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323018/2020-00024 | 发文时间 | 2019-05-22 |
| 发布机构 | 盐池县文广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盐 )文罚字〔2019〕第003号
当 事 人:盐池县光年网络休闲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640323MA75WHMW7Y)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朱巧玲
住所(住址):盐池县福州南路392号。
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一案,本机关于2019年3月15日予以立案。经调查,2019年03月14日18时20分,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社会管理综合执法队行政执法人员王涛(640323003)魏藏龙(640323005)、孙嘉(640323004)三人依法对位于盐池县福州南路392号营业房,门头显示为“光年网络”的现场负责人朱巧玲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证照齐全并亮证经营,该营业场所正在上网消费者18名,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询问38号客户机一名上网消费人员:身份证号说不清,疑似未成年人。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向当事人发出《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通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朱巧玲到本机关作进一步处理。执法人员现场填写《接纳未成年人登记表》一份,现场对当事人现场负责人朱巧玲做《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当事人现场负责人朱巧玲见证了整个检查过程。随后执法人员到盐池县公安局花马池派出所调取了官*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显示官*出生于2002年*月*日,属于未成年人员,该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事实清楚,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盐池县光年网络休闲吧法定代表人朱巧玲的《调查询问笔录》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照片(共七张)、未成年人官*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 《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了执法人员在检查前出示了执法证件和对现场的勘查情况,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朱巧玲在接受检查时,见证了整个执法过程,并予以确认等情况;
证据二《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了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与证据一相印证。
证据三 朱巧玲的《调查询问笔录》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朱巧玲与当事人的关系,确定了朱巧玲的身份。在《调查询问笔录》中承认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朱巧玲在《现场检查笔录》和《责令改正通知书》的签字属实。与证据一、证据二相印证。
证据四 当事人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照片: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而朱巧玲则是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与证据一、证据三相印证。
证据五 现场检查照片(共七张):证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当事人做出违规行为的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证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当事人做出违规行为的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确认了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违规行为的事实;证实了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违规行为的事实与证据一、证据二、证据四相印证。
证据六 未成年人官*的《户籍证明》及接纳未成年人登记表确认了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违规行为的事实;证实了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违规行为的事实与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五相印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
本机关于2019年5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盐)文罚告字【2019】第00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违规事实和证据,处理理由和依据;处罚内容和有进行陈述、申辩,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在告知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未在告知期限内要求听证,本机关视为自动放弃该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令第363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政管理秩序,其违规行为频繁、造成不良后果,情节较重,产生了较大社会危害。经本机关集体讨论,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及宁夏文化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本机关对当事人盐池县光年网络休闲吧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有权在本机关依法送达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池县人民政府或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盐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盐池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2019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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