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3001/2022-00072 发文时间 2022-04-14
发布机构 盐池县政府办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池县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池县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盐池县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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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盐池县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

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全面做好我县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宁夏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建发〔202140号)、《关于认定不安全住房改造对象的通知》(宁建(村)发〔2021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长效机制的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继续实施农村危窑危房和抗震宜居农房改造,在保持政策稳定性、延续性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二、基本原则

安全为本,加强监管。以实现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有保障为根本,建立农房动态监测制度,加强日常维修管护。推进农村危窑危房和抗震宜居农房改造,加强质量安全技术指导与监督管理,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结合实际确定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对象,指导农户宜改则改、宜建则建,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其住房安全,就地取材、就近选材,最大限度降低建设成本。

农户主体,落实责任。农户是实现其住房安全的责任主体,发现房屋安全隐患,农户应积极主动申请改造、组织实施参与改造方案选择、资金筹措、投工投劳、相互帮工,施工过程质量监督与竣工验收等全过程。

稳步推进,提升品质。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统筹提升农房居住功能和建筑风貌,改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

三、目标要求

建立健全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有保障机制,唯一住房是不安全住房作为认定低收入群体的主要标准之一,对居住不安全住房且现住房为唯一住房的农户全部纳入低收入群体对象支持实施危窑危房改造或抗震宜居农房改造,确保低收入群体不安全住房应改尽改、愿改快改,全面消除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风险。

四、保障对象

主要对低收入群体的不安全住房给予改造保障支持,保障对象需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方面的条件。

(一)低收入群体类型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突发严重困难户,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的其他脱贫户

(二)不安全住房类型。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建村函〔2019200号,以下简称《导则》),鉴于自治区80%国土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烈度国土面积达到97%以上的实际,不安全住房指房屋危险性程度鉴定为危房的和达不到抗震设防标准要求的住房。延续近年来我区危窑危房改造和抗震宜居农房改造政策及做法,不安全住房具体指两种:第一种是指按《导则》房屋整体危险程度鉴定C级、D级的危房;第二种是指按《导则》防灾措施鉴定及《宁夏农村住房抗震性能评估导则》鉴定为C级、D级达不到抗震设防标准要求的住房。

对于已实施过农村危窑危房改造和抗震宜居农房改造的低收入群体,由于房屋生命周期到期、自然灾害等影响,其住房又变成危房或达不到抗震设防标准要求的住房,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但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的,不得重复享受政策支持。对于本地外出返乡、成家分户等无住房低收入群体纳入保障范围予以支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危房危窑改造范围:一是不符合镇村规划村庄的农户不得在原址翻建;二是已享受过生态移民异地搬迁的农户;三是名下已有安全住房的农户(以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结果为准);四是名下有注册资金超过12万元的经济实体或是股东的农户(以工商登记部门查询结果为准);五是名下有除农用车辆(含12万以下普通皮卡或客货两用车,以首次交易车辆价格为准)以外其他车辆的农户(以车辆登记部门查询结果为准)六是改造户或家庭成员为财政供养人员。

、保障方式

(一)改造方式。总结、延续、优化近年来农村危窑危房、抗震宜居农房改造建设方式,新阶段按照政府引导、农户自愿、安全为本、提升品质的要求,主要提倡采取以下方式对不安全住房进行改造。

1原址翻建。符合村庄规划,原址无地质灾害隐患,周边环境等达到安全要求的,可原址翻建。

2.危房加固规划保留村庄内鉴定为C级的危房和达不到抗震设防标准要求的住房,地质条件、地基基础、房屋结构较好且具备修缮加固条件和价值的,可支持修缮加固改造(也可选择翻建迁建)。

3.危窑加固。严格按照盐池县农村危窑危房改造技术措施,对有利用价值的窑洞进行加固改造(仅限于麻黄山乡)。

4异地迁建。规划搬迁撤并村庄,以及在地震断裂带、滞洪泄洪区等有地质灾害隐患和安全风险的,可就近在规划中心村或保留自然村异地迁建。

5房屋置换。鼓励支持低收入群体采取个人自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方式,置换购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闲置或退出的安全农房、闲置集体公房,以及周边城镇统建安置房屋等,保障住房安全。

