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3001/2023-00049 发文时间 2022-08-29
发布机构 盐池县政府办 文 号
公开方式 依申请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池县再生水厂、德胜墩水资源综合利用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池县再生水厂、德胜墩水资源综合利用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盐池县再生水厂、德胜墩水资源综合利用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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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盐池县再生水厂、德胜墩水资源综合利用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

一、编制目的、原则和依据

(一)方案编制的目的按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交通、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令〔2015〕第25号)等文件的要求,盐池县再生水厂、德胜墩水资源综合利用特许经营项目已由盐池县人民政府授权盐池县水务局为项目实施机构,由盐池县水务局组织编制本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对项目概况、特许经营模式可行性评估、项目风险分配、项目运作方式、交易结构、项目合同体系、监管架构、项目招标采购、财务分析及评价等内容进行研究、分析和方案编制,为盐池县人民政府决策提供参考,本方案经盐池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为下一步工作确立原则、提供依据。

(二)方案编制的原则

——坚持规范运行原则。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保证项目依法合规地采用特许经营模式运作,坚决防范政府以固定回报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违规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坚持必要、可承受的财政投入原则基于项目现有基础和实际需求,科学制定项目方案,在政府和社会资本方之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明确双方的权责和义务,准确测算项目全生命周期政府支出责任并审慎决策,防止政府支出责任过多、过重,加大财政支出压力。

——坚持公开透明、维护公益原则项目实施过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依法通过竞争机制择优选择社会资本方;依法合规公开特许经营项目各阶段重要信息,建立健全及时有效的项目信息公开和公众监督机制。保证政府方合理的监督权和介入权,对参与各方形成有效监督和约束。

——坚持平等合作、优势互补原则建立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关系,兼顾平衡项目经营性和公益性的同时,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确保政企合作行稳致远;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创新监管方式,优化服务能力,有效发挥社会资本的融资、技术和管理等专业优势,激发社会资本的经营活力,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与效率。

——坚持因地制宜、灵活兼顾原则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和需求,广泛调研,充分吸收和借鉴类似项目的运作经验,依据国家最新政策导向,灵活运用行业前沿理论,因地制宜地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和特许经营协议。兼顾考虑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长远需求,在保障项目持续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为未来可能长达20-30年的项目执行期预留调整和变更空间。

(三)方案编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5月);

2)《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525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1744号);

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规范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17号)

5)盐池县再生水厂及升级改造项目立项、可研、初设批复等;

6)盐池县德胜墩水资源综合利用工程立项、可研、初设、初设变更批复等;

7)资产评估报告等其他项目相关文件。

二、项目概况

(一)项目背景2019年至2020年期间,盐池县通过财政资金、发行政府债券等方式多渠道筹资,实施完成了再生水厂的改建工作以及德胜墩水库的修建和城北排水沟的综合整治工作,通过积蓄再生水厂处理的中水,为围城绿地及周边湿地湖系提供充足水源,一体化解决盐池县再生水的制作、输配和经营管理等问题,目前该两项工程已处于试运营状态。为进一步提升县域内污水资源化利用水平,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盐池县在确保财政可承受的基础上,拟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实施推进盐池县再生水厂、德胜墩水资源综合利用特许经营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项目运营,提高项目运营质量和管理效能,形成可持续的政企合作模式的同时加大存量资产盘活的力度,形成良性投资循环,推动县域经济社会向更高水平发展。

(二)项目类型本项目属于供水、市政行业存量项目。

(三)项目实施机构盐池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授权盐池县水务局(简称实施机构县水务局)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本项目准备、采购、执行和移交阶段等全生命周期内各项工作。

(四)特许经营范围盐池县再生水厂、德胜墩水资源综合利用特许经营项目运营、维护、管理和服务等一体化工作。

三、特许经营可行性评估

(一)具备成熟稳定的宏观政策环境从中央到各部委相继出台了有关鼓励和允许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的政策,为公用事业的改革和未来的监管提供了较为成熟的政策环境。

(二)具备竞争充分、市场化程度高的行业环境在我国再生水项目开展特许经营模式的先驱者广泛,经过多年的市场化运作,已经形成竞争充分、模式成熟、市场成熟的社会资本专业化市场环境。通过向相关行业潜在社会资本方推介,社会资本对本项目态度积极,参与投资、建设、运营意愿强烈,从竞争和市场角度看,本项目采用特许经营模式是可行的。

