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3021/2023-00344 发文时间 2023-11-24
发布机构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市监处罚〔2023〕71号

当事人:盐池县好又多超市盐州商贸广场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323MA7739M4X1

住所(住址):盐池县盐州商贸广场A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谢彪林

2023年9月7日,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电气类产品强制性认证检查和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的通知》(〔2023〕676号)文件工作安排,盐池县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人员配合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抽样人员对盐池县好又多超市盐州商贸广场店经销的烫发器进行产品质量抽检,抽检烫发器3个(检2个、备1个)。经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23011698),结果显示,所检项目中输入功率、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不符合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4706.15-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的特殊要求》等要求,判定该产品不合格。2023年10月18日,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向该店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23011698),该店店长何方亮对检验结果无异议,表示不要求复检。

2023年11月3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询问通知书》(盐市监询通〔2023〕质计03号),当事人谢彪林委托何方亮代为处理询问事宜,2023年11月6日,执法人员对何方亮进行了询问,获取询问笔录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谢彪林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何方亮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销售单复印件一份、《撤场函》一份。

经查,该店于2023年2月19日在陕西岑氏商贸有限公司购进被检批次烫发器6个,进货价:35元/个、销售价:49.9元/个。2023年9月7日,抽样人员按照销售价购买了该批次烫发器2个作为检样,共付费:49.9元/个×2个=99.8元;至2023年10月18日告知检验结果时,该批次烫发器剩余3个已于2023年10月6日撤柜返厂,执法人员依法对存放在该店内的备样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该批次烫发器货值金额:299.4元,违法所得:29.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盐池县好又多超市盐州商贸广场店《营业执照》复印件、谢彪林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何方亮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委托情况及我局有管辖权。

2.2023年9月7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编号:wangshaolinsn01484)1份,抽样现场图片2张,证明执法抽样现场的情况。 

3.2023年10月18日《现场笔录》1份,送达检验报告现场照片1张,证明送达检验报告现场情况。                              

4.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23011698)1份,证明被检批次烫发器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5.2023年10月18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照片1张,证明扣押现场情况。

6.陕西岑氏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销售单》(编号:XSD-2023-02-19-00026)复印件1份,证明进货数量、单价、金额等情况。

7.陕西岑氏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撤场函》复印件1份,证明被检批次烫发器撤柜返厂情况。

8.2023年11月6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现场抽样及当事人销售烫发器的情况。     

2023年11月14日,我局向盐池县好又多超市盐州商贸广场店经营者谢彪林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盐市监罚告〔2023〕71号),经营者谢彪林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 处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449.1元;

2. 没收违法所得29.8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盐池县财政局罚没收入专户(账号:5002365100016;科目名称:市场监管罚没收入;开户行: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盐池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盐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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