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323021/2024-00438 | 发文时间 | 2024-10-30 |
| 发布机构 |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 | ||
盐市监责改〔2024〕商广-1号
当事人:盐池县云辉化妆品经销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3223MA767KH73H
经营场所:盐池县盐州商贸广场
经营者:马晓瑜
2024年10月23日,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盐池县云辉化妆品经销部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贝兰妃”虾青素黄金肌肽蜂窝淡纹蝴蝶眼膜,只在包装盒上标注“专利类型:发明专利;中国发明专利号:zl201711456401.8;专利名称:一种全系列分子量银耳多糖的制备工艺;专利原料组合成分:银耳多糖。”“中国发明专利号:zl200880118877.3;专利名称:大豆提取物和叶酸一起发酵产生的生物聚合物及其组合物;专利原料组合成分:叶酸、芽孢杆菌/大豆发酵产物提取物、透明质酸钠、1,2-己二醇、丁二醇。”字样,上述两项专利均为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但均未标注“该产品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以上行为违反《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六条“在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的规定,依据《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八条“专利标识的标注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化妆品。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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