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3021/2022-00148 发文时间 2022-10-31
发布机构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第40号)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第40号)


盐市监处罚〔2022〕40号


当事人:盐池县淏沅农家土菜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40323MA76DYJ18E

    经营者:高玲芳

2022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全国12315平台举报,内容“盐池县淏沅农家土菜馆经营的一亩田APP广告宣传该产品‘极具’该宣传为虚假广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此虚假宣传破坏市场公共竞争环境,同时也容易对消费者构成欺诈误导。请工商办案工作人员联系企业及本人三方配合处理,本人信息无需对企业保密,请贵局在法定时间内以书面答复相关查案情况,处理结果和奖励事项”,随即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盐池县淏沅农家土菜馆(以下简称当事人)依法进行检查,发现发布虚假广告情况属实,当事人已于8月3日申请注销了“一亩田APP”网站账户,同时核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出借营业执照的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对当事人出借营业执照的行为展开调查,进行了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8月10日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中,该案未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2021年9月27日,在经营者高玲芳不知情的情况下,其丈夫王海升将盐池县淏沅农家土菜馆的营业执照借给蒋平(高玲芳的姐夫),蒋平于2021年9月28日,在自治区商务厅助力盐池特色农产品上行培训会上(一亩田专场),培训老师帮忙在“一亩田APP平台”上注册了账户,10月1日正式入驻平台,获得资质。2022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全国12315平台举报,称“盐池县淏沅农家土菜馆经营的一亩田APP广告宣传该产品‘极具’该宣传为虚假广告”,随即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盐池县淏沅农家土菜馆进行检查,发现发布虚假广告情况属实,从2021年10月1日入驻至2022年8月1日,核查网络平台记录只有225元交易,当事人于8月3日申请注销了“一亩田APP”网站账户,确认当事人出借营业执照违法行为的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经营者及丈夫王海升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和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二、执法人员2022年8月1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委托书》一份,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口本和医院证明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委托人身份信息与委托处理相关事宜的信息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一亩田APP平台”上注册账户截屏的信息,有一笔交易,交易金额225元,证明当事人在“一亩田APP平台”注册账户进行经营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2022年8月3日注销了“一亩田APP平台”上注册账户截屏的信息,证明当事人停止了“一亩田APP平台”上的经营行为。

证据六、对当事人授权的委托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出借营业执照的事实。

证据七、对借用营业执照的当事人蒋平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出借营业执照在“一亩田APP平台”上注册账户及交易的事实。

证据八、执法人员拍摄现场图片及视频,证明当事人出借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或当事人签名盖章认可。

2022年10月10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我局依法视为其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出借营业执照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经营秩序,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所列情形,构成了出借营业执照的经营行为。鉴于当事人知晓自身违法行为后,立即督促注销了在“一亩田APP”上注册的账户,避免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同时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从我局日常监管信息中没有发现不良经营行为曾被处罚的记录,出借营业执照没有造成实质性社会危害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客观过错等因素,建议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改正,处1000元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盐池县信用联社(账户:盐池县财政局罚没账户;账号:5002365100016;科目编码:103050123;科目名称:市场监管罚没收入)。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池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盐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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