(三)通过盘活存量资产,优化政府债务结构相较于传统政府采购模式,有效引导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参与存量国有资产运营,有利于形成投资良性循环,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提高财政资金投资使用效益,优化政府债务结构。

(四)满足长期、可持续经营的条件本项目方案明确,技术路线清晰,全生命周期及其回报机制合理,符合特许经营的基本要求。

(五)满足社会资本方获取使用者付费的条件社会资本方完成本项目投融资并提供运营维护服务,通过收取再生水服务收入以补偿经营成本、回收投资并获取合理回报。在尊重使用者支付意愿、提高供水服务水平基础上,可进一步建立以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核心的再生水供水服务机制。

(六)特许经营模式下全生命周期成本低于传统模式本项目全生命周期PSC现值为6909.02万元,全生命周期特许经营现值为1233.21万元,物有所值量为5675.81万元,物有所值指数为82.15%,因此,特许经营模式较传统投资运营模式实现的价值大,能够为政府节约成本,本项目宜采用该方案进行特许经营模式运作。

四、特许经营模式研究

(一)运作方式本项目采用转让-运营-移交(TOT)的方式予以运作。TOT的运作方式下,政府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政策要求以及本项目资产评估结果,依法合规地将项目特许经营权有偿转让给中标社会资本,由中标社会资本按合同约定支付经营权转让价款,并承担转让价款的支付义务。项目合作期内,由社会资本方承担本项目的运营、维护、管理和服务等一体化工作,并通过经营收入收回投资并获得合理回报。项目合作期届满后,社会资本方将项目经营权及全部项目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依据资产评估结果,无偿移交给政府方。

(二)项目交易结构

1)本项目由县政府授权县水务局作为项目实施机构,统筹负责项目实施,包括项目准备、采购、执行和移交阶段全生命周期工作。

2)县政府授权县水务局、县住建局和县污水处理公司作为本项目经营权转让的主体,将再生水厂和德胜墩水资源综合利用工程的经营权整体打包转让给中标社会资本方。各资产权属单位负责办理本项目经营权转让的法定程序,依法开展转让标的资产评估工作,确定经营权转让价格,按规定上报盐池县财政部门审批。

3)县水务局通过公开采购的方式选定社会资本,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社会资本方就盐池县再生水厂、德胜墩水资源综合利用特许经营项目开展运营、维护、管理和服务等一体化工作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及获得相应合理回报的权利。社会资本方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向政府方支付经营权转让价款,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将获得的收入列入预算,统一报盐池县财政局确认该预算收入。

4)项目合作期内,社会资本方负责项目的运营、维护、管理和服务工作,向供水对象收取使用者付费。县水务局定期对社会资本方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社会资本方再生水服务单价进行调整。

5)合作期满后,社会资本方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将采用项目资产及相关权益无偿移交给县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全部项目资产及设施需通过政府方的移交验收。

(三)相关配套安排

1)项目前期工作为有序推进本项目前期工作,县政府授权县水务局担任本项目实施机构。县水务局着手开展本项目相关前期工作,履行必要手续,取得正式批复(授权),就特定事项协调有权部门出具审查意见。

2)后续配套工作按照国家及项目所在地有关法律及法规,在项目实施机构权限和管辖范围内尽力配合完成项目资产性能测试和交接工作,确保经营权顺利移交。协助社会资本方获取运营、养护及管理所必需的批复文件;协助社会资本方办理各项审批手续,协调审批程序。

(四)项目合作期限从本项目的实际需求出发,结合盐池县财政承受能力情况、行业内社会资本方的一般性要求和本项目潜在社会资本方的市场测试结果,拟定本项目合作期25年,自《特许经营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至社会资本方将项目经营权无偿移交还给政府方之日止。

(五)回报机制本项目下,社会资本方作为运营主体,在运营期内通过制作、输配再生水资源综合利用于城市生态湖、湿地补水和景观绿化灌溉等,可获得再生水服务的经营收入,在覆盖投资回报的前提下,保证项目各项财务指标达到同行业基准水平,故本项目回报机制为使用者付费

五、项目风险识别与分配

根据污水处理和城市供水行业面临的普通风险及本项目自身特点,可以将本项目大致划分为政治风险、法律和政策调整风险、投融资风险、运营风险、移交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等6大类20项风险,依据风险分配原则、框架和流程具体识别、分析并给出应对措施如下:

