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3021/2022-00174 发文时间 2022-11-15
发布机构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第51号)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第51号)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市监处罚〔2022〕51号


当事人:盐池县永平顺达综合门市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40323MA76DYJ18E

    经营者:刘永平

2022年8月24日,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对盐池县永平顺达综合门市部销售的小尖椒(枸杞)进行抽检。9月23日,该研究院检测结果为:小尖椒(枸杞)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行政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27日,送达编号为SJ2002-08-0482《检验报告》,由张晓霞签字接收,在备注栏签有不复检的字样,同时张贴《不合格产品召回告知书》;10月18日依法对盐池县永平顺达综合门市部进行现场核查,其销售的散装小尖椒(枸杞)(生产日期:2022年7月1日,规格:20 公斤/箱,生产厂商:中宁县鸣沙建军商店)已销售4公斤(含抽样数量),剩余16公斤被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行政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并对现场商品、门头牌匾进行了拍照。张贴《不合格产品召回告知书》从2022年9月27日至10月18日,没有一人来退货。2022年10月20日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中,该案未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2022年7月23日,盐池县永平顺达综合门市部店员张晓霞从中宁县鸣沙建军商店购进散装小尖椒(枸杞)一箱20公斤,每公斤90元,货款1800元。并且索取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开具进货台账。2022年8月24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检测研究院抽样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9月23日,检测结果为:小尖椒(枸杞)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10月18日被依法扣押小尖椒(枸杞)16公斤,已销售4公斤,售价120元/公斤,货值金额120元/公斤*20公斤=24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食品岗移交案件来源登记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及图片5张,证明案件的来源、抽检单位对小尖椒(枸杞)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证据二、2022年9月27日,送达编号为SJ2002-08-0482《检验报告》;10月18日,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盐池县永平顺达综合门市部进行现场核查,制作现场笔录并对现场商品、门头牌匾进行了拍照,证明盐池县永平顺达综合门市部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及不复检的事实。                                             

证据三、2022年9月27日,当事人张贴不合格产品召回告知书,行政执法人员拍图片2张,证明当事人执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的规定。

证据四、2022年10月18日,依法提取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事实。

证据五、2022年10月18日,依法提取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经营者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住址等基本情况的事实。 

证据六、2022年10月18日,依法取得委托书且提取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一案全权委托代理人处理事宜的事实及被委托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七、2022年10月18日,依法提取供货商中宁县鸣沙建军商店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台账,证明当事人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证据八、2022年10月18日,依法行政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通知书,证明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九、2022年10月26日,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的时间、地点、经营额及货值金额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有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不涉嫌刑事犯罪,不具备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                   

2022年11月3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我局依法视为其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小尖椒(枸杞)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经营秩序,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克百威农药也叫呋喃丹,它是一种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后的主要表现有:流涎、流泪、瞳孔缩小及肌束震颤等。残留农药对人体的危害已是众所周知(诱发癌症、诱发大脑功能紊乱导致早老性痴呆、诱发心血管疾病、诱发人体基因异变,导致新生儿畸形、影响生殖系统功能)。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构成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经营行为。鉴于当事人在进货时:一是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能够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二是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小尖椒(枸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三是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经营者能够提供真实的供货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调查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采取下架停止销售。未收到因食用小尖椒(枸杞)的不良信息反馈,决定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和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免予处罚,没收16公斤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尖椒(枸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盐池县信用联社(账户:盐池县财政局罚没账户;账号:5002365100016;科目编码:103050123;科目名称:市场监管罚没收入)。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池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盐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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