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3021/2024-00088 发文时间 2024-02-26
发布机构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市监处罚〔2024〕1号


当事人:盐池县祥源然气车用配件销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执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23564102942J

住所:盐池县古王高速北侧

法定代表人:陈桂先  

一、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3年9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督查(检查)问题及线索现场移交处理单》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的气瓶检验检测车间和办公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出具虚假《汽车用液化气天然气气瓶定期检验报告》,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主管局长批准,于2023年9月21日进行立案调查。

二、案件事实

经查,当事人在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7日期间,为车牌号:宁CC9990、宁CE6397、宁AP9002、宁AG7570、宁CE7575、宁CE3958、宁CE5531等7辆大型货车,进行汽车用液化天然气气瓶定期检验时,允许被检车用气瓶提前下线或不上线,使用其他已检测合格的车用气瓶检测数据或被检车用气瓶前24小时的静态蒸发率检测数据,编造48小时静态蒸发率检测数据,出具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报告编号为:YCXYCZBG-202308-009、YCXYCZBG-202308-011、YCXYCZBG-202308-012、YCXYCZBG-202308-023、YCXYCZBG-202308-025、YCXYCZBG-202308-026、YCXYCZBG-202308-032的7份《汽车用液化气天然气气瓶定期检验报告》的虚假报告。具体情况如下:

1.比对报告编号 YCXYCZBG-202308-008与报告编号YCXYCZBG-202308-009汽车用液化天然气气瓶静态蒸发率检测记录,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8月1日对车号宁CC9990货车安装的出厂编号为F160801004、F160801009的2只气瓶进行定期检验时,只对厂编号为F160801004的气瓶进行了2个24小时静态蒸发率检测,出具了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汽车用液化气天然气气瓶定期检验报告》(报告编号 YCXYCZBG-202308-008)1份;对出厂编号为F160801009气瓶未上线检测,复制粘贴了出厂编号为F160801004气瓶静态蒸发率检测数据,并对复制粘贴的流量计读数原始数据进行了小数点上下调整修改,编造了48个小时的静态蒸发率虚假检测数据,出具了检验结果为“合格”的虚假《汽车用液化气天然气气瓶定期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CXYCZBG-202308-009)1份。

2.比对报告编号YCXYCZBG-202308-011与报告编号YCXYCZBG-202308-021汽车用液化天然气气瓶静态蒸发率检测记录,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8月3日在对车号宁CE6397货车安装的出厂编号为S200203043车用气瓶进行汽车用液化天然气气瓶检测静态蒸发率检验项目时,提前6小时下线结束检测,在检测时长未达到国家标准:《真空绝热深冷设备性能试验方法 第5部分静态蒸发率测量》(GB/T18443.5-2010)规定要求情况下,擅自复制粘贴该车用气瓶静态蒸发率前24小时最后6行原始检测数据,编造第二个24个小时的静态蒸发率虚假检测数据,出具检验结果为“合格”的虚假《汽车用液化气天然气气瓶定期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CXYCZBG-202308-011)1份。

3.比对报告编号YCXYCZBG-202308-012与报告编号YCXYCZBG-202308-022汽车用液化天然气气瓶静态蒸发率检测记录,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8月3日对车号宁AP9002货车安装的出厂编号为18-U-19-079车用气瓶进行汽车用液化天然气气瓶检测静态蒸发率检验项目时,提前6小时下线结束检测,在检测时长未达到国家标准:《真空绝热深冷设备性能试验方法 第5部分静态蒸发率测量》(GB/T18443.5-2010)规定要求情况下,擅自复制粘贴该车用气瓶静态蒸发率前24小时最后6行原始检测数据,编造第二个24个小时的静态蒸发率虚假检测数据,出具检验结果为“合格”的虚假《汽车用液化气天然气气瓶定期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CXYCZBG-202308-012)1份。

4.比对报告编号YCXYCZBG-202308-023与报告编号YCXYCZBG-202308-033汽车用液化天然气气瓶静态蒸发率检测记录,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8月5日对车号宁AG7570货车安装的出厂编号CP1000D-19048-099车用气瓶进行汽车用液化天然气气瓶检测静态蒸发率检验项目时,提前2小时下线结束检测,在检测时长未达到国家标准:《真空绝热深冷设备性能试验方法 第5部分静态蒸发率测量》(GB/T18443.5-2010)规定要求情况下,擅自复制粘贴该车用气瓶静态蒸发率前24小时最后2行原始检测数据,编造第二个24个小时的静态蒸发率虚假检测数据,出具检验结果为“合格”的虚假《汽车用液化气天然气气瓶定期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CXYCZBG-202308-023)1份。

