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3021/2021-00099 发文时间 2021-10-18
发布机构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盐池县海清大块羊肉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323MA7652QT09

    经营者:尹莉琼

一、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1年9月7日,我局接到中共盐池县委网信办《盐池县委网络舆情办理通知》(〔2021〕46号)交办单后,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到盐池县海清大块羊肉店,对网民“看看的梦想生活”于2021年9月7日11时01分,通过西瓜视频反映“盐池县海清大块羊肉店点餐一斤半结账收二斤的钱”问题,采取现场检查计量器具、收银系统、后厨操作间、原料采购验收、从业人员健康证取证情况和询问调查相关人员的方式进行调查核实,获取了相关证据。

调查中,依法对当事人涉案超过保质期和无生产日期的食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二、调查认定的事实:

现查明,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存在以下6种违法事实,具体情况如下:

违法事实一: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经查:视频发布者“看看的梦想生活”2021年8月2日到盐池县海清大块羊肉店吃手抓羊肉点餐一斤半,当事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结账算二斤,剥夺了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货值215元,获利96.2元。该视频2021年9月7日11时01分至2021年9月26日11时39分网民点击量达7857次。

违法事实二:存在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2021年9月7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后厨烹饪区有已拆封且无生产日期的湖山红曲米1袋、宁聚乐穆大叔剪辣椒1袋,当事人吧台有已拆封且生产日期模糊的苦荞茶1袋。经查:红曲米、剪辣椒是当事人2021年9月5日从盐池县峰峰海鲜经销部购进,购进票据生产日期、保质期、规格栏均未填写;苦荞茶是当事人2021年8月26日从盐池县绿浓鑫源杂粮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生产日期油印在罐盖,当事人陈述多次使用导致看不清楚;具体情况见表1。

1:       当事人用无生产日期的食品原料统计

序号

名称

生产厂家

保质期

规格

购进数量

购进单价(元)

购进总价(元)

存放地点

扣押数量

货值(元)

1

黑苦荞茶

宁夏盐池县绿浓鑫源杂粮食品有限公司

12个月

500克

15

18

270

吧台

1

15

2

湖山红曲米

福建屏湖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12个月

1千克

1

15

15

后厨操作间

1

15

3

宁聚乐穆大叔剪辣椒

宁夏穆天红食品有限公司

18个月

2.5千克

2

38

76

后厨操作间

1

38

合计









3

68

违法事实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021年9月7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原料库有未拆封且超过保质期的家家缘姜汁1瓶,是当事人2021年8月13日从盐池县峰峰海鲜经销部购进,具体情况见表2;当事人凉菜间有已拆封且超过保质期的优素福胡麻油大半桶,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当事人及当事人员工(库管)均陈述是员工(库管)的私人物品,具体情况见表3。

表2:    当事人库存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统计

序号

名称

生产厂家

生产日期

保质期

规格

购进数量

购进单价(元)

购进总价(元)

存放 地点

扣押数量

货值(元)

1

家家缘姜汁

滕州市众康食品有限公司

2020.8.31

12个月

160ml

1

3

3

原料库

1

3

合计






1


3


1

3


表3:       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统计

序号

名称

生产厂家

生产日期

保质期

规格

购进数量

购进单价(元)

购进总价

存放地点

扣押数量

货值(元)

1

优素福胡麻油

宁夏优优食用油有限公司

2019.9.10

18个月

5L

员工带入

64

64

后厨凉菜间

1瓶

64

合计










1瓶

64

违法事实四: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未进行显著标示或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

2021年9月7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原料库有与其他食品混放的超过保质期的家家缘姜汁1瓶。

违法事实五: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021年9月7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当天员工晨检记录反映上岗17人,当事人能提供有效健康证10人。同时,2021年5月1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取得健康证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违法事实六: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

我局2021年9月7日现场检查和2021年9月8日要求限期提供相关材料时,当事人提供进货票据和原材料采购验收登记台账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栏均不同程度出现空白未填写现象。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规定,成品按照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半成品按照原料购进价款计算货值金额;原料按照购进价款计算货值金额。因当事人使用胡麻油主要用于调味、制成成品的价格无法计算。

