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3021/2023-00195 发文时间 2023-08-22
发布机构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盐市监处罚〔2023〕47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市监处罚〔2023〕47号

当事人:盐池县人民医院(盐池县医疗健康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42126454890343E                                

经营场所:盐池县永青路以西南环路以南             

经营者:饶锐                                      

一、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3年6月8日,我局接到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转办通知书》(吴市监〔2023〕第3号),内容关于“盐池县人民医院涉嫌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我局接到通知后,组织执法人员前往盐池县人民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对当事人委托人询问调查,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报请分管局长审批,于2023年6月21日进行立案调查。在现场检查中,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删除违法医疗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本案没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二、违法事实及其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2日在微信公众号“盐池县人民医院”上发布标题为“【新技术新项目】‘玻璃体腔注药术’缓解眼底病变,守护患者‘光明’前行”的文章,当事人发布的该文章属于《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所描述的情形。该医疗广告发布费用无法计算。

经查,当事人存在两种违法行为:

(一)未经审查违法发布医疗广告。

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仅当事人内部审查),于2023年4月2日在微信公众号“盐池县人民医院”上发布标题为“【新技术新项目】‘玻璃体腔注药术’缓解眼底病变,守护患者‘光明’前行”的医疗广告。截至执法人员2023年6月13日现场检查时,该医疗广告的阅读数为420次。

(二)医疗广告涉及医疗技术以及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的形象作证明。

上述广告内容提及“我院眼科主任陈秀明带领团队成功开展17人次眼底疾病治疗新技术——玻璃体腔注药术”“患者冯某,男,因右眼视力下降,伴视物变形1月”“患者冯某,女,63岁,因右眼视力下降半年”“陈秀明,男,1991年毕业于宁夏医科大学临床医学专业……擅长眼科白内障、青光眼、斜弱视、泪道疾病……”等内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委托书及委托人与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页;证明当事人全权委托潘琦印配合案件调查的事实。

2、执法人员依据受托人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1页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4页制作证据提取单(一)1份;证明当事人依法取得主体资格、经营资质的事实。

3、执法人员2023年6月13日对盐池县人民医院进行检查时制作《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2023年4月2日在微信公众号“盐池县人民医院”上发布标题为“【新技术新项目】‘玻璃体腔注药术’缓解眼底病变,守护患者‘光明’前行”的违法医疗广告的事实。

4、执法人员依据受托人潘琦印提供的微信公众号(盐池县人民医院网站)发布于2023年4月2日,标题为《【新技术新项目】“玻璃体腔注药术”缓解眼底病变,守护患者“光明”前行》违法医疗广告截图2页、标题为《【新技术新项目】“玻璃体腔注药术”缓解眼底病变,守护患者“光明”前行》违法医疗广告阅读数420人次截图1页制作证据提取单(二)1份,证明当事人2023年4月2日在微信公众号“盐池县人民医院”上发布标题为“【新技术新项目】‘玻璃体腔注药术’缓解眼底病变,守护患者‘光明’前行”的违法医疗广告的事实;证明上述广告截止执法人员2023年6月13日现场检查时阅读数为420次的事实。

5、受托人提供《盐池县人民医院新媒体平台信息发布审核表》复印件1页;证明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仅经内部审核的事实。

6、执法人员2023年7月19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审查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事实;证明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事实。

7、受托人提供的《深圳电子普通发票》(发票代码:144032309110)复印件1页;证明当事人开通注册微信公众号的事实。

8、受托人提供的张少驰、陈秀明、陈爱梅等人证书资质复印件6页、《盐池县人民医院外聘专家申请表》复印件10页、患者冯世雄、冯建芳住院病历和出院证复印件9份254页;证明当事人开展“新技术新项目服务-玻璃体腔注药术”真实性的事实。

三、案件性质及自由裁量的理由

(一)未经审查违法发布医疗广告。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构成了未经审查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二)医疗广告涉及医疗技术以及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的形象作证明。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六)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技术、疾病名称、药物的……(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名义、形象做证明的;……”的规定,构成了发布医疗广告涉及医疗技术以及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的形象作证明的行为。

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认识问题态度端正,且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阅读量少,对社会产生影响性较小。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第(四)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第九条“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减轻后有罚款金额的,一般不得低于法定裁量幅度最低倍数或金额的10%。”及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罚款幅度选择减轻处罚。

四、处理意见及依据

(一)未经审查违法发布医疗广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

(二)医疗广告涉及医疗技术以及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的形象作证明。

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综上,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的两种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

五、相关事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盐池县财政局罚没收入专户(账号:5002365100016;科目名称:市场监管罚没收入;开户行: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池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盐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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