5.比对报告编号YCXYCZBG-202308-025与报告编号YCXYCZBG-202308-035汽车用液化天然气气瓶静态蒸发率检测记录,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8月5日对车号宁CE7575货车安装的出厂编号为CP1000D-19068-062车用气瓶进行汽车用液化天然气气瓶检测静态蒸发率检验项目时,提前2小时下线结束检测,在检测时长未达到国家标准:《真空绝热深冷设备性能试验方法 第5部分静态蒸发率测量》(GB/T18443.5-2010)规定要求情况下,擅自复制粘贴该车用气瓶静态蒸发率前24小时最后2行原始检测数据,编造第二个24个小时的静态蒸发率虚假检测数据,出具《汽车用液化气天然气气瓶定期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CXYCZBG-202308-025)1份,检验结果为“合格”。

6.比对报告编号YCXYCZBG-202308-026与报告编号YCXYCZBG-202308-036汽车用液化天然气气瓶静态蒸发率检测记录,发现当事人在2023年8月5日在对车号宁CE3958货车安装的出厂编号为19-A-16-009车用气瓶进行汽车用液化天然气气瓶检测静态蒸发率检验项目时,提前2小时下线结束检测,在检测时长未达到国家标准:《真空绝热深冷设备性能试验方法 第5部分静态蒸发率测量》(GB/T18443.5-2010)规定要求情况下,擅自复制粘贴该车用气瓶静态蒸发率前24小时最后2行原始检测数据,编造第二个24个小时的静态蒸发率虚假检测数据,出具检验结果为“合格”的虚假《汽车用液化气天然气气瓶定期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CXYCZBG-202308-026)1份。

7.比对报告编号YCXYCZBG-202308-032与报告编号YCXYCZBG-202308-018《汽车用液化气天然气气瓶定期检验报告》静态蒸发率检测报告页,2份静态蒸发率检测报告编号完全一致,都是YCXYCZBG-202308-032。经核实当事人未对车号:宁CE5531货车安装的出厂编号为CP950-19001-092汽车用液化天然气气瓶进行静态蒸发率检测,复制粘贴了出厂编号为YCXYCZBG-202308-018气瓶(16R-02-015)静态蒸发率检测数据,并对复制粘贴的原始数据进行了小数点上下调整修改,编造了48个小时的静态蒸发率虚假检测数据,出具了检验结果为“合格”的虚假《汽车用液化气天然气气瓶定期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CXYCZBG-202308-032)1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督查(检查)问题及线索现场移交处理单》及附件1份,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复印件各1张,法定代表人陈桂先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3.当事人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复印件3张,《注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3张,王嘉宁、马建辽、顾鸿鸣、何学兵身份证复印件各1张,证明从业人员身份信息及职业资格。

4.调查人员现场检查制作《现场笔录》2份、提取《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包含《汽车用液化天然气气瓶静态蒸发率检测记录》14份、《汽车用液化气气瓶定期检验报告》50份)1份)、提取当事人2023年2月以来《气瓶定期检验登记台账》复印件1份、现场照片24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事实,证明当事人出具虚假报告的事实。

5.执法人员提取《盐池县祥源然气车用配件销售有限公司出具的汽车用液化气气瓶定期检验报告》7份及相关材料,制作证据提取单1份134页,证明当事人出具虚假报告的事实。

6.调查人员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陈桂先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对当事人的安全员王嘉宁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对当事人的办公室主任王小宁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对当事人的检验检测员马建辽、顾鸿鸣、何学兵进行视频询问的视频及文字版资料各1份,证明当事人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事实。

2024年1月2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盐市监罚告〔2024〕1号),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三、案件性质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取得核准证后内部管理极不规范,对汽车用液化气气瓶定期检验时,未严格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 》 ( TSG Z7001-202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 TSGZ7003-2004)、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TSG23-2021)、《低温绝热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 GB/T 34347-2017)、《真空绝热深冷设备性能试验方法 第5部分静态蒸发率测量》(GB/T18443.5-2010)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要求实施检验检测,负责的主管人员编造出具虚假《汽车用液化气气瓶定期检验报告》7份,其法定代表人陈桂先负有管理缺失的直接责任。盐池县祥源然气车用配件销售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嘉宁、法定代表人陈桂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的规定,构成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四、自由裁量理由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当事人就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于2024年1月4日以书面形式向本局提交了从轻处罚申请书,希望能够从轻处罚;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本案案发后,在办案人员花费了大量的精力查出违法事实后,当事人才主动向车主发送召回检测信息、减轻危害。鉴于当事人的行为系在银川富洋燃气爆炸事故发生后,不能够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故意不按规定开展检验检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六)项“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行为包括以下情形:……(六)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的;”,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506、507项裁量标准,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从重行政处罚、当事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陈桂先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嘉宁给予从重行政处罚。

五、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三)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对你公司处以罚款16万元。

2、对你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定代表人)陈桂先处以罚款2万元。

3、对你公司直接责任人员(主管人员)王嘉宁处以罚款4万元。

六、相关事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盐池县财政局罚没收入专户(账号:5002365100016;科目名称:市场监管罚没收入,开户银行: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池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盐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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