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3021/2021-00092 发文时间 2021-09-24
发布机构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盐池县澳亚化妆城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323MA774TN89F

    经营者:吴少玲

一、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1年8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盐池县澳亚化妆城(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有无中文标示、无使用期限、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的行为。我局立即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对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示、无使用期限化妆品、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的行为展开调查,进行了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

调查中,依法对当事人涉案化妆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二、违法事实及其相关证据

现查明,当事人在化妆品经营活动中,存在以下三种违法事实,具体如下:

违法事实一:当事人经营化妆品存在销售无中文标示、无使用日期化妆品的行为

表1:       当事人经营的无中文标示化妆品情况统计

序号

名称

规格

单位

购进数量

购进单价(元)

购进

总价

销售数量

销售单价(元)

销货总价

获利(元)

扣押数量

货值(元)

1

QIC品牌带贴睫毛膏

NO:Q828

6

9.8

58.8

0

39

0

0

6

234

2

QIC网红同款双头防水睫毛膏

NO:Q802

6

7

86.22

0

39

0

0

6

234

3

QIC网红同款双头防水睫毛膏

NO:Q826

6

7

0

39

0

0

6

234

4

EPLKWT

NO:64045

5

12.5

62.5

0

25

0

0

5

125

合计




23


207.52

0


0

0

23

827

经核查,表1中序号1-3所列3种18支化妆品是当事人2021年5月30日从“1688买家工作台”购进,有“1688买家工作台进货单”;序号4所列1种5盒化妆品,当事人说不清进货商家且无法提供购货票据。表1中所列4种化妆品均无中文标示,没有售出,无非法所得,购进总价207.52元,货值827元。

表2:    当事人经营的无使用期限化妆品情况统计

序号

名称

规格

单位

购进数量

购进单价(元)

购进总价

销售数量

销售单价(元)

销货总价

获利(元)

扣押数量

货值(元)

1

MIIOSee口红

3.6g

30

9.9

297

2

19.8

39.6

19.8

28

554.4

2

MIIOSee眼影笔

2g+2g

20

7.5

150

2

15

30

15

18

270

3

MIIOSee眼影笔

2.3g

25

6.9

172.5

4

13.8

55.2

27.6

21

289.8

4

凯芙兰唇膏

2.5g

15

12.5

187.5

2

25

50

25

13

325

5

MIIOSee唇釉

4g

10

5

50

2

10

20

10

8

80

6

MIIOSee唇膏

3.6g

10

9.9

99

3

19.8

59.4

29.7

7

138.6

7

MIIOSee口红

3.6g

45

9.9

445.5

2

19.8

39.6

19.8

43

851.4

8

爱诺唇膏

NO.56057

6

24

144

2

48

96

48

4

192

9

蓝秀小胖口红笔

1.3g

10

39.5

395

0

79

0

0

10

790

10

MIIOSee睫毛膏

9g

10

22.5

225

1

45

45

22.5

9

405

11

BOB唇膏

3.6g

5

22.5

112.5

0

45

0

0

5

225

12

盈瑟口红

3.5g

5

24

120

1

48

48

24

4

192

13

MYSIA唇膏

3g

5

22.5

112.5

1

45

45

22.5

4

180

14

MIIOSee睫毛膏

9g

5

7.5

37.5

1

15

15

7.5

4

60

15

麦古唇膏

3.8g

6

6.5

39

1

13

13

6.5

5

65

16

雅娜丝唇釉

3g

5

6

30

0

12

0

0

5

60

17

麦古唇釉

6ml

6

6

36

0

12

0

0

6

72

18

倾芯奢养唇膏

4g

6

14.5

87

0

29

0

0

6

174

19

妮莉娜唇膏

3.2g

6

19.5

117

2

39

78

39

4

156

合计




230


2857

26


633.8

316.9

204

5080.2

经核查,表2中所列19种230支化妆品,当事人于2018年12月份从银川的一代理商处购进,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货票据,所列化妆品均无标示使用期限,购进总价2857元,销售货款633.8元,非法所得316.9元,货值5080.2元。

