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3021/2023-00309 发文时间 2023-10-31
发布机构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市监处罚〔2023〕57号               

当事人:盐池县愚中人火锅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323MA76N75G21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宁夏吴忠市盐池县紫都学府

经营者:吕志鹏

2023年7月25日,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花马池镇南区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盐池县愚中人火锅店使用非清真动物源性及其衍生物原料冰冻鸭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使用不符合民族饮食习惯的食品原料的行为。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6日在盐池县审批事务管理局将相关手续办理结束后从事经营活动。为了招揽生意,当事人于2023年3月8日起将非清真动物源性及其衍生物原料冰冻鸭肠作为菜品推荐给顾客。于2023年7月25日被查获,现场查获有5袋“渝勇荣”牌冰鲜鸭肠火锅食材(净含量500克)。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当事人对其使用非清真动物源性及其衍生物原料冰冻鸭肠的行为予以确认。当事人在此期间共8次购进非清真动物源性及其衍生物原料冰冻鸭肠126袋,金额为1890元,经营额3726元,获取非法所得1836元。未销售的非清真动物源性及其衍生物原料冰冻鸭肠销售价格为115元,合计货值金额3841元。                 

2023年7月25日,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行为进行了查处。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对当事人盐池县愚中人火锅店涉嫌使用不符合民族饮食习惯的食品原料的行为的现场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提取的经当事人确认的图片资料6张,证明了当事人使用不符合民族饮食习惯的食品原料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盐池县愚中人火锅店经营者吕志鹏的全权委托人刘绍林提供的经营者吕志鹏和刘绍林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反映了经营者及其全权委托人刘绍林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住址等基本情况;

证据(三):对当事人盐池县愚中人火锅店经营者吕志鹏的全权委托人刘绍林进行询问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使用不符合民族饮食习惯的食品原料行为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盐池县愚中人火锅店向调查人员提供的盐池县愚中人火锅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准营证》复印件各一份,反映了当事人的字号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场所、类型、组成形式、经营者、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等情况及经营手续合法有效;

证据(五):当事人盐池县愚中人火锅店向调查人员提供的盐池县愚中人火锅店购进非清真动物源性及其衍生物原料冰冻鸭肠购货凭证复印件8份,证明了当事人使用不符合民族饮食习惯的食品原料行为的事实。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证实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使用动物源性及其衍生物原料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回族等少数民族清真饮食习惯”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使用不符合民族饮食习惯的食品原料的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在案件查处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且当事人使用非清真动物源性及其衍生物原料冰冻鸭肠的数量较少,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本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客观过错等因素,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本局认为在行政处罚时裁量标准按【从轻】标准进行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局于2023年9月1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盐市监罚告〔2023〕5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依法视为放弃此权利。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回族等少数民族清真饮食习惯的,由市、县(市、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综合执法部门予以查封并监督其处理,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给予以下处罚:

1、监督当事人对查封的5袋非清真动物源性及其衍生物原料冰冻鸭肠予以销毁;

2、罚款1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黄河农村商业银行盐池支行(账户:盐池县财政局;账号5002365100016)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盐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拒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复议、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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