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3021/2022-00176 发文时间 2022-11-15
发布机构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第46号)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第46号)


盐市监处罚〔2022〕46号


当事人:盐池县宏祥劳保用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323MA76CE8Q2F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红美

2022年6月28日,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按照《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劳动保护用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通知》的要求,会同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抽样人员对盐池县宏祥劳保用品店经营的15KV绝缘鞋进行了质量监督抽查,经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所检项目电绝缘性能不符合21148—2020《足部防护安全鞋》、《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宁市监发〔2022〕14号文件》、《绝缘防护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的要求,判定该产品不合格;2022年8月11日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向该用品店送达了检验报告。经营者王红美认可检验结论,表示不复检。2022年8月29日,执法人员向经营者王红美下达了询问通知书。2022年9月15日,执法人员对经营者王红美进行了询问,获取询问笔录一份,王红美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进货销售清单复印件一份。

经查,盐池县宏祥劳保用品店的经营者王红美于2022年6月10日,在自己店门口从送货上门车上购进15KV绝缘鞋12双,进货价38元/双,销售价42元/双,货值金额12*42=504元,违法所得12*(42-38)=48元。行政执法人员向该用品店送达了检验报告时,王红美所购进的12双15KV绝缘鞋已经全部销售(其中4双抽检所用样品,抽检人员以销售价购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获取现场检查笔录两份,证明抽样时现场的基本情况,送达检验报告时现场的基本情况; 

2、获取对王红美进行询问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抽样、当事人销售15KV绝缘鞋的基本情况; 

3、获取王红美提供的盐池县宏祥劳保用品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获取王红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王红美的基本情况;

5、获取执法人员抽样现场图片两张,证明执法人员抽样时现场情况;

6、获取宁夏回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一张(wangshaolinsn00682),证明抽样情况;

7、获取检验报告一份(NO:22011675),证明对15KV绝缘鞋检验的结论;

8、获取进货销货清单复印件一份,证明进货数量、单价、金额情况。

2022年10月02日,我局向盐池县宏祥劳保用品店经营者送达了盐市监告字〔2022〕第4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经营者王红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286项“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1.6以上2.4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286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8元;

2、处货值金额1.6倍罚款806.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盐池县财政局罚没收入专户(账号:5002365100016;科目名称:市场监管罚没收入;开户行: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盐池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盐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4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网站地图

主办:盐池县人民政府    承办: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宁ICP备0900464号-5    网站标识码:6403230007宁公网安备640323020000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