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3018/2021-00017 | 发文时间 | 2021-03-10 |
发布机构 | 盐池县文广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当事人:盐池县艾欧尼亚网咖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640323MA760UDA1E)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宗如岩
住所(住址等):盐池县大水坑镇友谊北街西侧
盐池县艾欧尼亚网咖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一案,2021年2月3日16时25分至16时55分,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张俊明(35200105777)、孙嘉(37430030401)、魏藏龙(35200105778)三人在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力后,依法对位于盐池县大水坑镇友谊北街西侧的盐池县艾欧尼亚网咖进行日常检查时,该场所证照齐全并亮证经营,发现该场所二楼有一名疑似未成年人的女性戴俊娥在28号机座位上观看27号机上网人员王元昊上网。执法人员询问该女性戴俊娥出生日期后,戴俊娥回答出生于2003年2月25日,疑似未成年人。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盐)文综改字〔2021〕001号)1份,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向当事人发出《调查询问通知书》((盐)文综调通字〔2021〕001号)1份,要求当事人于2021年2月4日9时到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1楼104调查询问室接受调查询问,并对现场上网人员王元昊做《调查询问笔录》1份,执法人员现场填写《接纳未成年人登记表》1份,现场对盐池县艾欧尼亚网咖现场负责人高培涛做《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盐)文综检(勘)字〔2021〕001号)1份,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整个执法检查过程由现场负责人高培涛见证。本机关于2021年2月3日立案。2021年2月4日11时25分,盐池县艾欧尼亚网咖法定代表人宗如岩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营业执照》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局1楼104调查询问室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力后,现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并由当事人在《调查询问笔录》和证据照片(共13张)上签名、按捺指印予以确认。盐池县艾欧尼亚网咖法定代表人宗如岩承认本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2021年2月20日,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携带本单位介绍信到盐池县花马池派出所调取了戴俊娥的《基础信息》,《基础信息》显示戴俊娥出生于2003年2月25日,案发时属于未成年人。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盐)文综检(勘)字〔2021〕001号)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盐)文综改字〔2021〕001号)1份、《调查询问通知书》((盐)文综调通字〔2021〕001号)1份、《接纳未成年人登记表》1份、上网人员王元昊《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2021年2月3日盐池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盐池县艾欧尼亚网咖双随机检查时,盐池县艾欧尼亚网咖存在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
证据二:法定代表人宗如岩《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盐池县艾欧尼亚网咖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
证据三:盐池县艾欧尼亚网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盐池县艾欧尼亚网咖的主体资格真实有效;
证据四:盐池县艾欧尼亚网咖《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证明盐池县艾欧尼亚网咖的经营范围是互联网上网服务;
证据五:法定代表人宗如岩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具体身份情况;
证据六:盐池县公安局花马池派出所出具的《基础信息》1份,证明戴俊娥系未成年人的事实。
现查明,盐池县艾欧尼亚网咖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
根据以上违法事实及证据,盐池县艾欧尼亚网咖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21年3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盐)文综罚告字〔2021〕001号)1份,告知其违规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处罚内容和有进行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盐池县艾欧尼亚网咖法定代表人宗如岩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申请,本机关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本机关认为,盐池县艾欧尼亚网咖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及《宁夏回族自治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项适用情形(裁量阶次),鉴于盐池县艾欧尼亚网咖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主动清退未成年人,且未成年人戴俊娥只是观看上网人员上网,符合“情节轻微的”裁量阶次,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经集体讨论,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盐池县黄河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池县人民政府或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盐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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