6周转安置。对老弱病残等自筹资金和投工投劳能力弱的特殊困难低收入群体,可盘活利用闲置校舍、村部、农房,改造建设幸福大院等周转安置,政府给予安置补贴。

7公共租赁。对农村低收入自主迁徙居民、流动务工人员、返乡下乡就业创业的新型农民、没有改造建设意愿的农户等,支持政府、村集体、企业等改造建设集体公租房或就近利用城镇公租房供其租赁使用。

8其他方式。鼓励各乡镇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其他符合国家、自治区和县级总体目标政策的创新方式,保障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

(二)补助标准

1危窑危房改造补助:六类低收入群体新建置换改造危房的每户补助3万元,其中,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1.8万元,县财政补助1.2万元;六类低收入群体中的极度低收入群体每户补助3.9万元,其中,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3.6万元,县财政补助0.3万元;加固改造危房的每户补助1.5万元,加固改造危窑的每孔补助1.5万元,但每户补助最多不超过2孔,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全额补助。

2抗震宜居农房改造补助:六类低收入群体新建置换改造抗震宜居农房的每户补助2万元,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含中央补助资金)与县财政按7:3的比例分担。

各乡镇可以结合实际,通过增加资金、实物补助等多种方式,加大对不安全住房改造建设支持力度,调动群众参与改造建设的积极性。

六、改造程序

危窑危房改造

(一)核查确认。全县危窑危房改造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增即改,出现一户,立即由乡镇上报县危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并认真填报:1.宁夏农村房屋安全性认定表;2.宁夏回族自治区危房改造申请审批表及唯一住房承诺书;3.县、乡镇、行政村危房改造低收入人员公示记录。

(二)审核审批。经核查程序符合危窑危房改造条件的,报危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乡镇上报的危改户进行汇总、复核,经核实无异议的予以审批,各乡镇与农户签订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危窑危房改造协议。

(三)组织实施。在危房危窑改造过程中,各乡镇要全方位、全过程监督,实时上报改造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留下危窑危房改造前、中、后照片户主在照片内及时整理填报宁夏危窑危房改造建设技术指导服务及质量安全监督卡,县危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不定期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入户督导、检查、指导并及时解答农户建设过程中相关事宜。

(四)竣工验收。危窑危房改造工程竣工后,由乡镇邀请县危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初步验收,同时将宁夏农村危窑危房改造竣工验收备案书、改造户户口簿复印件户主及家庭成员页、社会保障卡社保卡复印件等资料上报县危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审核,自治区技术指导组最后验收,验收合格后,按程序发放危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并将资金兑现凭证复印件存入一户一档纸质档案。

抗震宜居农房改造

(一)确定对象。按照农房抗震性能评估鉴定标准,对农房逐村逐户实地进行调查、评估、鉴定、核实,结合农房的一体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农户一户一档住房档案。对达不到抗震设防标准的,张榜公示,统一编号,建立台账,载入档案,在抗震宜居农房信息管理系统(APP)中精确定位、标注、录入现状图和评估鉴定改造信息,作为改造基本依据。

(二)统筹规划。结合村庄布局调整优化、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美丽乡村建设、空心村治理等工作,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按照集聚提升、城郊融合、特色保护、搬迁合并、整治改善五类村庄,严格落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科学确定抗震宜居农房改造方式、建设选址、建造标准、推进时序、资金补助等事宜,迁建房屋优先向规划中心村、保留一般村集中。

(三)动员申报。各乡镇组织乡村干部深入农户宣传解读政策,发动住房达不到抗震设防标准农户积极改造建设,引导农户按照规划自愿申请、签订协议,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同意,逐级申报、公示。优先安排灾害易发多发地区、拟搬迁合并类村庄和整村推进村庄抗震宜居农房改造建设。

(四)条件审查。申报列入抗震宜居农房改造建设政策支持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3个条件:一是住房达不到8度抗震设防要求,群众有改造意愿的可纳入改造建设;二是具有本地农村户籍的农户;三是现住房是唯一住房。

以下情形不列入支持范围:一是另有符合抗震设防要求自有住房的;二是近年来享受政策实施了移民搬迁,且住房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以及今后计划实施移民搬迁,拟按相应政策申请支持的;三是已享受城镇棚户区改造等中央资金支持政策的;四是国有土地上住房五是突击分户、不履行赡养老人义务、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的;六是近期规划撤并村庄内在原址加固改造翻建房屋、不执行法定规划安排和有关政策规定的;七是其他不符合支持补助条件的。

