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3021/2022-00072 发文时间 2022-05-23
发布机构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第15号)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第15号)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市监处罚〔2022〕15号


当事人:盐池县凯雅商务酒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40323MA76DB0N48

    法定代表人:刘景香

2022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盐池县凯雅商务酒店(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已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经营行为。我局立即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对当事人使用已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展开调查,进行了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4月6日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中,依法对当事人涉案化妆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现查明,当事人在化妆品经营活动中,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具体如下:当事人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经营行为。

当事人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情况统计

序号

名称

规格

单位

订购数量

订购单价(元)

订购

总价

(元)

已使用总数量

过期后使用数量

获利(元)

扣押数量

货值(元)

生产日期

1

应佰得洗发液

30ml/瓶

10000

0.4

4000

9356

2808

744

644

1380.8

2018/11/10

2

应佰得沐浴液

30ml/瓶

10000

0.4

4000

6224

1860

1123.2

3776

2254.4

2018/11/10


合计



20000

0.4

8000

15580

4668

1867.2

4420

3635.2


经核查,表中所列化妆品,当事人于2018年11月份从银川兴庆区润润酒店用品店订购,订购数量20000瓶,订购总价8000元,生产日期:2018年11月10日,保质期两年,2020年11月9日到期,一直使用至2022年4月1被查获,超过使用期限后使用了4668瓶,非法所得1867.2元,货值3635.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和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二、执法人员2022年4月1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向当事人送达《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送达回执》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我局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情况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委托书》一份,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订货商家营业执照及酒店用品合同附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委托人身份信息与委托处理相关事宜的信息及索证索票的事实。

证据四、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订购数量、订购价格、已使用数量、违法所得及货值金额的事实。

证据五、对当事人授权的委托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订购数量、订购价格、已使用数量、违法所得及货值金额的事实。

证据六、执法人员拍摄现场图片及视频,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从事经营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或当事人签名盖章认可。

2022年4月26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我局依法视为其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所列情形,构成了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经营行为。

鉴于当事人知晓自身违法行为后,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避免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同时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但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时间较长,不具备从轻处罚情节。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客观过错等因素,决定给予当事人适中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违法行为。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867.2元。

2、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4420瓶。

3、处22000元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盐池县信用联社(账户:盐池县财政局罚没账户;账号:5002365100016;科目编码:103050123;科目名称:市场监管罚没收入)。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池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盐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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