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323018/2025-00018 | 发文时间 | 2025-05-08 |
| 发布机构 | 盐池县文广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文综罚字〔2025〕001号
当 事 人:盐池县金色麦浪音乐会所(个体工商户)(黄某某)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323MADM6RG337
经营者:黄某某
经营场所:盐池县富春山居6-13号
接宁夏12345政务服务热线工单,举报者反映“盐池县金色麦浪音乐会所有未成年进入消费的问题”。2025年1月23日16时35分,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张俊明(30031321001)、陈晓凤(30031321011)、左荣(30031321013)到达现场,在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后,依法对位于盐池县富春山居6—13号的盐池县金色麦浪音乐会所(个体工商户)进行执法检查时,该场所正在营业并亮证经营,执法人员调取该场所监控视频,监控视频显示由监护人带领的2名疑似未成年人(2男)于1月22日18时51分先后进入三楼K810包间。执法检查于2025年1月23日17时50分结束,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全程音像记录,整个执法检查过程由现场负责人黄某某见证。
接宁夏12345政务服务热线工单,举报者反映“盐池县金色麦浪音乐会所有未成年进入消费的问题”。2025年1月26日16时20分,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张俊明(30031321001)、魏藏龙(30031321003)、陈晓凤(30031321011)到达现场,在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后,依法对位于盐池县富春山居6—13号的盐池县金色麦浪音乐会所(个体工商户)进行执法检查时,该场所正在营业并亮证经营,执法人员调取该场所监控视频,监控视频显示由监护人带领的1名疑似未成年人(1男)于1月23日21时25分进入三楼K888包间。执法检查于2025年1月26日17时50分结束,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全程音像记录,整个执法检查过程由现场负责人黄某某见证。
接宁夏12345政务服务热线工单,举报者反映“盐池县金色麦浪音乐会所有未成年进入消费的问题”。2025年2月6日16时02分,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张俊明(30031321001)、魏藏龙(30031321003)、陈晓凤(30031321011)、左荣(30031321013)到达现场,在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后,依法对位于盐池县富春山居6—13号的盐池县金色麦浪音乐会所(个体工商户)进行执法检查时,该场所正在营业并亮证经营,执法人员调取该场所监控视频,监控视频显示由2名监护人带领的2名疑似未成年人(1男1女)于2月2日17时14分进入三楼K808包间。执法人员现场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盐)文综调通字〔2025〕001号〕1份,要求当事人于2025年2月7日10时到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1楼104调查询问室接受调查询问,执法检查于2025年2月6日18时10分结束,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全程音像记录,整个执法检查过程由现场负责人黄某某见证。
2025年2月6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
2025年2月7日,盐池县金色麦浪音乐会所(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黄某某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盐池县金色麦浪音乐会所《营业执照》(副本)和《娱乐经营许可证》(正本)到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1楼104调查询问室接受第一次调查询问,在调查询问笔录中经营者黄某某承认分别于1月22日由监护人带领2名(男)疑似未成年人、1月23日由监护人带领1名(男)疑似未成年人、2月2日由监护人带领2名(1男1女)疑似未成年人进入该场所的事实。
接宁夏12345政务服务热线工单,举报者反映“盐池县金色麦浪音乐会所有未成年进入消费的问题”。2025年2月11日16时26分,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张俊明(30031321001)、陈晓凤(30031321011)、左荣(30031321013)到达现场,在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后,依法对位于盐池县富春山居6—13号的盐池县金色麦浪音乐会所(个体工商户)进行执法检查时,该场所正在营业并亮证经营,执法人员调取该场所监控视频,监控视频显示1月28日20时16分由监护人带领的2名(1女1男)疑似未成年人;1月29日20时11分、21时45分、21时47分、21时56分、23时15分分别由监护人带领的1名(1男)、3名(3女)、2名(1男1女)、2名(2男)、1名(1男)疑似未成年人;1月31日22时03分、22时26分分别由监护人带领的1名(1男)、1名(1男)疑似未成年人;2月2日19时09分、19时29分、19时38分、20时11分、20时15分分别由监护人带领的1名(1女)、2名(2男)、1名(1男)、2名(2女)、1名(1男)疑似未成年人;2月3日18时25分、18时44分分别由监护人带领的3名(1女2男)、1名(1女)疑似未成年人;2月4日19时10分、19时11分、19时15分、19时25分、19时39分、21时00分分别由监护人带领的3名(3男)、2名(1男1女)、1名(1男)、4名(3女1男)、2名(1男1女)、2名(2男)疑似未成年人;2月5日21时49分、21时54分分别由监护人带领的4名(4男)、2名(1男1女)疑似未成年人,共计44名疑似未成年人进入该场所。执法检查于2025年2月11日20时35分结束,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全程音像记录,整个执法检查过程由现场负责人黄某某见证。
2025年2月14日,消费者(监护人)王某某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接受了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消费者王某某在调查询问笔录中承认2月2日带领自家女儿和儿子(都未成年)在盐池县金色麦浪音乐会所消费的事实,对现场检查照片(十三、十四)中的2名未成年人和结账单予以确认,并说明唱歌未收取费用。
