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323018/2021-00021 | 发文时间 | 2021-08-23 |
| 发布机构 | 盐池县文广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当 事 人:盐池县麦吉克网咖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640323MA77209K8M)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关壹夫
住所(住址等):盐池县银湖名邸西门13-06号
盐池县麦吉克网咖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一案,经调查:2021年6月25日23时55分至2021年6月26日00时30分,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张俊明(35200105777)、孙嘉(37430030401)在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力后,依法对位于盐池县银湖名邸西门13-06号的盐池县麦吉克网咖进行执法检查时,该场所证照齐全并亮证经营。经检查,发现该场所有两名疑似未成年人的男性张育源和孙振超分别坐在21号、20号机座位上。执法人员询问该两名男性张育源和孙振超出生日期后,张育源回答出生于2006年9月13日,孙振超回答出生于2004年11月8日,疑似未成年人。执法人员现场填写《接纳未成年人登记表》1份,并由张育源、孙振超分别签名、按捺指印予以确认。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当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活动,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盐)文综改字〔2021〕007号)1份,《调查询问通知书》((盐)文综调通字〔2021〕006号)1份,要求盐池县麦吉克网咖法定代表人于2021年6月28日9时到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1楼104调查询问室接受调查询问。本次执法检查于2021年6月26日00时30分结束,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整个执法检查过程由网管关鹏翔见证。本机关于2021年6月26日进行立案。2021年6月28日10时46分,盐池县麦吉克网咖法定代表人关壹夫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营业执照》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1楼104调查询问室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力后,现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并由当事人在《调查询问笔录》和行政案件证据照片(共11张)上签名、按捺指印予以确认。盐池县麦吉克网咖法定代表人关壹夫承认本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2021年7月6日,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携带本单位《介绍信》到盐池县花马池派出所调取了孙振超的《基础信息》,《基础信息》显示孙振超出生于2005年11月8日,属于未成年人员。2021年7月7日,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携带本单位介绍信到盐池县麻黄山派出所调取了张育源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显示张育源出生于2006年9月3日,属于未成年人员。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盐)文综检(勘)字〔2021〕006号)1份、盐池县麦吉克网咖《接纳未成年人登记表》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盐)文综改字〔2021〕007号)1份,证明了执法人员在检查前出示了执法证件和对现场的勘查情况。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关鹏翔在接受检查时,见证了整个执法过程,并予以确认情况。
证据二:《责令改正通知书》((盐)文综改字〔2021〕007号)1份,证明了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与证据一相印证。
证据三:关壹夫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关壹夫与当事人的关系,确定了关壹夫的身份。在《调查询问笔录》中承认盐池县麦吉克网咖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现场负责人关鹏翔在《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盐)文综检(勘)字〔2021〕006号)和《责令改正通知书》((盐)文综改字〔2021〕007号)的签字属实,证实盐池县麦吉克网咖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与证据一、证据二相印证。
证据四: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关壹夫是盐池县麦吉克网咖的法定代表人。与证据一、证据三相印证。
证据五:现场检查照片(共11张),证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对盐池县麦吉克网咖进行了现场检查,证实了盐池县麦吉克网咖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违法行为的事实。与证据一、证据二、证据六相印证。
证据六:未成年人孙振超和张育源的《基础信息》、《户籍证明》及《接纳未成年人登记表》证实了盐池县麦吉克网咖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违法行为的事实。与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五相印证。
现查明,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确实存在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
根据以上违法事实及证据,盐池县麦吉克网咖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21年8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盐)文综罚告字〔2021〕003号)1份,告知其违规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处罚内容和有进行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盐池县麦吉克网咖法定代表人关壹夫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申请,本机关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本机关认为,盐池县麦吉克网咖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及《宁夏回族自治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项适用情形(裁量阶次)符合情节轻微的裁量阶次,经集体讨论,本机关决定对盐池县麦吉克网咖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45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盐池县黄河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 订)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盐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1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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