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323021/2023-00216 | 发文时间 | 2023-08-30 |
| 发布机构 |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盐市监处罚〔2023〕50号
当事人:盐池县利惠商场家和园店
注册号:92640323MA7735TE5G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盐池县体育南巷
经营者:田晓琴
2023年6月23日,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盐池县体育南巷63号的盐池县利惠商场家和园店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销售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违反明码标价规定销售商品的行为。
经查证:2023年6月23日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盐池县利惠商场家和园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迷你小面包”、“铜锣烧面包”、“厚生记咸干花生”和“康师傅藤椒牛肉面”等25个种类的商品未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2023年6月23日,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行为进行了查处。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盐池县利惠商场家和园店涉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销售商品的现场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 现场提取的经当事人确认的图片资料4张,证明了当事人涉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销售商品行为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盐池县利惠商场家和园店经营者田晓琴向本局提供的盐池县利惠商场家和园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各一份,反映了当事人的名称、类型、经营者、经营范围、经营项目、主体业态及经营场所等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盐池县利惠商场家和园店经营者田晓琴向本局提供的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反映了经营者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住址等基本情况;
证据(四):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盐池县利惠商场家和园店经营者田晓琴进行询问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涉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销售商品行为的事实。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证实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按照规定要求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等有关情况的行为。明码标价是价格管理的一项行政性强制制度,是价格管理最基本的形式和内容之一,明码标价是经营者应承担的义务。实行明码标价,有利于国家对市场价格进行宏观调控;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正当竞争;有利于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保护优质商品,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促进市场经济有序发展。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和证据,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构成了违反明码标价规定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目录第十五章“价格监管”第612.“违反明码标价规定”项目,裁量标准按【一般】标准进行处罚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有终止违法行为的表现,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本局认为在行政处罚时裁量标准按【一般】标准进行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局于2023年8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盐市监罚告〔2023〕50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依法视为放弃此权利。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构成了违反明码标价规定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第(一)项不标明价格的:和第(二)项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给予罚款1500元的处罚。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黄河农村商业银行盐池支行(账户:盐池县财政局;账号5002365100016)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盐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复议、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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