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323001/2022-00047 | 发文时间 | 2022-01-05 |
| 发布机构 | 盐池县政府办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池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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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池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盐池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盐池县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政策,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提高我县农业保险服务能力,优化农业保险运行机制,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宁夏银保监局、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财(农)发〔2019〕736号)、《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规发〔2020〕5号)、《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枸杞酿酒葡萄肉牛(基础母牛)保险中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宁财规发〔2020〕410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宁财(农)发〔2021〕498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央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严格落实区市县各项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支持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按照“扩面、提标、增品”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政策,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优化农业保险运行机制,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三农”领域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通过实行保费补贴等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涉农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等(以下简称投保人)投保农业保险,推动农业保险市场化发展,增强农业的抗风险能力。本方案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家底农场、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二)市场运作。财政投入要与农业保险发展的市场规律相适应,以农业保险机构商业化经营为依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作用,以保险费补贴(指财政部门以经办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人提供补贴)为引导,运用保险手段防范和化解农业风险,逐步构建市场化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
(三)自主自愿。投保人、农业保险机构等参与都要坚持自主自愿,在符合国家、自治区及县级农业保险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开展农业保险工作。本方案所称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组织。
(四)协同推进。财政、农业、自然资源(林草)、气象、乡镇等有关部门及农业保险机构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配合,将保费补贴政策与农业产业、其他支农惠农等政策有机结合,建立农业保险相关信息共享机制,协力推进农业保险工作。
三、补贴对象
在盐池县境内从事种养殖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家庭农场、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得重复投保。
四、补贴政策
(一)中央财政补贴险种
1.种植业险
(1)标的品种:小麦、制种小麦、玉米、制种玉米、马铃薯、油料作物(胡麻、油葵、油菜籽)。
(2)单位保险保额:小麦500元/亩、制种小麦900元/亩、玉米500元/亩、制种玉米700元/亩、马铃薯600元/亩、油料作物(胡麻、油葵、油菜籽)600元/亩。
(3)保险费率及保险补贴:费率为4%,保费补贴由中央财政补贴40%,自治区财政补贴30%,县财政补贴10%,投保人自缴20%。
2.养殖业险
(1)标的品种:成年奶牛、后备奶牛、能繁母猪、育肥猪。
(2)单位保险保额:成年奶牛10000元/头(畜龄≧1年),后备奶牛5000元/头(畜龄≧2个月),能繁母猪1500元/头(畜龄≧1年),育肥猪800元/头(畜龄≧2个月)。
(3)保险费率及保险补贴:费率为5%,保费补贴由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20%,县财政补贴10%,投保人自缴20%。
(二)中央财政奖补险种
1.种植业险
(1)标的品种:枸杞、酿酒葡萄。
(2)单位保险保额:枸杞2000元/亩、酿酒葡萄1500元/亩。
(3)保险费率及保险补贴:费率为4%,保费补贴由中央财政补贴30%,自治区财政补贴40%,县财政补贴10%,投保人自缴20%。
2.养殖业险
(1)标的品种:肉牛(基础母牛)。
(2)单位保险保额:按照标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及饲养成本)确定,6000元/头(畜龄≧1年)。
(3)保险费率及保险补贴:费率为5%,保费补贴由中央财政补贴30%,自治区财政补贴40%,县财政补贴10%,投保人自缴20%。
(三)自治区财政补贴险种
1.种植业险
(1)标的品种:设施农业(日光温室、大拱棚)、露地蔬菜(仅指黄花菜)。
(2)单位保险保额:日光温室10000元/亩(包括墙体、薄膜、棚架及棚内作物等),大拱棚(单体占地面积600平方米以上)3000元/亩(包括薄膜、棚架及棚内作物等),露地蔬菜(仅指黄花菜)1000元/亩。
(3)保险费率及保险补贴:费率为4%,保费补贴由自治区财政补贴50%,县财政补贴30%,投保人自缴20%。
2.养殖业险
(1)标的品种:肉羊(基础母羊、种公羊)。
(2)单位保险保额:按照标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及饲养成本)确定,600元/ 只(畜龄≧6个月)。
(3)保险费率及保险补贴:费率为5%,保费补贴由自治区财政补贴50%,县财政补贴30%,投保人自筹20%。
(四)县财政补贴险种
1.标的品种:小杂粮(荞麦)产量保险。
2.单位保险保额:南部山区(大水坑、麻黄山、惠安堡)256元/亩、北部地区(花马池、王乐井、高沙窝、青山、冯记沟)232元/亩。
3.保险费率及保险补贴:保险费率为5%,保费补贴由县财政补贴70%,投保人自缴30%。
五、保险标的及期限
(一)承保标的
