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3021/2023-00333 发文时间 2023-11-20
发布机构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市监处罚〔2023〕69号

当事人:盐池县东尚造型理发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 640323600106741

住所(住址):盐池县惠安堡镇北街

经营者:武枭飞

2023年10月20日,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化妆品经营户检查时,发现盐池县东尚造型理发店经营的化“诚隆烫发液”标签标注内容存在瑕疵,未标注注册人、备案人。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2023年10月25日,执法人员回访检查时经营者仍没有改正。2023年10月25日,报主管局长审批后,进行立案调查处理,指定单广蓉、冯春林为案件办理人员。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该案调查过程中经营者武枭飞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制作询问笔录、提供证据。对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规定及《最高人民、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达不到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7日从吴忠名都美容美发器材经销部购进诚隆烫发液1盒,每盒进价25元,限用日期20250918;经调查未销售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0月15日,经营者武枭飞签字确认的照片4张,证明盐池县东尚造型理发店的营业场所、证照公示及现场检查情况和标签标注内容存在瑕疵的化妆品信息。

2.2023年10月20日,经营者武枭飞签字盖章确认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盐池县东尚造型理发店进行检查,发现经营的化妆品标签标注内容存在瑕疵的事实。

3.2023年10月20日,执法人员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经营者武枭飞经营标签标注内容存在瑕疵化妆品的行为责令其改正的事实。

4.2023年10月26日,经营者武枭飞签字确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姓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场所、组成形式、注册日期等事实。

5.2023年10月26日,经营者武枭飞签字盖章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个人信息。

6.2023年10月26日,提供的经营者武枭飞签字盖章确认的购货凭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进货的时间、数量、价格等信息。

7.2023年10月26日,对经营者武枭飞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其经营情况。

8.2023年10月26日,经营者武枭飞提供的上级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严格履行了索证索票制度。

案件性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第二项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的规定,构成经营的化妆品标签标注存在瑕疵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鉴于当事人客观上无故意违法行为,主观上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证据及时停止违法行为,购进产品未销售社会危害性小,符合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调查人员建议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500元。                    

当事人必须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盐池县信用联社缴纳罚款(收款单位:盐池县财政局,账号:5002365100,单位代码:160024;项目编码:439;项目名称:罚没收入)。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池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盐池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拒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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