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323021/2024-00390 | 发文时间 | 2024-09-29 |
| 发布机构 |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盐市监处罚〔2024〕43号
当事人:盐池县叫了个炸鸡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40323MA76NBFP0P
住所(住址):盐池县振远西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鑫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接到2024年8月14日12315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后,于2024年8月22日依法对位于盐池县振远西街的盐池县叫了个炸鸡店进行了检查,在当事人店内对投诉人反映该店存在涉嫌侵犯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商标
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核实,发现在该店点单处的商品展示柜、打包袋、后厨的门帘使用了近似
的图案,在美团外卖平台使用了含
的图案,在饿了么外卖平台使用了含
的图案。执法人员当即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撰写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同时向当事人下达《询问通知书》(盐市监询通〔2024〕南区所15号),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据并接受调查。
2023年8月22日,经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管局长批准同意立案,指定本局行政执法人员牛海沣为案件主办人(执法证号:30031330062),王佳丽为案件协办人(执法证号:30031330073),对该案进行调查。
2024年8月23日,盐池县叫了个炸鸡店经营者王鑫接受了第一次询问调查,并向执法人员提供了相关证据。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也不够追诉刑事责任的条件。
经查证:当事人盐池县叫了个炸鸡店自2024年4月起在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且无法提供相关《商标注册证》的情况下,在美团外卖平台使用了含
的图案、在饿了么外卖平台使用了含
的图案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当事人盐池县叫了个炸鸡店自2024年6月起在未经注册商标注册人许可且无法提供相关《商标注册证》的情况下,该店点单处的商品展示柜、打包袋、后厨的门帘使用了近似
的图案从事经营活动。2024年8月22日对投诉人反映该店存在侵犯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商标
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核实,发现在该店点单处的商品展示柜张贴近似
的商标图案一张、食品打包袋32个、后厨的门帘一扇,2024年4月至2024年8月22日,当事人从事上述经营行为的违法经营额为19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1.《宁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影印件1份;2.上海台享餐饮有限公司的举报材料:(1)《营业执照》影印件1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居民身份证》影印件各1份;(3)《商标注册证》影印件3份;(4)《公证书》影印件1份;(5)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举报书及(附件)影印件6页;(6)《授权委托书》影印件1份。
(二)1.《现场笔录》1份;2.《证据(提取)单》共7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三)《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以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违法经营额等情况。
(四)当事人1.《营业执照》影印件1份;2.《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3.经营者王鑫《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经营者的身份。
(五)《整改报告》及图片附件共5页,证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整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的事实。
当事人对以上情况无异议,证据和笔录均有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的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鉴于本案调查中,你店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认识问题态度端正,违法经营时间较短,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客观过错等因素,按照《宁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合法、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公开公正、综合裁量的原则”;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201项、从轻裁量等级“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7.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罚款幅度选择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盐池县信用联社(账户:盐池县财政局罚没账户;账号:5002365100016;科目编码:103050123;科目名称:市场监管罚没收入)。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池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盐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3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