违法事实二:当事人经营化妆品存在销售超过使用期限、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的行为

表3:      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情况统计

序号

名称

规格

单位

购进数量

购进单价(元)

购进总价

销售数量

销售单价(元)

销货总价

获利(元)

扣押数量

货值(元)

限制使用期限

1

婉丝净透面膜

25g/7片

25

34.5

862.5

3

69

207

103.5

22

1518

20210804

经核查,表3所列化妆品,当事人于2018年12月份从银川的一代理商处购进,购进总价862.5元,销售总价207元,非法所得103.5元,货值1518元,限制使用期限为2021年8月4日。

表4:     当事人更改(撕毁)化妆品使用期限情况统计

序号

名称

规格

单位

购进数量

购进单价(元)

购进总价

销售数量

销售单价(元)

销货总价

获利(元)

扣押数量

货值(元)

1

珀薇品牌丰盈补水面膜

25g/5片

10

39.5

395

3

79

237

118.5

7

553

2

珀薇品牌倍润紧致面膜

25g/5片

10

44

440

2

88

176

88

8

704

3

珀薇品牌清肌排浊面膜

25g/5片

3

44

132

88

0

0

3

264

合计




23


967

5


413

206.5

18

1521

经核查,表四中所列3种23盒化妆品,当事人于2018年12月份从银川的一代理商处购进。经营中,当事人发现上述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没有下架停止销售,而是将未售出的化妆品包装上标明使用期限区域的包装膜撕毁后继续销售。购进总价967元,销售总价413元,非法所得206.5元,货值1521元。

违法事实三:当事人存在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我局2021年8月11日监督检查和2021年8月11日要求限期提供相关材料时,当事人不仅现场没有提供出进货票据及查验记录,而且在后续的调查限期内也没能如实提供进货票据及查验等相关记录。

经核查,当事人经营中虽参加了我局2020年11月12日举办的化妆品经营培训,但当事人并没有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时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当事人经营场所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和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二、我局执法人员2021年8月11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向当事人送达《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送达回执》各1份;证明我局现场检查和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情况的事实。

证据三、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示,无使用期限、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购进数量、购进价格、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及获取利润和未认真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情况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示化妆品证据提取单1份,1688买家工作台进货单证据提取单1份,无中文标示化妆品实物(一)(二)(三)证据提取单3份,证明当事人从事无中文标示化妆品经营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经营无使用期限化妆品证据提取单4份,无使用期限化妆品实物(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证据提取单10份,证明当事人从事无使用期限化妆品经营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经营撕毁日期化妆品证据提取单1份,撕毁日期化妆品实物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当事人实施更改(撕毁)化妆品使用期限经营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经营过期化妆品证据提取单1份,过期化妆品实物包装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经营的事实。

证据八、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举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培训班的通知》和《化妆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班签到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知道经营化妆品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证据九、当事人提供的实施了扣押措施涉案化妆品进销价明细表1份,证明当事人涉案化妆品进销情况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或当事人签名盖章认可。

2021年9月1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盐市监罚告〔2021〕60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三、案件性质及自由裁量的理由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一:当事人经营的无中文标示、无使用日期化妆品的行为,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和第三十六条第(七)项“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的规定,构成了化妆品标签不符合应当标注内容的行为。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二: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使用期限、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的行为。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三: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的规定,构成了当事人不认真履行经营主体责任,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知晓自身违法行为后,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避免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同时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客观过错等因素,给予当事人一般处罚。

四、处理意见及依据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16.90元,没收无中文标示、无使用日期化妆品227支(盒),并处14000 元的罚款。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四)(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10.00元,没收超过使用期限、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40盒,并处28000元的罚款。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14000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以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

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存在的违法行为,采取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方式,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626.9元。

3、没收无中文标示、无使用日期、超过使用期限和更改使用期限化妆品267支(盒)。

4、处28000元的罚款。

五、相关事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盐池县信用联社(账户:盐池县财政局罚没账户;账号:5002365100016;科目编码:103050123;科目名称:市场监管罚没收入)。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池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盐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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