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3021/2023-00332 发文时间 2023-11-20
发布机构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市监处罚〔2023〕60号

当事人:盐池县好的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40323MA773XXL42;          

住所(住址):盐池县惠安堡镇南街(中学对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国栋;                                      

联系地址:宁夏西吉县硝河乡隆堡村新城组                 

2023年9月12日,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惠安堡所执法人员在盐池县惠安堡镇南街进行检查时,发现盐池县好的超市存在销售化妆品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和拍照取证,该案调查过程中陈国栋委托孙树英全程配合检查,2023年9月18日,执法人员对孙树英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关证据。本案没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现查明盐池县好的超市在经营过程中,涉嫌销售的化妆品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存在的违法事实具体如下:

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12日在盐池县好的超市检查时就发现该店对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存在风险,提出了加强管理的要求。2023年8月28日惠安堡市场监督管理所监管人员对辖区内化妆品经营户进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证索票)工作首批示范店》的培训,好的超市店长及该店化妆品销售组长参加。2023年9月12日,执法人员检查时该店仍未按规定履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检查人员检查的化妆品:100年润发调理精华素、麦尔卡伦葡萄水沁润弹嫩精华面膜、雅芳小黑裙香水沐浴露均无上级供货商资质及购进票据,且所有销售的化妆品均无进货查验记录。2023年9月19日,该店补齐了从银川兴庆区九之富严选洗化百货批发部购进的雅芳小黑裙香水沐浴露、从吴忠福新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100年润发调理精华素、从银川市兴庆区梦玉化妆品商行购进的麦尔卡伦葡萄水沁润弹嫩精华面膜的上级供货商资质和购进票据,填写了进货查验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9月12日,经孙树英签字盖章确认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盐池县好的超市进行检查化妆品的事实; 

2、2023年9月18日,经孙树英签字盖章确认的《证据提取单》1份,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委托书》1份,证明该店主体资质合法,委托人被委托人的身份信息的情况;

3、2023年9月18日,经孙树英签字盖章确认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盐池县好的超市销售化妆品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4、2023年9月18日,经孙树英签字盖章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图片和商品图片共7张,证明检查人员在该店检查的情况;

5、2023年9月19日,经孙树英签字确认的《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孙树英提供的《化妆品购进票据复印件》3张,3家上级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张,《进货查验记录复印件》3张,证明该店在立案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2023年11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盐市监罚告〔2023〕第6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我局依法视为其放弃此权利。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鉴于当事人主观上无违法行为的故意,主观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机关的调查,真实陈述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没有给社会造成大的危害性。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条的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50项(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六十二条第一款的)内减轻处罚的规定,办案人员建议对盐池县好的超市依法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未履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办案人员认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项“(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责令其改正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拟决定对当事人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1.给予警告     

2.罚款6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盐池县财政局罚没收入专户(账号:5002365100016;科目名称:市场监管罚没收入,开户行: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池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盐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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