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3021/2022-00020 发文时间 2022-01-14
发布机构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当事人情况

当事人:盐池县网驿云烧烤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323MA76M345XY

    经营者:陈阳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1年11月3日,本局收到盐池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辖区内酒吧未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提醒函》(盐检行公函〔2021〕10号)后,遂派出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允许未成年人进入酒吧,经主管局长批准于2021年11月4日予以立案调查,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

本案没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存在以下两种违法事实,具体如下:

违法事实一:当事人在经营场所证照栏悬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名称为“盐池县网驿云烧烤店”,在其经营场所门头悬挂“网驿云音乐吧”、在店堂内张贴“网驿云音乐酒吧”宣传画,并在酒水单、菜单、结账单上印有“网驿云音乐酒吧”字样。

违法事实二:当事人2021年10月21日1时50分左右在酒吧经营中允许未成年人进入酒吧同另外几人饮酒,共消费280元、获利107.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经营者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合伙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执法人员拍摄照片制作证据提取单(一)(二)2张;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和经营者及经营者合伙人身份信息的事实,证明当事人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的名称为“盐池县网驿云烧烤店”门头悬挂牌匾为“网驿云音乐吧”的事实,证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的“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警示牌的事实。

2、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提取当事人《消费者进店信息表》5张、当事人经营者陈阳《健康证》1份,向当事人送达《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盐市监责改〔2021〕综-2号)、《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处罚决定书》(盐市监责改〔2021〕综-2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情况的事实,证明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的事实。

3、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及当事人合伙人分别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酒吧的事实,证明当事人将经营场所门头悬挂“网驿云音乐酒吧”中酒字拆除的事实,证明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酒吧及未成年人进入酒吧饮酒消费的事实,证明当事人明知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酒吧未阻止未成年人进入的事实。

4、执法人员现场调取并刻录监控视频光盘制作提取证据单(十三)1张,拍摄提取监控视频画面照片制作证据提取单(七)1张;证明当事人在经营中2021年10月21日凌晨1点50分至2021年10月21日凌晨3点30分有穿着校服的未成年进入酒吧并坐在卡5座和另外几人饮酒的事实,证明当事人未阻止也未要求着校服学生出示身份证件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事实。

5、执法人员拍摄现场照片制作证据提取单(三)(四)(五)(六)(十一)5张,现场提取当事人酒水单、菜单、结账单复印件3张;证明当事人在殿堂内张贴“网驿云音乐酒吧”及按酒吧装修张贴宣传画、实际经营“网驿云音乐酒吧”的事实。

6、执法人员提取当事人手机截图制作证据提取单(八)(九)2张、提取未成年人进入当事人酒吧消费的“网驿云音乐酒吧”结账单制作证据提取单(十二)1张,当事人提供销售明细1份、成本明细1份;证明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酒吧共消费280元、获利107.5元的事实。

7、盐池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辖区内酒吧未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提醒函》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酒吧内有未成年人进出且在店内饮酒,致使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或当事人签名盖章认可

2021年12月2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盐市监罚告〔2021〕79号),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三、案件性质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一: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构成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二: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构成了酒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行为。

四、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将经营场所门头字号酒字拆除改为“网驿云音乐吧”,在其经营场所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警示牌,却公然销售酒放任未成年人同他人饮用;明知酒吧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明知身着校服的人是未成年人却未阻止也未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允许其进入,其行为致使盐池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辖区内酒吧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提醒函》(盐检行公函〔2021〕10号)中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行为发生后,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本局依据《宁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客观过错等因素,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内选择并处罚款,给予当事人从重处罚;罚款幅度依据《宁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未办理变更登记选择从重处罚、允许未成年人进入酒吧选择一般处罚。

五、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一)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当事人1200元的罚款。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7.5元,并处15000元的罚款。

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采取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方式,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07.5元。

3、罚款16200元。

以上共计罚没款16307.5元(人民币:壹万陆仟叁佰零柒元伍角)

六、相关事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到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账户:盐池县财政局罚没账户;账号:5002365100016;科目编码:103050123;科目名称:市场监管罚没收入)。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池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盐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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