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3001/2022-00071 | 发文时间 | 2022-04-13 |
发布机构 | 盐池县政府办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池县冯记沟乡党政驻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通知 |
冯记沟乡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
《盐池县冯记沟乡党政驻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抓好实施工作。
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盐池县冯记沟乡党政驻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采煤塌陷区安置补偿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36号)和《盐池县2019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盐政办发〔2019〕1号),结合冯记沟乡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和补偿安置原则
(一)征收目的:为进一步加快推进资源能源开发,从根本上解决冯记沟乡地处煤炭压覆区,导致多年来停滞发展、公共服务能力不足、基础设施配套不健全、交通物流不畅、人口聚集流失、居民住房破败、存在安全隐患等实际问题,着力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提升为民服务能力,拓宽群众增收渠道,全力打造形成“一核一带四区”乡村振兴示范乡和“三产”融合发展的县域中部乌金文化之乡。
(二)补偿安置原则:坚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整体统筹,依法征收、公平公开,让利于民、和谐稳定原则。
二、房屋征收主体和被征收人
盐池县人民政府为本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主体。房屋征收实施主体为:冯记沟乡人民政府。成立了冯记沟乡党政驻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征收安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冯记沟乡,负责征收安置牵头工作,乡经济发展办公室、综合执法办公室、综治中心、财经服务中心、冯记沟村委会、兴隆社区居委会配合房屋征收协调等工作。冯记沟乡党政驻地确定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
三、征收范围
冯记沟乡党政驻地区域(338国道以西、大马路以东、老井口以北、244国道以南,属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金凤煤矿采煤区压覆煤炭资源范围内的房屋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此次征收涉及单位(行政、企事业单位和各站所机构)27个、自然人住户442户(不含务工移民新村享受过煤矿塌陷区搬迁安置补助及危房危窑改造补助政策的139户住户),详细清单见附件。
四、征收补偿安置有关政策
(一)评估机构。本次征收的评估机构应当委托具有宁夏回族自治区二级或二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集体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二级或二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内选定,以超过50%的被征收人选定的评估机构为拟委托的评估机构。被征收人无法选定的,由征收人采取公开抽签的方式选定。
(二)土地补偿。对于征收房屋涉及的土地使用权,采取货币补偿,由评估机构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进行评估。征收补偿兑现后,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
(三)征收房屋权属等确认
1.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性质、建筑面积、产权人(单位)等,以房产证、土地证(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合法建设批件(规划手续等)为主。存在争议的,最终以实际勘查、测量、认定为准。
2.无任何证件的,以其他可以证明的资料确认。房屋和土地记载面积,以专业测量机构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
3.房屋实际已经发生买卖或继承等,被征收人除持有上述合法产权证明之外,必须同时提供与原产权证明所有人一致的关联房屋买卖协议(交易凭证)、赠与协议或继承证明等,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征收方可以以此确定房屋所有权及被征收人,若由此引起的争议由被征收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4.被征收房屋或土地改变用途的,以自然资源部门的批准文件为依据。房屋用途以房屋登记备案、土地使用用途为准。住宅房屋私自改变用途为商业或其他性质的,一律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评估补偿。
5.已知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征收的,被征收人(抵押人)应当与抵押权人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进行协商。
被征收人(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就解除房屋抵押权达成协议并且已到抵押物登记部门办理了解除抵押物登记手续的,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未协商或者协商后未就解除房屋抵押权达成一致意见,征收补偿款交由公证机构依法办理公证提存手续,公证提存手续费从征收补偿款中扣除。
权属存在争议的房屋在争议没有解决前按前述办法处理。
6.对于无主房屋,按国家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7.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公告发布后30日内同征收实施的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土地证、房产证、不动产权证等权属证明一并上交征收安置办公室,由县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被征收房屋的拆除。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所限定的时间内,被征收人将房屋交予征收安置办公室,移交后的被征收房屋由征收安置办公室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单位实施拆除。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安置。
1.方案发布前已经被有关部门以法律文书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做出拆除决定的且决定已经生效的。
2.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的各种类型建筑物。
(六)下列情况经有关部门核实后按实际情况区别对待,给予补偿。
建筑物无任何合法手续,但建造时间超过两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未做任何处理的。
五、征收补偿方式、标准及构成
(一)征收补偿方式
本次征收,住宅用房、营业房(含办公)、生产用房(厂房、库房等)全部按市场评估价值进行货币补偿。
(二)征收补偿标准及构成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由房屋市场评估价值、搬迁奖励、搬家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构成,具体支付时间以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为准。
搬迁奖励: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实施搬迁的,按市场评估价值的20%给予奖励,搬迁奖励包含停产停业损失费,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再享受奖励。
搬家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住宅12元/平方米、营业房15元/平方米补助搬家费,生产、经营性用房根据设备拆装、运输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协商搬迁费;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搬迁的,不支付搬迁费。
六、征收实施时间及征收补偿决定
征收实施时间以征收决定发布所确定的时间开始实施,征收期限为180日。
房屋征收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做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5个工作日。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做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附则
本方案仅适用于冯记沟乡党政驻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未尽事宜由盐池县冯记沟乡党政驻地搬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具有同等效力。本方案由盐池县冯记沟乡党政驻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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