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3021/2021-00095 | 发文时间 | 2021-09-26 |
发布机构 |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当事人:盐池县美之缘化妆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323MA76KMDY54 经营者:金月英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1年08月16日,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化妆品经营户检查时,发现盐池县美之缘化妆品店经营的化“黛尔法色无界隐形四宫格蜜粉”标签标注内容存在瑕疵,未标注注册人、备案人。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2021年08月19日,执法人员回访检查时经营者仍没有改正。2021年08月19日,报主管局长审批后,进行立案调查处理,指定冯春林、郝峰蓉为案件办理人员。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04月27日从银川市盛百化妆品商行购进黛尔法色无界隐形四宫格蜜粉2盒,每盒进价18元,售价每盒65元,限用日期20250309;经调查未销售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08月16日,经营者金月英签字盖章确认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盐池县美之缘化妆品店进行检查,发现经营的化妆品标签标注内容存在瑕疵的事实。
2.2021年08月16日,经营者金月英签字确认的照片4张,证明盐池县美之缘化妆品店的营业场所、证照公示及现场检查情况和标签标注内容存在瑕疵的化妆品信息。
3.2021年08月16日,执法人员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经营者金月英经营标签标注内容存在瑕疵化妆品的行为责令其改正的事实。
4.2021年08月19日,经营者金月英签字确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姓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场所、组成形式、注册日期等事实。
5.2021年08月19日,经营者金月英签字盖章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个人信息。
6.2021年08月19日,提供的经金月英签字盖章确认的购货凭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进货的时间、数量、价格等信息。
7.2021年08月19日,对经营者金月英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其经营情况。
8.2021年08月19日,经营者金月英提供的上级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严格履行索证索票制度。
9.2021年08月19日,经营者金月英提供的产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复印件一张,证明黛尔法色无界隐形四宫格蜜粉已在国家食品药品备案平台进行备案的情况。
以上证据都有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行政处罚告知书已于2021年9月16日送达与当事人,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第二项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的规定,构成经营的化妆品标签标注存在瑕疵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鉴于当事人客观上无故意违法行为,主观上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证据及时停止违法行为,购进产品未销售社会危害性小,符合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调查人员建议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5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必须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盐池县信用联社缴纳罚款(收款单位:盐池县财政局,账号:5002365100,单位代码:160024;项目编码:439;项目名称:罚没收入)。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池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盐池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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