2025年2月18日,盐池县金色麦浪音乐会所(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黄某某向执法人员提供1月23日在K888包间消费者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截图一份。
2025年2月19日,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向盐池县公安局出具《协查函》1份,因案件需进一步调查,需通过调取该场所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或视频图像查找消费者(监护人)身份信息等,请贵局协助调查处理。
2025年3月5日,收到盐池县公安局《关于协查消费者(监护人)身份信息的回复函》,回函经查能确认3名消费者信息,其他提供的所有视频图像经查不能确认消费者(监护人)的信息。
2025年3月5日,消费者(监护人)庄某某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接受了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消费者庄某某在调查询问笔录中承认1月23日带领自家儿子(未成年)在盐池县金色麦浪音乐会所消费的事实,对现场检查照片(九、十)中的1名未成年人和结账单予以确认,并说明唱歌未收取费用。
2025年3月14日,消费者(监护人)刘某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接受了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消费者刘某在调查询问笔录中承认1月22日带领自家儿子(未成年)在盐池县金色麦浪音乐会所消费的事实,对现场检查照片(五)中身着白色上衣的未成年人和现场检查照片(六)的结账单予以确认,并说明唱歌未收取费用。
2025年3月17日,消费者(监护人)宁某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接受了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消费者宁某在调查询问笔录中承认1月22日带领自家儿子(未成年)在盐池县金色麦浪音乐会所消费的事实,对现场检查照片(五)中身着黑色上衣的未成年人予以确认。
2025年3月28日,消费者(监护人)唐某某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接受了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消费者唐某某在调查询问笔录中承认2月2日带领自家女儿(未成年)在盐池县金色麦浪音乐会所消费的事实,对现场检查照片(二十)中图一的未成年人予以确认。
接宁夏12345政务服务热线工单,举报者反映“盐池县金色麦浪音乐会所有未成年进入消费的问题”。2025年4月3日15时24分,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张俊明(30031321001)、陈晓凤(30031321011)、左荣(30031321013)到达现场,在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后,依法对位于盐池县富春山居6—13号的盐池县金色麦浪音乐会所(个体工商户)进行执法检查时,该场所正在营业并亮证经营,执法人员调取该场所监控视频,监控视频显示3月31日18时40分由监护人带领的1名(1女)疑似未成年人进入该场所,于22时10分离开该场所,3月31日19时11分由监护人带领的1名(1女)疑似未成年人进入该场所,于23时56分离开该场所。执法人员现场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盐)文综调通字〔2025〕002号〕1份,要求盐池县金色麦浪音乐会所(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于2025年4月7日10时到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1楼104调查询问室接受第二次调查询问,执法检查于2025年4月3日17时30分结束,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全程音像记录,整个执法检查过程由现场负责人贾某某见证。
2025年4月7日,消费者(监护人)刘某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接受了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消费者刘某在调查询问笔录中承认3月31日带领自家女儿(未成年)在盐池县金色麦浪音乐会所消费的事实,对现场检查照片(二十八)中的1名未成年人予以确认,并说明唱歌未收取费用。4月8日,消费者(监护人)文某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接受了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消费者文某在调查询问笔录中承认3月31日带领自家女儿(未成年)在盐池县金色麦浪音乐会所消费的事实,对现场检查照片(二十七)中的1名未成年人予以确认,并说明唱歌未收取费用。
2025年4月9日,盐池县金色麦浪音乐会所(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黄某某到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1楼104调查询问室接受第二次调查询问,在调查询问笔录中经营者黄某某承认对1月22日由监护人带领2名(男)未成年人、1月23日由监护人带领1名(男)未成年人、2月2日由监护人带领2名(1男1女)未成年人、2月2日由监护人带领1名(1女)未成年人、3月31日由监护人带领2名(2女)未成年人,共8名未成年人身份予以确认,向执法人员说明该场所一直以来未收取唱歌费用的事实,并提供该场所所有菜单、酒水价格单等一份。
2025年4月10日,接宁夏12345政务服务热线工单,举报者反映“盐池县金色麦浪音乐会所3月28日19点36分有未成年进入,3月29日凌晨1点消费结束的问题”。2025年4月10日10时27分,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张俊明(30031321001)、陈晓凤(30031321011)、左荣(30031321013)到达现场,在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后,依法对位于盐池县富春山居6—13号的盐池县金色麦浪音乐会所(个体工商户)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调取该场所监控视频,监控视频显示3月28日19时31分由监护人带领的4名(4男)疑似未成年人进入该场所三楼K809包间,于3月29日1时14分离开该场所,该场所经营者黄某某向执法人员提供3月28日K809包间结账单1份、微信支付消费明细1份和预订包间田先生联系方式19093306678。执法检查于2025年4月10日13时10分结束,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全程音像记录,整个执法检查过程由现场负责人黄某某见证。
