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3021/2022-00021 发文时间 2022-01-14
发布机构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当事人情况

当事人:盐池县极度酒吧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323MA76L6Y88J                                                                        

经营者:郭军儒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1年11月3日,本局收到盐池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辖区内酒吧未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提醒函》(盐检行公函〔2021〕10号)后,遂派出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允许未成年人进入酒吧,经主管局长批准于2021年11月5日予以立案调查,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

本案没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2021年10月20日22时左右在酒吧经营中允许未成年人进入酒吧,且放任未成年人在店内饮酒,共消费158元、获利72.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郭军儒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事实。

2、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拍摄照片制作证据提取单(二)1张、提取当事人对账单卡2制作证据提取单(五)1张;证明当事人监控时间错误的事实(执法人员进入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的时间是2021年11月5日17时10分、当事人监控视频显示执法人员进入时间却是2021年10月27日17时10分),证明当事人监控视频中有着校服学生进入酒吧并在店内饮酒的事实,证明当事人在店内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警示牌的事实。

3、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酒吧及未成年人进入酒吧饮酒消费的事实,证明当事人明知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酒吧未阻止未成年人进入的事实。

4、执法人员现场调取并刻录监控视频视光盘制作证据提取单(七)1张、拍摄提取监控视频画面照片制作证据提取单(四)1张;证明当事人允许着校服的未成年人进入酒吧并坐在卡2饮酒的事实,证明当事人未阻止也未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事实。

5、执法人员拍摄现场照片制作证据提取单(一)(三)(六)3张;证明该酒吧正常经营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消费明细一份,证明当天涉案消费者消费158元,获得利润72.8元的事实。

7、盐池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辖区内酒吧未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提醒函》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酒吧内有未成年人进出且在店内饮酒致使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或当事人签名盖章认可。

2021年12月2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盐市监罚告〔2021〕80号),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四、案件性质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构成了酒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行为。

五、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警示牌,却公然销售酒放任未成年人同他人饮用;明知酒吧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明知身着校服的人是未成年人却未阻止也未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允许其进入,其行为致使盐池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辖区内酒吧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提醒函》(盐检行公函〔2021〕10号)中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行为发生后,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本局依据《宁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客观过错等因素,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内选择并处罚款,给予当事人从重处罚;罚款幅度依据《宁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选择一般的处罚。

六、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72.8元。

3、罚款1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5072.8元(人民币:壹万伍仟零柒拾贰元捌角)

六、相关事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到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账户:盐池县财政局罚没账户;账号:5002365100016;科目编码:103050123;科目名称:市场监管罚没收入)。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池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盐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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