51项目风险分配表

风险类别

风险因素

政府承担

社会资本方承担

责任方承担

共同承担

风险分配说明、措施

政治风险

征用/公有化

Ö




因项目被中央或地方政府征收征用、实行国有化等因素导致的合作期提前终止,该风险由政府方承担。《特许经营协议》中明确终止补偿条件和补偿方式。

政府干预

Ö




因政府部门人员更替或政府等因素,干预/影响到社会资本方的日常经营管理从而影响项目的正常运营,该风险由政府方承担,《特许经营协议》中明确社会资本方自主经营管理的措施,保障项目运营不受政府非正常监管干预影响。

法律和政策调整风险

不可控法律、政策变更




Ö

因法律法规、行业强制性规范标准、上级政府颁发的政策发生变更给项目实施带来的风险,本级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均对该风险缺乏管控措施,按照风险分配原则,该风险由双方共担。《特许经营协议》中明确该风险可能引起的成本变动或项目提前终止的调整和应对机制。

可控政策变更

Ö




因盐池县人民政府及其下属单位颁布的政策变更给项目实施带来的风险,本级政府对该风险更具有控制力,按照风险分配原则,该风险由政府方承担。《特许经营协议》中明确因该风险发生可能引起的项目合作条件发生变化,甚至导致项目终止的,政府方应赔偿社会资本方因此而实际遭受的直接损失。

决策审批延误



Ö


因社会资本方资料、手续不齐全、不及时等原因抑或政府机构能力不足、内部机制不完善等原因造成项目决策或审批事项延误,按照风险分配原则,该风险由导致该等情形发生的责任方承担。《特许经营协议》中明确约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应负责的报审事项和时限,各责任主体对相应的报审事项负责,并明确相应的责任承担方式

整改风险




Ö

因国家、地方政策调整或项目经受审计,导致本项目需要进行整改的风险,该风险由双方共同承担。项目前期准备和采购过程中,双方都应依法合规推进本项目各项工作,遵循适用法律及特许经营相关政策文件的各项规定,积极开展项目自查,确保项目各项条件符合政策法规的规定,减少整改风险。如发生风险事项,双方应积极协商对本项目进行整改(如需要)。

投融资风险

融资交割风险


Ö



因项目实际融资交割受不同金融机构的贷款政策影响,如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或其他金融组织的贷款政策各不相同,如项目资金供应不足或者来源中断导致项目生产延缓甚至被迫中止等风险,应由融资主体社会资本方承担。

利率风险




Ö

我国目前虽正推行利率市场化改革工作,但贷款基准利率和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仍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据国家货币政策进行合理调控或定期公布,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均没有影响力和控制力,为保障双方的利益,本项目该风险应由双方共同承担。《特许经营协议》中明确具体共担的机制。

运营风险

资产性能不足




Ö

因项目资产性能不足导致项目运营产出不达标的风险按照该风险的发生时点由双方共同承担。在项目经营权转让前,双方应共同对存量资产开展包括性能测试,设备完好率、资产清单梳理等在内的全面评估工作,对不能满足运营要求的设备设施,政府方自行完成或委托社会资本方进行维修、重置或更新。项目经营权转让后,社会资本方承担资产性能不足的风险,并负责改善资产性能直至产出/服务达标。

技术力量不足


Ö



因技术力量不足等问题可能严重影响运营效率、发生安全生产事件、或者服务质量不达标,该风险由社会资本方承担。《特许经营协议》中明确社会资本方应配置完备的技术力量,确保高效、安全、高质量开展项目运营工作。

供应商违约


Ö



社会资本方应按照适用法律雇用供应商,包括运营维护过程中的各类设备、服务供应商;社会资本方对于其供应商、他们的代理人或他们直接或间接雇用的任何人的任何职务行为应明确对政府承担全部的责任,视该等行为为社会资本方的行为。

环境保护



Ö


因项目运营维护而造成项目场地或周围环境的环境污染,由社会资本方负全部责任。《特许经营协议》中明确社会资本方应遵守适用法律的各项标准及要求,因社会资本方原因造成的环境污染应由社会资本方全部直接或间接承担相应责任,但社会资本方对于接手之前存在的环境污染,或者由于政府方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社会资本方不承担相关责任。故该风险建议由责任方承担。

收入不足




Ö

本项目收入为再生水服务收入,受社会资本方供水水量和水价影响,供水水量一是受社会资本方自身运营效率影响,二是受项目来水量影响,根据污水处理行业惯例,政府方应对在本项目中对提供最低水量保障,以保障社会资本方合理收益;使用者付费部分的供水水价受到物价水平、政府定价等综合因素影响,建议该风险应由双方共担。《特许经营协议》中明确具体风险分担机制。