镇要准确理解和正确把握支持抗震宜居农房改造建设必须同时具备的3个条件和不予支持的7种情形,同时,认真核实农户及其家庭成员住房等情况,精准确定抗震宜居农房改造建设支持对象,特别要贯彻农村一户一宅基本住房制度,一院一户主要看住人住房是否达到抗震设防标准;一院两户及以上且常住、另外没有宅基地的,可按户口分别对其住人的住房进行调查评估、认定支持;一院一户多代多人、没有分户和另批宅基地且常住的,如果住房人均面积小于当地农村人均住房面积,经农户申请、按照规定程序评议审核审批后,可按两户对住人住房进行调查评估、认定支持;对于早些年享受政策实施了移民搬迁,但因当时建房标准低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现住房达不到抗震设防标准的,也可在认真调查评估基础上严格把关、予以支持。对于其他特殊情况,需支持实施抗震宜居农房改造建设的,通过一事一议,由农户申请,逐级评议审核批准并报吴忠市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同意后予以支持,但坚决杜绝不履行赡养老人义务、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

(五)组织实施。危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根据各乡镇上报的改造年度计划,统筹安排下达年度任务、补助资金,各相关部门配合自治区派驻技术指导组加强一线指导,各有关部门和乡镇、村、农户按规定程序、适当方式、相关标准要求等进行改造建设,在选址、设计、用材、工程组织、建筑施工、工匠培训等方面全程指导服务,并在抗震宜居农房信息管理系统(APP)中录入改造动态信息和形象图片,确保进度、质量、安全达到预期效果。

(六)验收销号。改造建设工程竣工后,各乡镇要指导农户及建筑工匠、施工单位或统建单位履行各方主体责任,按照要求自行竣工验收,提交《竣工验收备案书》。县危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会同相关部门、乡镇、村逐户进行备案复查,自治区技术指导组进行核查,验收合格通过农户一卡通账户全额兑现补助资金,并在改造台账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APP)中进行销号。

七、工作任务

(一)建立农房安全动态监测机制建立农户主动发现申报、基层干部日常巡查报告、房屋信息定期比对筛查核检为主的农房安全动态监测机制,对发现的不安全住房农户,住建、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共享信息,及时纳入低收入群体支持改造。一是农户主动发现申报。各地要加强农户住房安全常识、政策等宣传,落实农户住房安全主体责任,指导农户重视和密切关注居住房屋安全状况,发现地基下沉、墙体歪裂、屋面塌陷等异常情况,及时向乡镇或通过热线电话向住建、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报告处置。二是基层干部日常巡查报告。村组干部至少每月对村民住房特别是房龄较长、地质环境和质量状况较差等农房进行一次巡查,发现疑似风险隐患或突发灾害致损等情况,第一时间向乡镇报告,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业人员或机构现场勘查鉴定处置。三是房屋信息定期比对筛查核检。住建部门要进一步补充完善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信息,加快自然灾害风险普查及抗震性能评估,对排查采集录入数据库中的危房和达不到抗震设防标准要求的唯一住房,按照危房即增即改、不抗震房愿改尽改原则,及时纳入低收入群体支持改造;对房龄达到25年以上没有抗震构造措施的房屋,各地每年进行一次复核鉴定,发现安全隐患的及时联动处置。

(二)切实提高住房安全防控能力。坚持危窑危房即增即改、动态清零,危窑危房一经发现,应指导、支持、推动农户加快改造或到安全住房居住,坚决守住危房不住人、人不住危房底线。坚持对达不到抗震设防标准要求的唯一住房愿改尽改、能改快改,切实增强地震灾害防范意识,宣传动员、引导支持农户对达不到抗震设防标准要求的唯一住房尽早实施改造,早日消除全县农房地震灾害风险。各乡镇要全面摸排掌握农户所有房屋情况,另有安全住房在达不到抗震设防标准要求的住房常住的,动员其自行改造或到安全住房居住。对城乡两栖居住或偶尔在农村达不到抗震设防标准要求的住房居住、不愿意改造的,要因房施策,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风险防范管理,切实保障居住安全和公共安全。各地要加强震灾、洪灾、火灾、风灾、雪灾等各类自然灾害风险预警,编制相应住房应急避险预案,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伤。

