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323018/2020-00022 | 发文时间 | 2019-03-26 |
| 发布机构 | 盐池县文广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盐 )文罚字〔2019〕第001号
当事人: 盐池县光年网络休闲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640323MA75WHMW7Y)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朱巧玲
住所(住址): 盐池县福州南路392号
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一案,本机关于2019年1月11日予以立案。经调查,2018年12月26日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社会管理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王涛(640323003)、孙嘉(640323004)接收到盐池县公安局花马池派出所《案件移送书》(盐公)文移字〔花〕第1号,该书载明:2018年12月24日22时40分,民警王少鹏,汪震东在见证人魏振国的见证下,对盐池县花马池镇光年网络休闲吧进行检查时,发现光年网络休闲吧内46号机上网人员黄愉福与登记上网人员官*衡身份信息不符,随民警对该上网人员黄愉福身份信息核查,黄*福,男,汉族,身份证号为:6403232002********,该上网人员系未成年。并附未成年人黄*福《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网吧负责人尚军《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调黄*福《户籍信息》一份,现场制做《盐池县公安局检查笔录》一份,光年网络休闲吧检查照片一份。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社会管理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王涛(640323003)、孙嘉(640323004)对盐池县光年网络休闲吧法定代表人朱巧玲、负责人尚军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做《调查询问笔录》2份。
以上事实有盐池县公安局花马池派出所《案件移送书》(盐公)文移字〔花〕第1号,盐池县光年网络休闲吧法定代表人朱巧玲、负责人尚军的《调查询问笔录》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未成年人黄愉福在监护人黄民斌见证下做《调查询问笔录》1份,盐池县光年网络休闲吧《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 盐池县公安局花马池派出所《案件移送书》(盐公)文移字〔花〕第1号:证明民警检查前出示了执法证件和对现场的检查情况。当事人在接受检查时,见证了整个执法过程,并予以确认情况;
证据二《盐池县公安局检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与证据一相印证。
证据三 朱巧玲的《调查询问笔录》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朱巧玲与当事人的关系,确定了朱巧玲的身份。在《调查询问笔录》中承认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网管尚军在《调查询问笔录》的签字属实。与证据一、证据二相印证。
证据四 当事人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照片: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而朱巧玲则是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与证据一、证据三相印证。
证据五 现场检查照片(共五张):证明民警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当事人做出违规行为的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确认了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违规行为的事实;证实了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违规行为的事实与证据一、证据二、证据六相印证。
证据六 未成年人黄*福的《调询问笔录》、《户籍证明》确认了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违规行为的事实;证实了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违规行为的事实与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五相印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
本机关于2019年2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盐)文罚告字【2019】第00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违规事实和证据,处理理由和依据;处罚内容和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告知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机关视为自动放弃该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政管理秩序。其违规行为频繁,情节严重,产生较大的社会危害。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及网吧处罚裁量权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停业整顿10天(停业时间从2019年03月15日开始至03月24日止)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有权在本机关依法送达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池县人民政府或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盐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盐池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2019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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