运营质量不达标


Ö



特许经营项目中运营维护责任全部由社会资本方承担,此风险也应由社会资本方承担。同时,社会资本方另行委托/分包第三方运营维护机构进行运营维护的,此项风险与责任也不因此委托而转移或消灭。《特许经营协议》中明确制定绩效考核办法,政府方对于不达标的服务质量相应扣减其使用者付费金额,从而约束社会资本方的服务质量。另一方面,对于服务质量不达标且不及时改正的,在合同中还可约定运营维护保函,政府方可以通过提取保函项下金额用于项目运营整改,以此方式约束社会资本方

运营成本超支




Ö

项目运营期内项目运营成本发生较大幅度地增长,视成本超支的原因合理分配该风险。因社会资本方管理经验不足或成本控制不力等原因导致的,由社会资本方自行承担该风险。因合作期内国内或地区通货膨胀引起整体物价和薪酬水平上升,导致各类成本被动上升的风险,由双方共担。《特许经营协议》中明确具体的共担方式和方案(包括该等情形的认定方式、调整方案和共担比例等问题)。

新增投资




Ö

因项目合作期内水质标准提高、处理工艺改进等因素,导致项目需进行改扩建或提标改造或设备设施提升,造成的新增投资费用由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共担。《特许经营协议》中明确一定投入范围的的新增投资由社会资本方自行承担和消化,超出一定范围后的新增投资费用由政府方承担。

移交风险

资产质量不达标


Ö



项目运营期内,项目全部资产、设施的运营和维护是由社会资本方直接负责且处于社会资本方的完全控制下,因此该风险应由社会资本方承担。《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移交前的检修措施,确保设施处于良好的状态,达到事先约定的移交标准。另一方面,合同中可约定移交保函,在移交资产质量不达标且社会资本方不及时补救的情况下政府方提取保函项下金额用于项目移交整改,以此从方式约束社会资本方。

资产权属有负担


Ö



项目移交前,社会资本方应确保项目资产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所有权约束,亦不得存在任何种类和性质的其他负担,此项风险由社会资本方承担。《特许经营协议》中明确政府方可通过在合同中约定移交手续的执行必须先期进行资产权利义务负担检查。另一方面,合同中可约定移交保函,在资产有负担且社会资本方不及时解除资产负担的情况下提取保函项下金额,以此方式约束社会资本方。

移交后资产损坏


Ö



项目移交后的一定时期内,项目资产发生自然损坏导致无法使用或质量不达标的情形,由于社会资本方熟悉资产状况并应按照约定将符合性能要求的资产移交给政府方,该风险由社会资本方承担。《特许经营协议》中明确合理的缺陷责任期,该时期内社会资本方须按协议约定履行保修义务,确保资产可用性,但因接受移交的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除外。

不可抗力风险

不可抗力




Ö

因不能预见的自然灾害,例如地震、洪水、极端恶劣气候条件、病疫等或非自然因素导致的不可抗力如战争、暴乱、大规模罢工、政治动荡等相关事件发生所引发的风险,由双方共同承担。在不可抗力风险发生时,双方应尽快明确不可抗力事件,并初步评估事情产生影响,合理共担损失,合力应对事件,尽快恢复项目正常运作。《特许经营协议》中明确因发生不可抗力风险导致项目提前终止的补偿条件和补偿方式。社会资本方应当尽可能通过购买保险转移/规避不可抗力风险,对于无法投保的风险事项,双方各自承担因此风险发生的额外费用和支出。

六、特许经营协议框架草案

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提出的要求,并结合本项目,明确协议的主要内容。参考如下:(1)项目名称、内容;(2)特许经营方式、区域、范围和期限;(3)社会资本方的经营范围、项目资本金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等;(4)所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5)设施权属,以及相应的维护和更新改造;(6)监测评估;(7)投融资期限和方式;(8)收益取得方式,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确定方法以及调整程序;(9)履约担保;(10)特许经营期内的风险分担;(11)政府承诺和保障;(12)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13)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项目及资产移交方式、程序和要求等;(14)变更、提前终止及补偿;(15)违约责任;(16)争议解决方式;(17)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七、特许经营者应具备的条件与选择方式

