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3021/2023-00237 发文时间 2023-09-06
发布机构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市监处罚〔2023〕40号 

当事人:盐池县文凯家庭农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码):91640323MA7719CK6R

住所(住址):盐池县花马池镇双堆子自然村

个人独资投资人:胡淑玲

一、案件来源、调查过程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3年3月15日,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岗工作人员梳理出盐池县文凯家庭农场等3家个人独资企业2020年至2021年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年报被列入异常名录,长期未申请移出,建议核查处理。经局领导批示,指定局执法大队为案件承办机构、辖区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和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共同办理。接到任务后,执法人员采取在宁夏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查询注册信息、函请国家税务总局盐池县税务局协查税务登记状态及开工户情况、拨打电话联系企业法定代表人、到注册登记住所实地核查、走访注册登记住所所在地村委会的方式,进行了调查核实,取得了相关证据。

本案没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二、违法事实及其相关证据

经查,案件来源中盐池县文凯家庭农场的个人独资投资人无法联系、注册经营场所无上述个人独资企业;国家税务总局盐池县税务局金税三期系统查询税务登记状态为“未查询到税务登记信息”、未开设银行工户,宁夏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查询显示2020年至2021年连续两年未年报被列入异常名录长期未申请移出处于异常状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实地核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拍摄照片2张,证明盐池县文凯家庭农场的个人独资投资人无法联系、注册经营场所无上述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实。   

2、执法人员整理拨打电话文字记录1份、刻录拨打电话录音光盘1张,证明盐池县文凯家庭农场的个人独资投资人无法联系的事实。

3、执法人员提取注册登记住所所在地村委会证明1份,证明盐池县文凯家庭农场的个人独资投资人无法联系、注册经营场所无上述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实。                              

4、执法人员在宁夏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查询《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1份,证明盐池县文凯家庭农场的成立日期、经营场所、个人独资投资人等注册信息,证明其2020年至2021年连续两年未年报被列入异常名录长期未申请移出处于异常状态的事实。  

5、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请求贵局协查宁夏智农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54家企业税务登记状态及开户情况的函》、国家税务总局盐池县税务局《关于请求贵局协查宁夏智农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54家企业税务登记状态及开户情况的复函》各1份,证明盐池县文凯家庭农场经国家税务总局盐池县税务局金税三期系统查询税务登记状态为“未查询到税务登记信息”、未开设银行账户的事实。    

三、处理意见及依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盐池县文凯家庭农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四、相关事宜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盐池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盐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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