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3021/2023-00329 发文时间 2023-11-20
发布机构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市监处罚〔2023〕63号

当事人:盐池中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421265541811061;

住所:盐池县盐林南路;

法定代表人:叶勇军

2023年9月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四防督察组在检查时发现盐池中学(汉餐)餐厅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经查证:自2020年7月21日起,当事人盐池中学为了方便管理,市场化运作,借鉴银川学校模式,通过招标公司委托宁夏华运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盐池中学(汉餐)食堂。盐池中学负责提供场所,设备,担负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盐池中学(汉餐)食堂具体经营由宁夏华运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委托协议每年签订一次。2023年7月20日到期后没有签订协议。盐池中学也不准备与宁夏华运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续签协议,暂时让其过渡经营。

2023年9月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四防督察组在检查时发现盐池中学(汉餐)餐厅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本局查证,在盐池中学(汉餐)食堂库房货架上摆放的1瓶食品为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2021年10月21日生产的“太太乐宴会优选老抽(净含量1.8升)”,在后厨调料架上发现有已使用的大半瓶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同批次“太太乐宴会优选老抽(净含量1.8升)”,保质期均为18个月。检查时该“太太乐宴会优选老抽(净含量1.8升)”均已超过保质期。                   

2023年9月8日,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行为进行了查处。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对当事人在盐池中学(汉餐)餐厅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现场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提取的经当事人确认的图片资料3张,证明了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叶勇军授权委托人高境向本局提供的盐池中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反映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名称、类型、经营者、经营范围、经营项目、主体业态及经营场所等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叶勇军授权委托人高境向本局提供的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叶勇军及高境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反映其姓名、性别、民族、年龄、住址等基本情况;

证据(四):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叶勇军授权委托人高境进行询问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叶勇军授权委托人高境

向本局提供的盐池中学师生食堂委托经营权协议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曾委托宁夏华运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盐池中学(汉餐)餐厅的事实(注:盐池中学(汉餐)餐厅与盐池中学师生食堂是一回事,2022年3月10日盐池高级中学变更名称为盐池中学,《食品经营许可证》也进行了变更。下同);

证据(六):对盐池中学师生食堂委托经营权协议方宁夏华运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海军进行询问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的事实;

证据(七):盐池中学师生食堂委托经营权协议方宁夏华运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海军向本局提供的宁夏华运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反映了其名称、类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项目、主体业态及经营场所等情况;

证据(八):盐池中学师生食堂委托经营权协议方宁夏华运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海军向本局提供的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反映其姓名、性别、民族、年龄、住址等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证实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食品保质期是指食品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得食用。根据以上查明事实和证据,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目录第十六章“食品安全监管”第630.“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并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本局认为在行政处罚时裁量标准按【从轻】标准进行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局于2023年11月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盐市监罚告〔2023〕6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依法视为放弃此权利。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当事人使用的超过保质期的“太太乐宴会优选老抽(净含量1.8升)”2瓶;

2、罚款50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黄河农村商业银行盐池支行(账户:盐池县财政局;账号5002365100016)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盐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拒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复议、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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