肉店,经营者姚如国核准的经营场所为盐池县民生市场内,实际县城安定西街46号,涉嫌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  

2020年4月14日报请主管局长批准同意立案,由行政执法人员赵彦平为案件主办人、叶玉花为案件协办人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2020年4月14日,调查人员就当事人姚如国涉嫌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进行调查,检查人员随即制作了现场笔录,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据,接受调查。同时下发了《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盐市监询字﹝2020﹞2号),2020年4月15日,对当事人姚如国进行了询问,获取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向调查人员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姚如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本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也不够追诉刑事责任的条件。

经查证:姚如国2008年4月21日在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营业执照,名称,盐池县姚老六肉店,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姚如国,经营范围,肉、禽、蛋及水产品销售***,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盐池县民生市场。 2020年4月2日,当事人将姚老六肉店核准在盐池县民生市场内的经营场所搬迁至盐池县安定西街46号未办理变更登记,2020年4月14日,我局立案调查。当事人在变更经营场所未办理变更登记时,从4月2日开始装修店内,4月5日开始正常营业的,到立案调查时经营了10天,刚开始营业的时候没有多少顾客,逐渐有老客户知道在这卖猪肉,生意才逐渐好转。这10天平均每天营业额也就600元左右,共计6000元,每天纯利润160元左右,共计16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反映了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住址等基本情况;

2、获取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时的基本情况。

3、获取对姚如国进行询问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事实及非法所得;

4、获取当事人向调查人员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5、获取当事人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经营场所及执法现场拍摄的图片2张,证明当事人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而经营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租房协议和房产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已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有当事人签名盖章认可。

本局认为:当事人姚如国在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擅自将经营场所搬迁至盐池县安定西街46号未办理变更登记继续从事经营活动,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登记事项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之规定,构成了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自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如实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本次违法属当事人初次违法。根据以上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调查人员认为当事人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给予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2、罚款800元。

当事人必须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盐池县信用 缴纳罚款(收款单位:盐池县财政局 ,帐号:5002365100016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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