综上所述,本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货值金额135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货值金额215元、非法所得96.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聘用的经理、库管分别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及当事人的经营者、经理、库管身份信息的事实。                                    

2.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处理单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的事实。                                    

3.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制作《现场笔录》1份、向当事人送达《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我局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情况的事实。

4.执法人员依法询问当事人的经营者、经理、库管制作《询问笔录》3份;证明网民反映情况属实,证明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事实,证明我局扣押涉案物品的存放区域、用途、开封情况的事实。

5.执法人员截图提取的视频发布者“看看的梦想生活”通过西瓜视频反映问题证据单1份、当事人安装在吧台的电脑收银系统对应视频发布者“看看的梦想生活”结账证据单1份、下载刻录视频发布者“看看的梦想生活”于2021年9月7日11时01分通过西瓜视频光盘1张,证明网民“看看的梦想生活”在当事人店内消费及结账情况的事实。

6.执法人员提取的执法人员、当事人通过抖音APP联系视频发布者“看看的梦想生活”截图8张,证明视频发布者无诉求、当事人未履行告知义务并向视频发布者道歉和截至2021年9月26日11时39分网民点击量7857次的事实。

7.执法人员9月7日现场检查时拍摄照片3张制作证据提取单2张,执法人员5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9月7日亮照亮证经营、员工晨检上岗及持健康证上岗人员情况,证明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事实及逾期未改正的事实。

8.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原料库、后厨凉菜间、吧台、后厨烹饪区现场检查时拍摄证据照片10张制作证据提取单5张,证明现场检查时存在过期、无生产日期食品原料的事实。

9.当事人提供的涉案食品原料的上级供货商证照复印件2张、当事人购进原材料账目及购货凭证复印件11页、原材料采购验收登记台账复印件5张、(购)销凭证复印件2张,证明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索证不全、索票填写不规范的事实,证明当事人涉案食品原料的进货数量、规格、单价的事实。

10.当事人提供存在问题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不按照约定给网民“看看的梦想生活”提供就餐获取利润情况的事实,证明,证明当事人无生产日期苦荞茶当事人多次使用导致看不清楚的事实。

11.执法人员制作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1份,证明2021年3月1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对发现索票不全、后厨操作混乱进行指导规范的事实。

12.执法人员对涉案食品原料的供货商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现场笔录》1份、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拍摄现场检查照片5张制作证据提取单3张,提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和进货票据3张,证明供货商给当事人供货(购)销凭证填写不全及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和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

2021年9月3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盐市监罚告字〔2021〕第74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三、案件性质

违法行为一:以上查明的违法事实一,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规定的告知义务,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构成了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违法行为二:以上查明的违法事实二,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

违法行为三:以上查明的违法事实三,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违法行为四:以上查明的违法事实四,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的规定,构成了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未进行显著标示或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的行为。

违法行为五:以上查明的违法事实五,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构成了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

违法行为六:以上查明的违法事实六,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

四、自由裁量理由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遵循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客观过错等因素,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承认存在的违法行为,主动整改, 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五、处理意见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本案当事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两个违法行为,

(一)对以上查明的违法行为一: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本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十)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96.2元,处违法所得96.2元3倍288.6元的罚款。

(二)对以上查明的违法行为二、三、四、五、六,采取分别裁量、罚款择重的规定予以处理,具体处理意见及依据如下:

对违法行为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无生产日期的食品3袋(罐)。2、处18000元的罚款。

对违法行为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2瓶。2、处51000元的罚款。

对以上查明的违法行为四: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未进行显著标示或单独存放的行为,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三)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或者未及时对上述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当事人警告行政处罚。

对以上查明的违法行为五: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18000元的罚款。

以上查明的违法行为六:存在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结合查验记录的行为,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18000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五)项的规定,以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

综上所述,本局责令改正,对当事人存在的以上违法行为,采取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方式,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96.2元。

3、没收超过保质期、无生产日期的食品原料、食品5瓶(袋、罐)。

4、处51288.6元的罚款。

共计罚没款51384.8元(大写:人民币伍万壹仟叁佰捌拾肆元捌角)。

六、相关事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盐池县信用联社(账户:盐池县财政局罚没账户;账号:5002365100016;科目编码:103050123;科目名称:市场监管罚没收入)。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池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盐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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