1.种植业险。原则上保险金额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树体、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地膜及设施等成本。按照投保人实际种植作物面积,但总数不能超过全县耕地面积(133万亩)进行投保。一种农作物仅限投保一种险种。
2.养殖业险。原则上保险金额为保险标的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以投保人实际养殖的牲畜数量为准。
3.县级开展的小杂粮(荞麦)产量保险。根据合同约定的的产量为准。
(二)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按照不同险种主要分为:露地作物从种植至产品成熟收获止;设施农业自签订保险单起一年止;育肥猪自签订保险单起至出栏止;其他养殖业自签订保险单起一年(具体期限应在“农业保险条款”中明确)。
六、保险责任范围
农业保险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国保监会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条款拟定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5〕25号)和财政部《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16〕123号)等有关规定,拟定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种植业、养殖业保险责任为自然灾害、重大病害以及意外事故等对投保人造成的损失。种植业保险责任以损失率达到20%以上(包括20%);养殖业保险责任为动物病病、疫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的损失。
在保险期内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投保个体直接死亡的,保险机构要按照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到户实际金额后进行赔付。对因重大病害死亡的,由保险机构会同畜牧防疫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无害化处理后,保险机构进行赔付。保险机构不得对受损的保险标的折扣残值。保险责任范围具体如下: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暴雨、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雨涝、旱灾、风害、冰凌、冻害、雪害、雹害、雷电、沙尘暴等。
2.重大病害。①种植业病害主要包括:霜霉病、晚疫病、白锈病、疫霉根腐类病害、灰霉病、叶霉病、菌核病、褐斑病、炭疽病、黑星病、叶斑病、早疫病、白粉病、锈病、枯黄萎病、青枯病、疫霉根腐病、茎基腐病、菌核病、蔓枯病、立枯猝倒病、根结线虫病、病毒病、细菌性病、瓜类果斑病、黄瓜绿斑驳花叶病毒等;②奶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病、日本吸血虫病;③能繁母猪及育肥猪:口蹄疫、猪丹毒、猪肺炎、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害、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非洲猪瘟、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等;④基础母牛:口蹄疫、炭疽、创伤性网胃炎、急性瘤胃鼓气等;⑤基础母羊(种公羊):巴氏杆菌病、炭疽、口蹄疫、气肿疽、焦虫病、链球菌病、羊痘、羊快疫、羊坏死杆菌病、羊猝狙、羊黑疫、羊肠毒血症、传染性胸膜肺炎、支原体肺炎、小反刍兽疫等。
3.意外事故主要包括:地震、水灾、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坠落等。
4.其他:主要因各种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情况。
(二)免赔及优惠
1.保险机构应合理设置补贴险种赔付条件,维护投保人合法权益。补贴险种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种植业保险起赔点为损失率达到20%以上(包括20%);其他险种严格按照条款执行。
2.保险机构应通过“无赔款优待”等方式。对本保险期内无赔款的投保人,在下一保险期内给予一定保险费减免优惠。
(三)县财政补贴险种保险责任
1.小杂粮(荞麦)产量保险:在保险期间内,因产量降低,导致荞麦的实际测产低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产量。
2.约定产量及风险处理:小杂粮(荞麦)产量:南部山区亩产为128斤,价格为2元/斤;北部地区亩产116斤,价格2元/斤。
七、保险管理
(一)机构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和《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从事农业保险的经营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营资质。符合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具有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审批的保险产品。
2.专业能力。具备专业的农业保险技术人才、内设机构及业务管理经验,能够做好条款设计、费率厘定、承保展业、查勘定损、赔偿处理等相关工作。
3.机构网络。在拟开展补贴险种业务的县级区域具有分支机构,在乡镇具有服务站点,能够深入农村提供服务。
4.风险管控。具备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本实力、完善的内控制度、稳健的风险应对方案和再保险安排。
5.信息管理。信息系统完善,能够实现农业保险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损益,满足信息统计报送需求。
6.社会责任。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优质的服务意识。
(二)遴选管理
依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128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宁财(农)发〔2021〕498号)等相关规定,以乡镇设置分包对农业保险承保机构进行遴选,在遴选农业保险承保机构时,参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宁财(农)发〔2021〕498号)中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评审标准,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经服务能力、机构实力、风险管控、合规经营等进行量化,并将遴选结果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中选的承保机构原则上服务期限为3年,服务期限内各险种政策发生调整、变化或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出现新险种的,仍由原中选承保机构承保,服务期限与已遴选险种的剩余服务期限保持一致,下一轮遴选与其他险种一并开展。
(三)保险费管理
1.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在投保期结束后,编制农业保险承保情况及保险费补贴资金结算表,经县农业农村局审核汇总报县财政局。
2.财政局根据审核汇总保费补贴金额,将中央、自治区及县级承担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中选的各农业保险承保机构,保险承保机构不得替投保人代缴其应当承担的保费。保费补贴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年度清算、结余滚动使用”。
