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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640323021/2020-00039 | 文号 | 盐市监处字〔2020〕第20号 | 生成日期 | 2020-0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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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任部门 |
当事人:盐池县左喜猪肉经销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323MA769QFA2R
经营场所:盐池县民生市场
经营者:左喜
身份证号码:64**********15
联系电话:18*****19
联系地址:盐池县深井养殖园区
邮政编码:751500。
2020年4月8日,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区监管所执法人员李彬辉和林佳丽依法对县城盐州商贸广场门头悬挂着“左喜猪肉经销店”字号牌匾,门牌号B区2-8号经营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营业执照依法的登记经营场所是盐池县民生市场,与该店的实际经营地址不相符合,该行为涉嫌违法。当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此案经调查取证,现已办结。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2年11月23日在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营业执照,在县城民生市场从事猪肉销售经营活动。 2020年春节过后,因民生市场被关停,当事人便于3月16日在盐州商贸广场花费72万元购买了B区2-8号营业房,装修完善好4月5日就将自己在民生市场的肉店搬迁新购买的盐池县盐州商贸广场B区2-8号营业房,因经营场所发生了变更,当事人去县政务大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但被审批局工作人员以“上级部门要求暂不办理”为理由而拒绝,于是当事人就在新场所悬挂原来的营业执照继续从事猪肉经销活动,2020年4月8日被我局依法查获。期间,当事人的经营额共计6300元,牟取违法所得37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地址发生变更,未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事实。
2.提取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住址等基本情况;
3.提取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变更经营地址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从事经营的违法事实;
4.提取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持有合法经营资质和依法登记的经营场所;
5.执法人员对违法经营现场拍摄的图片3张,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地址发生变更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从事经营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有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0年6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盐市监告字[2020]第2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陈述、申辩,依法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左喜未经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情况下,擅自将经营场所由原来的民生市场搬迁至盐池县盐州商贸广场B区2-8号营业房,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违法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之规定,构成了个体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违法行为。
鉴于本案当事人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调查中能够积极配合,如实陈述情况,主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食品安全危害后果,违法行为危害性较小,之前也未因经营食品受过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实施从轻处罚。
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建议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经营行为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2、罚款8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盐池县信用联社(账户:盐池县财政局罚没账户;账号:5002365100016;项目编码:439;项目名称:工商罚没收入)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盐池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盐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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