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3021/2021-00042 发文时间 2021-07-05
发布机构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盐池县利惠商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23763218526C;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投资人:李小东;

一、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1年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盐池县花马池东街北侧锦绣华府8-1(203号)的盐池县利惠商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商场于2021年4月16日至2021年4月29日发放印制“周年庆感恩回馈四店同庆”等字样的促销宣传单彩页,彩页左下方印制由“本彩页所有商品图片仅供参考,进店有更多商品及颜色及款式等你选择!最终解释权归本店”的字样,当日执法人员对商场制作了《现场笔录》。2021年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经营者李小东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关证据。

本案没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二、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盐池县利惠商场2021年4月15日以780元的价格在银川金城印务中心印制2500张标注“本彩页所有商品图片仅供参考,进店有更多商品及颜色及款式等你选择!最终解释权归本店”的字样的节日商品促销宣传彩页向消费者发放并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构成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截止现场检查时已发放完毕,用于促销日期短,短期内所得利润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的事实。

证据二:《食品经营许可证》一份证明促销宣传彩页上促销商品种类涉及行政许可的情况。

证据三:执法人员在该商场内提取印制有“周年庆感恩回馈四店同庆”左下方印制由“本彩页所有商品图片仅供参考,进店有更多商品及颜色及款式等你选择!最终解释权归本店”的字样的宣传彩页一张证明该市场向消费者发放宣传彩页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在盐池金城印务中心出具的收据一张证明当事人印制宣传彩页数量、价格无异议的事实。

证据五:执法人员依法询问当事人的投资人李小东制作《询问笔录1份、通过调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制作、发放标注“本彩页所有商品图片仅供参考,进店有更多商品及颜色及款式等你选择!最终解释权归本店”的字样的节日商品促销宣传彩页制作经过、发放数量、促销商品价格是否真实的事实

证据六:执法人员拍摄照片2张,证明我执法人员对该商场现场经营场地的检查以及对该商场发放宣传彩页上所标注的价格调查过程的事实。

证据八:由当事人提供的由于缺乏专业人才和掌握法律知识的不足造成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真正原因和积极整改的过程的陈述说明。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有当事人签名盖章认可。

三、处理决定、理由和依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调查人员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一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经营者单方面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规定向消费者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构成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依据《宁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体现处罚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过罚相当原则,结合当事人的具体违法事实,能够主动分析承认违法事实,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调查人员建议给予当事人一般处罚。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调查人员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规定经营者单方面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向消费者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构成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一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构成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给予如下处罚:1、警告   2、处以罚款5000

四、相关事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盐池县信用联社(账户:盐池县财政局罚没账户;账号:5002365100016;科目编码:103050123;科目名称:市场监管罚没收入)。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盐池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盐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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