3.财政局参照上年度农业保险情况,将县级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于每年12月将当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情况及下一年度保险保费补贴资金预算情况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四)风险管理
农业保险经承保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5〕129号)的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增强农业抵御风险能力,原则上按照不低于保费2%的比例计提,并实行专户管理,逐年滚存。大灾风险准备金的计提、管理和使用由自治区财政厅、宁夏银保监局监督实施。
(五)业务管理
1.业务开展。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在承保过程中,要将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监管要求“五公开”,做到定损到户、理赔到户,不惜赔、不拖赔,并将相关信息在乡镇行政村“公告栏”进行公示,必要时可在县级政府网站公开公示。同时,通过短信、微信、电子化公示等方式,将承保情况、理赔结果告知投保人,做到公开透明。
2.理赔服务。农业保险承保机构要坚持“主动服务、科学查勘、精准定损、合理理赔、赔付到户”的原则,应当在与投保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保险赔偿金直接支付到受损投保人指定账户,避免影响投保人的后续抗灾、救灾工作,对未能据实理赔或理赔严重逾期的经办机构,可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予以处理,情况严重的直接取消业务经营资格。
3.绩效考核。以结果为导向,每年第一季度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优胜劣汰的原则,对承保农业保险的承保机构上一年度服务质量、工作效率等工作进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达不到要求的承保机构进行调整。
4.政策处罚。对各种虚假承保、虚假理赔、骗取补贴等弄虚作假的保险机构及投保人,一经查实,对保险机构直接取消开展农业保险业务资格;对投保人列入农业保险黑名单,两年内不享受农业保险政策性补贴。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农业保险是创新支农方式、构建市场化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和实现农业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了确保农业保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1.成立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县农业保险工作。组长由分管农业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财政局局长、农业农村局局长共同担任,成员由发展和改革局、自然资源局、气象局局长及各乡镇乡镇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县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及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研究盐池县农业保险财政支持政策;指导各乡镇积极开展农业保险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农业保险业务开展情况。各乡(镇)和村成立以乡(镇)长、村主任为组长的工作小组,配合农业保险承办机构,共同做好农户保险承保范围界定、农户自交保费收取、报案查勘、责任界定、理赔定损、争议协调等工作。
2.成立盐池县农业灾害鉴定委员会。由农业农村局牵头,发展和改革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气象局、县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等部门配合的有关专家组成农业灾害鉴定委员会,研究制定查勘定损工作标准,对定损办法、理赔起点、赔偿处理等予以规范。农业承保机构应聘请种植业、养殖业等有关方面专家,指导农业保险各害灾害的查勘、定损、理赔和防灾防损,相关费用由农业经营机构负责。
(二)明确职责分工。推进农业保险工作是一项事关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重要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工作职责如下:
财政局:负责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落实、拨付,预算执行工作。做好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承保农作物平均产量核定以及损失核定。
农业农村局:做好农业保险承保情况验收和承保数量及保费补贴资金结算的审核工作,并以正式文件上报财政局,财政局作为拨付各承保机构保费补贴的依据。提供专业指导和技术服务工作,督促检查农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负责死亡动物病种鉴定及监督死亡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做好电子耳标的管理、登记和使用工作,防止造假套取保费。
自然资源局:做好农业保险承保情况验收和承保数量及保费补贴资金结算的审核工作,并以正式文件上报财政局,财政局作为拨付各承保机构保费补贴的依据。提供专业指导和技术服务工作,督促检查农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
气象局:主要负责农业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评估,提出气象灾害防御的合理化建议,对农业气象灾害进行评估认定,为投保农户提供有效的气象服务和灾后气象天气认定。
各乡镇:配合农业保险机构共同做好农业保险政策宣传、农户保险承保范围界定、农户自交保费收缴、报案查勘、责任界定、理赔定损、争议协调等工作。
农业保险承保机构:主要负责实施方案的具体落实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制定保险条款,明确理赔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做好投保人的投保、报案受理、查勘定损、理赔兑付等工作,建立完善的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和服务网络,为农民提供高效快捷的优质服务,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三)加强监督检查。财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责任,加强对农业保险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规操作、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规违法行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本实施方案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池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盐政办发〔2020〕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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