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3021/2023-00011 发文时间 2023-03-15
发布机构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市监处罚〔2023〕2号


当事人:盐池县钟昇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323MA75XBD90H;

    负责人:谢海玲;

2022年12月2日,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联合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盐池县钟昇超市经营的由盐池县金沙滩林牧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甘草花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2年12月27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检测研究院检测结果为:菌落项目不符合GB149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主管局长批准将案源移交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水坑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核查。执法人员宋佳玲、何仲伟于2022年12月28日依法对盐池县钟昇超市进行检查,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对当事人货架上尚未售出的与抽检样品同批次剩余的6瓶甘草花蜜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向当事人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盐市监强制〔2022〕大所02号)。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并对现场商品摆放、门头牌匾进行了拍照。2023年1月10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因新冠疫情导致经营者和执法人员均呈阳性,在30天的扣押期限内无法结案,2023年1月28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30天,2022年1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盐市监延强〔2023〕01号)。

经查:2022年9月17日,盐池县钟昇超市从盐池县金沙滩林牧开发有限公司购进了规格为500克/瓶的甘草花蜜16瓶,购进价格为每瓶18元,货款总计288元。超市在购进商品时履行了索证索票制度,索要了生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检验报告。截止2022年12月28日,超市以每瓶23.5元的价格共销售了10瓶。经过查验超市的销售记录,证实该超市于2022年10月20日销售了1瓶,2022年11月7日销售了1瓶,2022年12月2日抽检购买了4瓶,2022年12月21日、23日、24日、27日各销售1瓶,货值金额为376元,获利5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移交材料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证明案件的来源、抽检单位对甘草花蜜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2、2022年12月28日,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盐池县钟昇超市进行现场核查,制作现场笔录并对现场商品摆放、门头牌匾进行了拍照,证明盐池县钟昇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甘草花蜜的事实;

3、2022年12月28日,依法提取供货商盐池县金沙滩林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台账、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4、2023年1月11日,依法提取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事实;

5、2023年1月11日,依法提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负责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住址等基本情况的事实;

6、2023年1月11日,依法取得委托书,证明谢海玲委托冯对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的全权委托代理人,负责配合处理该案事宜的事实;

7、2023年1月11日,依法提取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负责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住址等基本情况的事实;

8、2022年2月15日,依法提取当事人的不合格食品召回告知书照片,证明当事人积极采取召回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不合格食品的危害后果的事实;

9、2023年2月15日,行政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通知书,证明当事人的事实。

10、2023年2月15日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时间、地点、经营额及违法所得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有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不涉嫌刑事犯罪,不具备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年2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盐市监罚告〔2023〕大所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我局依法视为其放弃此权利。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菌落总数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每克(每毫升)检样所生长出来的细菌菌落总数。食品的菌落总数严重超标,将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加速食品的腐败变质,使食品失去食用价值。消费者食用微生物超标严重的食品,很容易患痢疾等肠道疾病,可能引起呕吐、腹泻等症状,危害人体健康。当事人经营的甘草花蜜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检测研究院检测,菌落项目不符合GB149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要求,菌落总数超标国家规定的3.4倍。因此,可以判定该食品属于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进货时:一是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甘草花蜜的检验报告。能够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二是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甘草花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进货时留存甘草花蜜的检验报告。三是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经营者能够提供真实的进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调查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且未收到消费者因食用甘草蜂蜜的不良信息反馈,办案人员建议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和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作如下处罚:

1、免予处罚;

2、没收6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甘草花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池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盐池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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