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3021/2023-00036 发文时间 2023-03-28
发布机构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市监处字〔2023〕7号

当事人:盐池县瑞祥蔬菜水果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40323MA763YBA6C;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马小萍

    2023年2月2日,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惠安堡所执法人员在盐池县惠安堡镇东街进行节日期间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盐池县瑞祥蔬菜水果超市存在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执法人员给予责令整改和警告;2023年2月16日,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岗在督查校园周边食品安全时,发现盐池县瑞祥蔬菜水果超市有过期食品,惠安堡所执法人员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和拍照取证,该案调查过程中马小萍全程配合检查,2023年2月24日,执法人员对马小萍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关证据。

本案依法对当事人涉案食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现查明盐池县瑞祥蔬菜水果超市在经营食品活动中,存在以下两种违法事实,具体如下:

违法事实一:盐池县瑞祥蔬菜水果超市存在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我局于2023年2月16日在盐池县瑞祥蔬菜水果超市进门右侧调味品区第三层货架上查获的梦派麻辣条;共3袋。每袋销售价格3元,共3袋合计9元,涉案商品超过使用期限后未销售,没有违法所得。

违法事实二:盐池县瑞祥蔬菜水果超市未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

盐池县瑞祥蔬菜水果超市没有向涉案商品的上级供货商索取资质、产品合格证明、购进票据。该店没有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没有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2月2日,经马小萍签字盖章确认的《责令改正通知书》盐市监责字【2023】04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盐池县瑞祥蔬菜水果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进行责令改正的事实; 

2、2023年2月2日,经马小萍签字确认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盐市监当罚【2023】03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盐池县瑞祥蔬菜水果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进行警告的事实;                           

3、2023年2月16日,经马小萍签字盖章确认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盐池县瑞祥蔬菜水果超市进行检查的情况;

4、2023年2月16日,经马小萍签字盖章确认的照片4张,证明涉案物品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现场检查的事实;

5、2023年2月16日,经马小萍签字确认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盐市监强制〔2023〕惠02号)和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惠02号)各1份,证明对涉案产品扣押的事实;   

6、2023年2月24日,经马小萍签字盖章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马小萍个人基本信息; 

7、2023年2月24日,经马小萍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复印件各1张,证明盐池县瑞祥蔬菜水果超市资质合法性的事实;

8、2023年2月24日,执法人员依法询问马小萍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盐池县瑞祥蔬菜水果超市购销货物情况和产品过期等事实;

2023年3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盐市监罚告[2023]第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我局依法视为其放弃此权利。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鉴于当事人主观上无违法行为的故意,主观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能够积极配合执法机关的调查,真实陈述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没有给社会造成大的危害性。在盐池县瑞祥蔬菜水果超市查获的梦派麻辣条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9日,保质期3天,每袋销售价格3元,共3袋,货值金额9元,该产品过期后未销售,无违法所得。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772项规定,办案人员决定对盐池县瑞祥蔬菜水果超市进行一般处罚。

综上,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办案人员认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七款“禁止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七)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直至吊销登记证或者收回备案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要求严格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妥善保存相关凭证;

2、罚款600元;

3、没收过期食品3袋;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盐池县信用联社(账户:盐池县财政局罚没专户;账号:5002365100016;项目名称:罚没收入)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池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盐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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