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323021/2023-00137 | 发文时间 | 2023-07-31 |
| 发布机构 |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盐市监处罚〔2023〕45号
当事人:盐池县好的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40323MA773XXL42;
住所(住址):盐池县惠安堡镇南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国栋;
2023年6月21日,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惠安堡所执法人员在盐池县惠安堡镇南街进行检查专项检查时,发现盐池县好的超市存在未对商品进行明码标价的行为,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和拍照取证,该案调查过程中陈国栋委托孙树英全程配合检查,2023年6月28日,执法人员对陈国栋和孙树英分别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关证据。
本案没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现查明盐池县好的超市在经营过程中,未对商品明码标价的行为存在的违法事实,具体如下:
我局于2023年6月21日在盐池县好的超市内发现的未明码标价的商品情况:清伊坊鸡肉肠购进时间为2023年6月13日,购进数量:80个,购进价格:每个0.5元,销售价格:每个为1元,货架剩余20根。雅丽八宝茶购进时间为2023年5月1日,购进数量:100袋,购进价格:每袋2.3元,销售价格:每袋2.9元,货架剩余15袋。安食六和拉面购进时间2023年4月6日,购进数量:30袋,购进价格:每袋3.5元,销售价格:每袋4.5元,货架剩余3袋。汇丰源口哨糖购进时间2023年1月10日,购进数量:30袋,购进价格:每袋3元,销售价格:每袋3.8元,货架剩余3袋。自嗨锅梅菜扣肉煲仔饭购进时间2022年9月28日,购进数量:24盒,购进价格:每盒8.9元,销售价格:每盒9.8元,货架剩余3盒。干登眼虎皮凤爪购进时间2023年3月5日,购进数量:30袋,购进价格:每袋2.8元,销售价格:每袋3.8元,货架剩余4袋。康师傅油泼辣子面(袋装)购进时间2023年1月3日,购进数量:100袋,购进价格:每袋1.75元,销售价格:每袋2.5元,货架剩余6袋。康师傅泡椒牛肉面制品(袋装)购进时间2023年1月10日,购进数量:100袋,购进价格:每袋1.75元,销售价格:每袋2.5元,货架剩余3袋。康师傅鲜虾鱼板面(袋装)购进时间2023年1月6日,购进数量:104袋,购进价格:每袋1.75元,销售价格:每袋2.5元,货架剩余4袋。康师傅藤椒牛肉面(袋装)购进时间2023年1月6日,购进数量:104袋,购进价格:每袋1.75元,销售价格:每袋2.5元,货架剩余2袋。康师傅油泼辣子酸汤面(桶装)购进时间2023年1月3日,购进数量:210桶,购进价格:每桶2.3元,销售价格:每桶3.8元,货架剩余6桶。涉案商品共计11个品种,均为临期食品和剩余产品,在更换到集中售卖区后未销售,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6月21日,经孙树英签字盖章确认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盐池县好的超市进行检查的事实;
2、2023年6月28日,经陈国栋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陈国栋知晓检查情况及委托孙树英配合执法人员办理此案的事实;
3、2023年6月28日,经陈国栋签字盖章确认的《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陈国栋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的情况;
4、2023年6月28日,经孙树英签字盖章确认的《讯问笔录》1份,证明盐池县好的超市未对商品进行明码标价等事实;
5、2023年6月28日,经孙树英签字确认的《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孙树英提供的《商品购进票据复印件》《货物剩余清单》及确认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图片情况。
2023年7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盐市监罚告〔2023〕第4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我局依法视为其放弃此权利。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鉴于当事人主观上无违法行为的故意,主观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机关的调查,真实陈述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没有给社会造成大的危害性。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办案人员决定对盐池县好的超市依法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未对商品明码标价的行为,办案人员认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盐池县财政局罚没收入专户(账号:5002365100016;科目名称:市场监管罚没收入,开户行: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池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盐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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