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3021/2022-00127 发文时间 2022-09-13
发布机构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决定书(第26号)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决定书(第26号)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202226


当事人盐池县利惠商场三十三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23MA75X7X89D

负责人:李小东

202257日,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对盐池县利惠商场三十三分店销售的宁夏吴忠市张寡妇黄酒及干炒瓜子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262日、67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检测研究院检测结果为:张寡妇黄酒氨基酸太氮项目不符合GB/T13662-2018《黄酒》要求,干炒瓜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主管局长批准将案源移交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北区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执法人员分别于202267日、68日两次依法对盐池县利惠商场三十三分店进行现场核查,其销售的张寡妇黄酒(生产日期:2021/3/6,规格:500g/,生产厂商:宁夏吴忠市张寡妇黄酒厂)已销售25瓶(含抽样),剩余11瓶被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干炒瓜子已销售完,行政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并对现场商品摆放、门头牌匾进行了拍照

经查:20211225日银川君联恒达商贸有限公司配送盐池县利惠三十三分店张寡妇黄酒3*12瓶,每瓶8元,货款288元。202251日在银川市四季鲜批发市场购进干炒瓜子20公斤,每公斤12元,货款240元。商场索取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产品检验报告,并开具进货台账。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检测研究院抽样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202267日被依法查获扣押张寡妇黄酒11瓶,当事人10.5/瓶的价格销售,货值金额378元,违法所得62.5元,干炒瓜子以14/公斤销售,货值金额280元,违法所得40元。总货值金额658元,违法所得102.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交材料(共26页)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证明案件的来源、检单位对张寡妇黄酒、干炒瓜子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2202267日、68日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盐池县利惠商场三十三分店进行现场核查,制作现场笔录并对现场商品摆放、门头牌匾进行了拍照,证明盐池县利惠商场三十三分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张寡妇黄酒、干炒瓜子的事实

3202267日依法提取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事实;

4202267日依法提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负责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住址等基本情况的事实

52022615日依法提取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负责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住址等基本情况的事实

62022615日依法取得委托书证明李小东委托张文珍为盐池县利惠商场三十三分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一案全权委托代理人处理事宜;

7202267日、68日依法提取供货商银川君联恒达商贸有限公司、永宁县鸿林瓜子店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台账、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严格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8202267日、68日依法提取当事人不合格食品召回告知书照片,证明当事人积极采取召回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92022615日依法行政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通知书,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事实。

102022617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的时间、地点、经营额及违法所得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有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不涉嫌刑事犯罪,不具备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262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盐市监20222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我局依法视为其放弃此权利。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黄酒的氨基酸态氮是用来反映其中的氨基酸及小肽总体水平的重要指标,其含量的高低直接影响黄酒的质量等级和整体风味。过氧化值表示油脂和脂肪酸等被氧化程度的一种指标。是1千克样品中的活性氧含量,以过氧化物的毫摩尔数表示。用于说明样品是否因已被氧化而变质。油脂氧化后生成过氧化物、醛、酮等。氧化能力较强,能将碘化钾氧化成游离碘。张寡妇黄酒氨基酸太氮项目不符合GB/T13662-2018《黄酒》要求,干炒瓜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的判定标准为食品安全标准,因此,该食品属于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进货时一是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张寡妇黄酒检验报告。能够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二是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张寡妇黄酒、干炒瓜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进货时留存张寡妇黄酒检验报告。三是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经营者能够提供真实的进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调查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且未收到有因食用张寡妇黄酒、干炒瓜子的不良信息反馈,办案人员建议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和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作如下处罚:

    1.免予行政处罚2没收违法所得102.53没收11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张寡妇黄酒。

    当事人必须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盐池县信用联社(账户名:盐池县财政局;账号:5002365100016)缴纳罚款,单位代码:160024。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池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盐池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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