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3021/2022-00145 发文时间 2022-10-30
发布机构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第43号)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第43号)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市监处罚〔2022〕43号


当事人:盐池县太子鞋城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323MA76AJ1H7D

    经营者:谢茂进

一、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2年9月22日,本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盐池县太子鞋城店内货架摆放标有“NIKA”“NIAF”“NIKF”“NIAE”字样高帮平板鞋8双,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NIKE”的商品,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立即展开调查,进行了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

调查中,依法对当事人涉案产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于2022年9月23日向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送达《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鉴别通知书》(盐市监鉴通〔2022〕1号)协助鉴别。

二、违法事实及其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2021年10月从兰州东部批发市场购进标有“NIKA”“NIAF”“NIKF”“NIAE”等字样高帮平板鞋20双,无进货票据,供货商信息不详;截止案发时,共销售12双,本局扣押8双,进货价35元/双,销售价59元/双,获利288元,货值1180元。对现场扣押产品,经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系侵犯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商标权的产品,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经营者谢茂进提供的《营业执照》、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和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事实。

2、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向当事人送达《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盐市监强制〔2022〕综-3号)及《送达回证》1份、现场拍摄当事人门头、店内商品摆放及扣押产品照片制作证据提取单(一)(二)(三)(四)4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情况的事实,证明当事人经营商品明码标价的事实,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有关财物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3、《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鉴别通知书》(盐市监鉴通〔2022〕1号)1份;证明本局依法通知注册商标权利人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协助鉴定扣押物品的事实。

4、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商标转让证明、公证书各1份共18页,证明本局扣押的当事人有关财物系侵犯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商标权的产品的事实。

5、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结果告知书》(盐市监检鉴结〔2022〕综-1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本局告知当事人扣押其商品经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系侵犯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商标权产品的事实。

6、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兰州东部批发市场购进标有“NIKA”“NIAF”“NIKF”“NIAE”等字样高帮平板鞋数量、单价及无进货票据和销售数量、单价的事实,证明当事人对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结果无异议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或当事人签名盖章认可。

三、案件性质及自由裁量的理由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认识问题态度端正,且当事人进销货数量较小,对社会危害性较小,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客观过错等因素,按照《宁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合法、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公开公正、综合裁量的原则”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改正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201项、从轻裁量等级“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7.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罚款幅度选择从轻处罚。

四、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销毁侵权商品高帮平板鞋8双。

2、处罚款800元。

五、相关事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盐池县财政局罚没收入专户(账号:5002365100016;科目名称:市场监管罚没收入;开户行: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处罚政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池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盐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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