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3021/2021-00034 | 发文时间 | 2021-06-17 |
发布机构 |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当事人:盐池县席子烧烤餐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323MA75XMF93E 经营者:席耀 邮政编码:751500
2021年5月7日,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对位于吴忠市盐池县尚景园商业1-15楼的盐池县席子烧烤餐厅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该行为涉嫌违法,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撰写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向当事人下达了《询问通知书》(盐市监询字〔2021〕4-01号)。
2021年5月8日,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证:2021年4月29日,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区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吴忠市盐池县尚景园商业1-15楼的盐池县席子烧烤餐厅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店有3名从业人员无法提供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我局对上述违法行为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当场处罚决定书》,要求责令整改,作出警告处罚。
2021年5月7日,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区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核查整改情况,发现当事人仍未整改,依旧安排3名无健康证明的工作人员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执法人员当即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撰写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向当事人下达了《询问通知书》(盐市监询字〔2021〕4-01号),要求其提供证据并接受调查。
2021年5月21日,盐池县席子烧烤餐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席耀接受了第一次询问调查,并给执法人员提供了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盐池县席子烧烤餐厅,在餐饮服务中安排3名无健康证明的工作人员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违法事实;
2、提取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住址等基本情况真实有效;
3、提取当事人席耀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餐饮服务中安排3名无健康证明的工作人员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违法事实;
4、提取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持有合法经营资质和依法登记的经营场所;
5、执法人员对违法经营现场拍摄的图片6张,证明当事人在餐饮服务中安排3名无健康证明的工作人员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违法事实;
6、《责令改正通知书》(盐市监责改字〔2021〕4-13号)及《当场处罚决定书》(盐市监处字〔2021〕4-07号)各一份,证明了2021年4月29日我局检查时对其在餐饮服务中安排3名无健康证明的工作人员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违法事实进行了当场警告处罚并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
当事人对以上情况无异议,证据和笔录均有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局认为当事人盐池县席子烧烤餐厅应在2021年4月29日我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处罚决定书》后,立即停止安排无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并且应督促从业人员办理健康证明后方可安排其上岗,虽然因为客观原因未能及时预约办理健康证明加之假期店里生意忙,但这也不能成为当事人明知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明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却依旧安排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理由。
当事人盐池县席子烧烤餐厅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构成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六)项“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5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盐池县信用联社(账户:盐池县财政局罚没账户;账号:5002365100016;项目编码:439;项目名称:工商罚没收入)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盐池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盐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4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