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3021/2021-00072 | 发文时间 | 2021-08-20 |
发布机构 |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
本公告所列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局于2021年8月16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如下:
当事人:本公告所列公司(详见附件1)自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作出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本公告所列个人独资企业(详见附件2)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作出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本公告所列农民专业合作社(详见附件3)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作出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组织清算,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盐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盐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2021年吊销营业执照公司名单(请下载附件查看)
2.2021年吊销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名单(请下载附件查看)
3.2021年吊销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请下载附件查看)
联系人: 孙荣照 张红星 联系电话:0953-6014291
联系地址: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盐池县鼓楼北街27号)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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