本项目为政府存量资产转让项目,具体运作方式采用TOT模式。存量资产的区位、建设内容、技术标准、投资规模和资产状态等项目整体经济技术参数较为明确、完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方式可以采用公开招标。

但项目部分核心边界条件如经营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是否涉及更新改造等再投资事项需与社会资本在采购阶段进行磋商确定,且考虑到项目运营任务,时间紧,本项目采购方式也可采用竞争性磋商的方式。

因此,本项目采购方式建议采用公开招标或竞争性磋商方式,具体方式由项目实施机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在项目采购阶段研究确定。

八、政府承诺与保障

(一)特许经营权的有效性在中标社会资本严格执行特许经营协议的前提下,县政府应保证其特许经营权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始终持续有效和完整,不可抗力除外。

(二)协调与政府部门的联系在项目合作期,负责协调社会资本方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

(三)加强能力建设通过专题培训、政策解读等措施,统一思想,提高政府各部门、社会资本和社会公众对本项目的认识,营造良好的环境氛围。同时,聘请专业咨询机构为项目全生命期提供财务、法律、技术和商务支持,为本项目顺利推进保驾护航。

(四)争取政策支持充分整合、有效利用现有资源和政策,争取特许经营项目配套政策支持;同时,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各类支持。

(五)完善监管制度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对社会资本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对社会资本方经营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

九、特许经营期满后资产处置方式

(一)移交日期移交日为项目合作期满当日。

(二)移交范围在移交日,社会资本方应向实施机构或其指定的机构完好移交本项目设施设备、其他权利和权益、各类管理章程和运营手册等文件和资料,且应清除本项目设施设备的一切债务和或然债务(包括抵押、质押或任何形式的担保),具体包括以下内容(社会资本方的银行存款以及债权、债务不在移交之列):

1)本项目全部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

2)与本项目有关的施工、工程监理及工程竣工验收、监测数据,及其他资料等;

3)与本项目运维有关的手册、制度、财务账目和凭证等文件资料;

4)本项目运营和维护期间所产生的记录、档案资料等;

5)社会资本方在运营期间为设施运营而购置和取得的资产等,上述资产根据特许经营期满进行资产移交前的资产评估报告确定;

6)法律法规规定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三)移交程序

1)在不迟于本项目《特许经营协议》期满前12个月,由实施机构或其指定机构代表政府处理相关移交事宜。实施机构与社会资本方就移交方案、移交范围、移交标准及性能测试、备品备件等内容进行商议,并不迟于移交日前6个月确定项目移交的具体办法。

2)项目实施机构或其委托的专门机构有权对与移交有关的,或可能影响移交的事宜进行监督。社会资本方有义务为其提供一切方便,但实施机构或其指定机构不应直接干预社会资本方的运行。

3)如果项目移交时不能达到移交标准,实施机构或其指定机构应有权要求社会资本方进行修复或政府方自行修复后由社会资本方承担相应费用(应向社会资本方提供所发生的支出详细记录)。

4)如社会资本方不能或不愿进行移交前修复,视作社会资本方违约,政府方有权终止合同。

(四)移交的条件和标准

1)权利方面的条件和标准:项目设施和所涉及的任何资产不存在权利瑕疵,其上未设置任何担保及其他第三人的权利。但在提前终止移交的情形下,如移交时尚有未清偿的项目贷款,就该未清偿贷款所设置的担保除外。

2)技术方面的条件和标准:项目设施应符合下列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技术、安全和环保标准,并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社会资本方应在无偿移交前确保资产处于最佳状态,项目移交标准通过《特许经营协议》约定。

3)程序方面的条件和标准:项目设施应编制资产清单,并对项目设施资产清单所列明的各项设备以及其他设施进行资产评估,确保社会资本方在项目资产移交时,资产价值明确具体。

十、财务测算

(一)项目成本测算

1运行成本。本项目特许经营范围包含再生水厂及德胜墩水资源综合利用工程两部分,其中运行成本分为原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职工薪酬、修理费、水质检测、管理费,其运行成本汇总如下:

10-1 单方水年运行成本汇总表

成本项目

再生水厂

德胜墩水资源利用工程

原材料费

347.21万元

/

燃料及动力费

165.27万元

228.00万元

职工薪酬

105.40万元

81.00万元

修理费

46.52万元

95.90万元

水质检测

6.00万元

43.20万元

管理费

67.03万元

44.8万元

合计

737.43万元

492.90万元

本项目设备大中修及更新改造费用采用一事一议的原则,由社会资本方在需要时向实施机构提出申请,财务测算中暂不考虑。项目更新改造由社会资本方承担,当项目投入的设备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时,由社会资本方提交更新改造方案(包括不限于投资方案、融资方案、再生水服务价格调整方案)报实施机构审批,政府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根据自身财力安排部分补助资金(若有);经实施机构审批后社会资本方负责更新改造方案的融资和实施,最后根据实际投资金额结合投标投报的辅助指标据实调整再生水服务价格。

2财务成本。本项目暂定特许经营权转让对价为7055万元,其中20%由社会资本方已自有资金形式出资,其余80%进行银行融资,即银行融资金额5644万元,银行融资利率暂定4.6%,贷款年限25年,经测算,项目合作期内社会资本方每年向银行还本付息384.55万元。

(二)项目收入测算

本项目为使用者付费项目,项目收入为向特定对象供水收取的使用者付费。项目合作期内,项目公司通过再生水的生产和输配,可为盐池县城北防护林等景观绿化进行灌溉,为城市生态湖、湿地等进行补水,形成再生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并获得收入,具备使用者付费基础。

再生水服务费=供水量×再生水服务费单价

供水量:根据该项目初设批复,项目设计水处理规模为1.2m³/d,年进水量438m³。该项目确定再生水回用率为90%,实际再生水年产出量为进水量的90%,即394.2m³,再生水厂产出再生水全部转入德胜墩水库进行储存与再输配,考虑到德胜墩水库年蒸发水量为33.93m³,则德胜墩水库年供水量=再生水年产出量-年蒸发水量即360.27m³

再生水服务费单价:项目合作期限内,在再生水服务费覆盖投资回报的前提下,保证项目各项财务指标达到同行业基准水平,计算项目使用者付费收入,根据年实际再生水供水量360.27/m3计算再生水服务单价,经测算,再生水厂和德胜墩水资源综合利用工程的再生水服务单价为4.52/,其中再生水厂供水单价为2.58/吨,德胜墩水库供水单价为1.94/吨。

十一、绩效考核

(一)绩效考核方式

参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的要求,由项目实施机构在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本项目的绩效考核工作,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具体到本项目,即本项目实施机构县水务局牵头并会同盐池县财政、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成立绩效考核小组,组织实施本项目绩效考核工作。本项目运营维护期内,主要通过季度常规考核和不定期的临时考核或抽查的方式对社会资本方的服务、产出和管理水平进行考核。

常规考核由实施机构每季度组织实施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一次,对项目建(构)筑物和设施设备的维护、项目生产经营等产出情况、社会资本方人员组织、档案、财务等管理情况以及其他内外部效益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并依据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进行细致评估后得出绩效考核得分情况。

实施机构也可随时组织临时考核或抽查,如发现缺陷,则需以书面形式通知社会资本方。临时考核结果一般不作为社会资本方违约情形处理,除非临时考核发现的缺陷会导致项目资产可用性的破坏、正常服务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无论何种情况,社会资本方应及时修复缺陷,否则实施机构可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相关约定提取社会资本方提交的运营维护保函中的相应金额。实施机构确定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时间后,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社会资本及相关部门做好准备和配合工作。

(二)考核支付比例

本项目绩效考核前的再生水服务单价根据上文第十章 财务测算计算得出,计算结果再依据绩效考核的结果按如下再生水服务单价调整比例予以调整:

11-1 绩效考核调整比例表

考核得分

调整比例

备注

X≥80

100%

按内插法计算

75≤X80

90%100%(不含)

70≤X75

80%90%(不含)

65≤X70

70%80%(不含)

60≤X65

60%70%(不含)

X60

060%(不含)

由社会资本方进行整改,整改之后实施机构重新对运营维护方进行考核

注明:

1)得分<60分的视为不合格的,社会资本方必须进行整改,整改之后由实施机构重新进行考核,按重新考核后的得分计算支付比例。整改费用和重新考核费用由社会资本方承担。若连续两次整改不合格,政府有权兑取运营维护履约保函,暂停社会资本方特许经营权,整改合格后,按照前两次考核结果的平均分,计算并调整当期再生水服务单价。若社会资本方持续三次以上绩效考核不达标,政府方有权收回本项目特许经营权。

2)绩效考核每季度常规考核一次,根据全年四季度绩效考核结果的平均值相应调整当年度再生水服务单价,调整额于该年度第一个月一次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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