2025年4月15日,执法人员对消费者(监护人)高某某、马某某、王某某分别做了调查询问笔录,3位消费者在调查询问笔录中承认3月28日带领自家儿子(未成年)在盐池县金色麦浪音乐会所消费的事实,高某某对现场检查照片(三十一)中身着绿色上衣的1名未成年人和现场检查照片(三十三)的结账单予以确认,并说明唱歌未收取费用,马某某对现场检查照片(三十一)中2名身着红色上衣的未成年人予以确认,王某某对现场检查照片(三十一)中身着白色上衣的1名未成年人予以确认。
2025年3月17日、4月2日、4月8日、4月16日,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向盐池县公安局出具《介绍信》各一份,分别调取了监护人提供的5名、1名、2名、4名未成年人的基本信息。
2025年4月17日,盐池县金色麦浪音乐会所(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黄某某到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1楼104调查询问室接受第三次调查询问,在调查询问笔录中经营者黄某某承认对3月28日由监护人带领4名(男)未成年人进入的事实,并对该4名未成年人身份予以确认,向执法人员说明该场所未收取唱歌费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盐)文综检字〔2025〕001号〕、《现场检查笔录》〔(盐)文综检字〔2025〕002号〕、《现场检查笔录》〔(盐)文综检字〔2025〕003号〕、《现场检查笔录》〔(盐)文综检字〔2025〕005号〕、《现场检查笔录》〔(盐)文综检字〔2025〕009号〕、《现场检查笔录》〔(盐)文综检字〔2025〕011号〕各1份,现场检查照片35张,证明了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事实。
证据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娱乐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和黄某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真实有效,经营范围为歌舞娱乐,当事人身份情况。
证据三:经营者黄某某的授权委托书1份和贾某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授权情况和受委托人贾某某身份情况。
证据四:经营者黄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3份、10名消费者(监护人)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了12名未成年人在监护人带领的情况下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和未收取唱歌费用没有违法所得的事实。
证据五:经营者黄某某提供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2份、结账单1份,凉菜、烧烤、辣爆、主食、饮料、啤酒、白酒、洋酒、茶水、其他、干果价格单各1份,证明了盐池县金色麦浪音乐会所未收取唱歌费用没有违法所得的事实。
证据六:盐池县公安局盐州路派出所出具的未成年人《基本信息(常住人口基本信息)》8份和盐池县公安局花马池派出所出具的统计决策子系统本人信息4份,证明了进入盐池县金色麦浪音乐会所的未成年人姓名及年龄情况。
现查明,盐池县金色麦浪音乐会所的经营者黄某某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违法行为属实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
本机关认为,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盐池县金色麦浪音乐会所的经营者黄某某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序号10《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无其他严重情节或无其他严重后果”“接纳1-3名未成年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接纳4-6名未成年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的适用情形和执行标准,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立案调查期间多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合并处罚。盐池县金色麦浪音乐会所经营者黄某某积极配合调查,未成年人均由家长(监护人)带领进入该场所未造成严重后果,经查无违法所得。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元整(¥27000.00)〔1.1月22日当事人允许2名未成年人进入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2.1月23日当事人允许1名未成年人进入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的行政处罚;3.2月2日当事人允许3名未成年人进入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4500.00)的行政处罚;4.3月28日当事人允许4名未成年人进入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的行政处罚;5.3月31日当事人允许2名未成年人进入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通过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盐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5年4月2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摘录
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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