(三)强化改造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各乡镇要严格执行危窑危房和抗震宜居农房改造工作流程、标准规范,特别是抗震构造措施,落实改造农户和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加强改造建设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管。自治区即将征集编制印发《宁夏特色抗震宜居农房设计方案图集》,各乡镇可结合实际另行制定或引导农户直接选用具有本地特色的农房设计方案,提升农房设计建造水平。坚持就地取材、就近选材,降低建设成本,维护建筑风貌协调。要大力培养本地乡村建设工匠,制定实施工匠培养培训计划,建立工匠名录,提升工匠专业技能,更好地服务农房改造建设。要压实县乡专业人员特别是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员责任,加强现场技术指导服务,严格落实质量安全监督卡制度,强化材料和施工过程、消防安全等重要环节管理。要把好改造房屋竣工验收关,抓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确保改造质量安全。

(四)持续提升农房建设品质。在确保房屋基本安全的前提下,以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接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为目标,引导建设结构安全、风貌乡土、功能适用、成本经济、绿色环保的宜居性新型农房。优化房屋结构功能,推行厨房、客厅、卧室、卫生间独立设置布局,推进水冲式厕所入室改造。提升房屋建筑品质,鼓励同步实施农房墙体保温、屋面隔热、节能门窗、被动式暖房等节能降耗措施;积极探索房屋建设工程和太阳能工程融合创新技术,全面推进光伏建筑一体化设计应用,实施清洁能源制冷供热,改造建设低碳零碳绿色农房。有效防范太阳能加装对房屋安全、建筑风貌造成的影响。推广装配式钢结构农房、EPS模块农房等新型建造方式。切实改善居住环境,顺应农户新的生产生活方式,优化院落功能布局,科学设置储物停车设施、庭院经济发展空间,积极推进人畜分离,协同实施垃圾、污水等环境整治。

(五)落实公平公正公开制度。严格落实村组、乡镇及县三级农房改造对象、补助标准等公开公示制度,确保保障对象精准、补助标准透明、改造结果真实。严格补助资金管理,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坚决防止套取骗取、重复申领和挤占、挪用、克扣、拖欠、截留、滞留补助资金等问题。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对发现和举报投诉的违法违规问题,出现一起、移交一起、查处一起。继续落实年度绩效评价机制,提升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效。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落实责任。严格实行县级总负责、乡镇抓落实、部门分工负责的责任机制。各乡镇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组织机构,搞清农房现状,确定目标任务,制定改造计划。县级强化保障措施,建立乡镇和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形成推动工作的整体合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统筹推进农村危窑危房和抗震宜居农房改造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农村危窑危房和抗震宜居农房改造补助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管;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乡村振兴部门负责认定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其他脱贫户,并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突发严重困难户。各地各部门要统筹做好项目、资金、人力调配,扎实推进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工作。

(二)多元筹资,多方支持。建立农户主体、政府补助、社会帮扶等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并加大本级财政资金筹措力度,及时足额拨付补助资金。财政部门要加大本级财政资金配套保障力度,多渠道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帮扶,支持农村低收入群体加快不安全住房改造。积极探索研究制定农村房屋保险政策,引导保险机构设立农村房安全保险险种,减轻自然灾害等原因对农户住房和生活的影响。加大对农村住房安全保障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向获得危窑危房和抗震宜居农房改造政策支持的农户提供贷款,可视情况给予财政贴息等政策支持。

(三)注重日常规范管理。进一步加强乡村建设管理与技术力量,确保农房建管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特别是乡镇要明确承担农村住房安全管理的机构和职责,选优配强专兼职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员,村两委要确定相对熟悉住房安全常识的成员专门负责,加强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日常管理与服务。要建立农村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农村住房安全日常巡查报告、改造过程技术指导与监管等工作,并为农户改造后房屋的日常维护与管理提供技术支持。要落实农村危窑危房和抗震宜居农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每年及时将改造农户档案信息录入全国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管理系统宁夏抗震宜居农房改造建设在线监管信息系统,并同步完善、妥善保管纸质档案,同时及时更新补充完善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系统和自然灾害风险普查及抗震性能评估系统数据信息,为推动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奠定基础,推进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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