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3021/2022-00033 发文时间 2022-02-22
发布机构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第5号)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第5号)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陈文礼;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盐池县陈文礼废旧塑料收购站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文礼;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案件来源: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24日,依法对盐池县陈文礼废旧塑料收购站进行现场检查,该废旧塑料收购站位于盐池县德胜墩村盐皖路2公里处,(宝利再生资源回收市场院内)。经查,当事人个人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予以责令改正。调查经过:调查人员就当事人陈文礼废旧塑料收购站个人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一事进行了调查,获取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拍摄照片4张,执法人员下达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陈文礼向执法人员提供相关材料。12月24日,当事人陈文礼向执法人员提供了本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等。在调查该案时,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陈文礼于2016年5月19日在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了盐池县陈文礼废旧塑料收购站。2018年6月27日搬迁到盐池县宝利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院内从事废旧塑料收购经营活动,2021年9月25日申请办理了排污许可证,2021年9月27开始加工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三天后因为天气冷和工人等原因,停止加工。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24日,依法对该废旧塑料收购站进行检查,发现该废旧塑料收购站个人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24日,对当事人个人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事实。

2、(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5日,依法对当事人陈文礼个人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询问的事实。

3、2021年12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废旧塑料收购站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对经营场所进行拍照,获取经营场所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个人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事实。

4、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以及当事人的身份证各一份,确认当事人身份的基本情况,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合法的事实。

本局于2022年1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盐市监告字〔2022〕第5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之规定,构成个人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经营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配合查处违法行为,但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之规定,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之规定,当事人虽然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处理。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给予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个人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

1、罚款1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盐池县信用联社(账户:盐池县财政局罚没专户;账号:5002365100016;项目名称:工商罚没收入)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盐池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盐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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