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3021/2022-00070 发文时间 2022-05-23
发布机构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第13号)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第13号)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市监处罚〔2022〕13号


当事人:盐池县享乐烧烤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323MA7E188G18  

    经营者:王海涛

2022年3月2日,本局接到盐池县公安局花马池派出所移交案件线索后,遂派出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允许未成年人进入酒吧,经主管局长批准于2022年3月7日予以立案调查。此案经调查取证,现已办结。

经查:当事人烧烤店其经营性质不是单一的烧烤店,是个综合性场所,在2022年2月26日21时左右该店经营者未核实进店人员身份信息,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活动场所并同另外几人饮酒,消费者在红包套餐内消费,当事人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经营者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店品牌总经理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执法人员拍摄照片制作证据提取单(一)(二)(三)3张;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和经营者、品牌总经理身份信息的事实,证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的“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警示牌的事实。

2、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提取当事人《消费者进店信息表》2张、当事人经营者王海涛身份证、健康证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情况的事实。

3、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和品牌总经理分别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该店并饮酒消费的事实,证明当事人经营销售酒的事实,证明当事人明知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未阻止未成年人进入的事实。

4、执法人员现场调取并刻录监控视频光盘制作提取证据单(六)1张,拍摄提取监控视频画面照片制作证据提取单(四)1张;证明当事人在经营中2022年2月26日20点49分至2022年2月26日22点10分有未成年进入享乐烧烤店和另外几人饮酒的事实,证明当事人未核实进店人员身份信息,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活动场所并销售酒品的事实。

5、执法人员提取当事人手机截图制作证据提取单(五)1张、提取未成年人朋友在当事人烧烤店微信群抢红包手气最佳,和手气最佳赠送的205元套餐的事实,证明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该烧烤店并在该店饮酒消费的事实。

6、盐池县公安局花马池镇《线索移交函》1份,出警民警提供的现场情况说明1份,出警民警提供其执法记录仪视频影像并刻录监控视频光盘制作提取证据单(七)1张,证明当事人的店内有未成年人进出并在店内饮酒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或当事人签名盖章认可。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2年4月2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盐市监告字〔2022〕第1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第五十九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的规定,构成了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活动场所并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行为。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警示牌,却公然销售酒放任未成年人同他人饮用;明知营业性演出,歌舞类场所、酒吧等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对身份难以判明的未成年人却未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允许其进入。

鉴于当事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后,能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在知道自己的违法事实后立即对员工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且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首次违法事实,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客观过错等因素,依据《宁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一般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1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到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账户:盐池县财政局罚没账户;账号:5002365100016;科目编码:103050123;科目名称:市场监管罚没收入)。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池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盐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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