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3021/2022-00175 发文时间 2022-11-15
发布机构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第34号)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第34号)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市监处罚〔2022〕34号


当事人:盐池县氧发堂染发店

主体资格执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323MA769KH31N

    经营者:赵立艳一、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2年6月27日,本局在化妆品监督检查中发现,盐池县氧发堂染发店内有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其行为涉嫌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经请示于当日立案并展开调查。调查期间,采取了现场检查、询问调查、协助调查和限期提供材料的方式,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

本案依法对当事人涉案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二、调查认定的事实

现查明,当事人在化妆品经营活动中,涉嫌存在以下两种违法事实,具体如下:

违法事实1: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经过调查核实:

(1)当事人2018年下半年购进产品标签标注生产日期为2017年6月18日至2020年6月17日、生产许可证号为粤妆20160211的摩皱青春焕彩套眼袋溶脂套46盒、婴儿肥紧致系列紧致嫩肤套非卖品(赠送)67盒(以下简称摩皱系列化妆品)共113盒,此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期间,当事人先后于2020年9月9日、2022年3月2日两次变更经营地址,从盐池县芙蓉园17号营业房搬迁至盐池县银湖名邸13-22号再搬迁至盐池县振远西街167号经营,截止2022年6月27日案发时此化妆品仍摆放在当事人店内货架上,且未明码标价、无进销货记录。经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摩皱系列化妆品生产商广州摩皱科技有限公司债权债务已处理完毕于2018年12月7日注销。故此化妆品价格无法采集、货值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2)当事人2019年5月加盟成为成都市氧发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单店加盟商。2019年5月10日从该公司订购氧发堂相关产品96991元,赠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京妆20160049号、特殊化妆品批准文号为国妆特字G20151387、限用日期为2021年7月25日的氧发堂天然染发久益彩染焗油膏非卖品(60g)760盒,此化妆品超过限用日期期间,2022年3月2日当事人变更经营地址,从盐池县银湖名邸13-22号搬迁至盐池县振远西街167号经营,截止2022年6月27日案发时此化妆品有360盒放置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洗头床下;经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氧发堂天然染发久益彩染焗油膏非卖品(60g)委托方北京御奇日通化妆品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氧发堂天然染发久益彩染焗油膏非卖品(60g)属于赠送品,每盒成本价4.25元,当事人对此成本价无异议,故货值1530元;因无法区分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哪些是当事人送赠品销售的商品,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违法事实2: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

经查:当事人赠送物品氧发堂天然染发久益彩染焗油膏非卖品(60g)(以下简称赠品)未标示赠品的品名、数量,无法区分哪些是当事人送赠品销售的商品,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经营的摩皱系列化妆品未明码标价,无进销货记录,生产商已经注销、产品价格无法采集,货值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经营者赵立艳提供的《营业执照》、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执法人员拍摄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制作证据提取单(一)(七)2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信息和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事实,证明当事人亮照经营的事实。

2、执法人员2022年6月27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拍摄监督销毁超过限用日期的氧发堂牌天然染发久益彩染焗油膏(净含量130g)清单及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摆放的标有购买者姓名和数字编号的氧发堂久益彩染焗油膏(130g)产品区照片、制作证据提取单(五)(八)2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情况的事实,证明执法人员监督当事人当场销毁摆放在其店内货架上的做售后免费染发服务的贴有顾客姓名和数字编号的氧发堂牌天然染发久益彩染焗油膏(净含量130g)的事实。

3、本局向当事人送达《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盐市监强制〔2022〕综-3号)《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盐市监延强〔2022〕综-1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有关财物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的事实。

4、执法人员拍摄摩皱系列化妆品及氧发堂天然染发久益彩染焗油膏非卖品(60g)外包装可视面及细节照片,制作证据提取单(二)(三)(四)3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摩皱系列化妆品及氧发堂天然染发久益彩染焗油膏非卖品(60g)超过使用期限的事实。

5、执法人员现场拍摄当事人店内悬挂明码标价实物照片,制作证据提取单(六)1份;证明当事人赠送物品(以下简称赠品)未标示赠品的品名、数量的事实,证明当事人经营摩皱系列化妆品未明码标价的事实。

6、执法人员依据当事人提供的成都市氧发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订货单复印件及其他证明材料,制作证据提取单(九)(十)2份,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召开化妆品规范经营暨安全监管培训会议的通知》及《南区所化妆品规范经营暨安全监管培训会议签到册》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订购氧发堂相关产品的供货商的主体资格及订购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位、单价、金额、批号、有效期的事实;证明当事人知晓应当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仍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摆放在经营场所货架和洗头床下的事实。

7、《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盐市监协查〔2022〕1号、盐市监协查〔2022〕2号)2份,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协查结果材料;证明摩皱系列化妆品生产商广州摩皱科技有限公司债权债务已处理完毕于2018年12月7日依法注销、化妆品价格无法采集的事实,证明批号190726氧发堂天然染发久益彩染焗油膏非卖品(60g)属于赠送品、每盒成本4.25元、此产品所有留存资料都已经销毁的事实。

8、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盐市监询通〔2022〕7号)及《送达回证》1份,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摩皱系列化妆品及氧发堂天然染发久益彩染焗油膏非卖品(60g)超过使用期限的事实,证明当事人对经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氧发堂天然染发久益彩染焗油膏非卖品(60g)属于赠送品、每盒成本4.25元无异议的事实,证明当事人赠送物品(以下简称赠品)未标示赠品的品名、数量,证明当事人经营摩皱系列化妆品无进销货记录的事实,证明当事人两次搬迁经营地址仍将过期化妆品摆放在经营场所的事实。

9、执法人员在宁夏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查询《当事人变更(备案)项目信息》3条;证明当事人2019年4月12日变更字号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的事实,证明当事人2020年9月9日、2022年3月2日先后两次变更经营场所的事实。

10、本局向当事人送达《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 盐市监限提〔2022〕综-6号)( 盐市监限提〔2022〕综-7号)( 盐市监限提〔2022〕综-8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在本局的3次调查限期内仅提供了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成都市氧发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订货单和部分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合格证明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或当事人签名盖章认可。

2022年8月1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盐市监罚告〔2022〕34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2022年8月23日当事人向本局提出听证申请,2022年9月28日本局举行听证会,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及提供的证据材料经过复核后给予充分考虑。

三、案件性质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的行为:

1、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存放过期化妆品,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法定义务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以免费试用、赠予、兑换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依法履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

2、当事人违反《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六条“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经营者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第十八条“经营者赠送物品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赠品)的,应当标示赠品的品名、数量。赠品标示价格或者价值的,应当标示赠品在同一经营场所当前销售价格。”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

四、自由裁量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鉴于当事人知晓自身违法行为后,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并当场销毁顾客存放的摆放在当事人店内货架上做售后服务的相关过期产品,避免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九条第一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客观过错等因素,适用《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47项,从轻裁量等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适用《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668项、从轻裁量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000 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2000 元以下罚款。”规定,罚款幅度选择从轻处罚。

五、处理意见及依据

对以上查明的违法行为1:

(1)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使用期限摩皱系列化妆品,鉴于生产商已经于2018年12月7日注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本局决定没收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113盒。

(2)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使用期限氧发堂天然染发久益彩染焗油膏非卖品(60g),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本局决定没收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360盒,处10000元的罚款。

对以上查明的违法行为2: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本局决定处1000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以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

综上,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采取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方式,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473盒;

2、罚款10000元。(人民币:壹万元)

六、相关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盐池县财政局罚没收入专户(账号:5002365100016;科目名称:市场监管罚没收入;开户行: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池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盐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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