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323009/2023-00067 | 发文时间 | 2023-04-17 |
| 发布机构 | 盐池县财政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池县政策性纾困基金设立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盐池县政策性纾困基金设立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盐池县政策性纾困基金设立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从战略全局出发,从改善社会心理预期、提振发展信心入手,加大三农及中小微企业纾困力度,减轻三农及中小微企业负担,打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堵点卡点,使各项政策直达市场主体,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1〕45号)《金融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宁地金监发〔2023〕58号)和《盐池县关于扎实做好“稳经济保增长促发展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盐党办发〔2022〕32号)等文件精神,确保存量政策和增量政策叠加发力,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主基调,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加强各类政策协调配合,更好发挥财政撬动社会资金的杠杆作用,形成共促高质量发展合力,稳步推动金融助三农助企纾困政策落地,有效增强三农及实体经济的金融服务供给,全面摸排市场主体融资需求,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加强抽贷、断贷、压贷、拒贷行为管理,对符合条件的三农及小微企业新增贷款做到“能贷尽贷”、存量贷款“应延尽延”,帮助信用良好、发展前景较好、受疫情影响“三农”及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确保社会总需求得到有效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原则。政府是政策性纾困基金建立、使用和管理的主体,要充分体现“政府主导、各方协作、合规有效、市场化运作”的效能,强化政府统领职能,共同推进完善管理模式。
(二)市场运作原则。激发市场优势和活力,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作用,以政策性纾困基金为引导,进一步构建市场化的风险保障体系。
(三)专业管理原则。委托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对政策性纾困基金进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封闭管理。
(四)风险共担原则。实施政府引导,融资担保公司管理,财政监督,其他有关部门协同运作的模式,促进各参与方共同承担和化解风险,形成政府资金引导撬动、合作银行大力支持、融资担保公司增信的风险共担机制。
(五)提高担保风险容忍度原则。针对支持对象的特殊性,进一步提高担保风险容忍度,提高融资担保规模。
三、基金设立
(一)设立主体:盐池县财政局根据盐池县人民政府授权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引导更多的金融资源投入“三农”及中小微企业领域。
(二)基金类型:政策性纾困基金。
(三)资金来源:自治区财政厅补助县(市、区)设立的纾困基金、风险补偿基金、创业贷款担保基金等专项资金作为政策性纾困基金启动资金,全部纳入政策性纾困基金。
(四)基金规模:统筹整合相关资金1亿元设立政策性纾困基金。小额创业贷款担保基金7480万元(其中:就业创业贷款担保基金6020万元由盐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盐池县妇女联合会管理,妇女创业贷款担保基金1460万元由盐池县妇女联合会管理),县财政配套资金2520万元(委托中民融盐扶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管理),根据县级财政实际情况,分期分批,稳妥实施。
(五)基金用途
1.盐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盐池县妇女联合会管理部分仍按照“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
2.委托担保公司的业务主要用于助农助企纾困方面,包括滩羊、肉牛和黄花等自治区重点产业以及盐池县农业特色优势产业、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等领域。
四、基金运作
(一)支持对象
“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支持对象,以及在盐池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发展的农户、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产业化企业等经营主体、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以下统称融资对象)。
(二)支持条件
1.盐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盐池县妇女联合会管理部分仍按照“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执行。
2.委托担保公司的业务:
(1)中小微企业:经营状况和发展潜力良好,当前无逾期贷款,无违纪违法行为,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2)农业产业化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状况和发展潜力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3)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在盐池县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经营情况良好,合作社及主要成员当前无逾期贷款,无违纪违法行为。
(4)农户、种养大户:有盐池户籍和固定住所,年龄满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65周岁(含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申请人及其配偶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行为;贷款用途明确,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贷款所需相关资料按照相关规定及合作银行的有关要求提供。
(5)个体工商户: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盐池县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经营情况良好,经营者当前无逾期贷款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担保费率
1.盐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盐池县妇女联合会管理部分仍按照“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执行。
2.委托担保公司的业务
(1)贷款额度。中小微企业(单笔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农业产业化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单笔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及家庭农场单笔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个体工商户及一般农户单笔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具体贷款额度以担保公司和合作银行最终确定额度为准。
(2)贷款期限。最多不超过2年,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到期后可续贷。
(3)贷款利率。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同期同档次中国人民银行LPR利率的20%。
(4)基金放大比例。政策性纾困基金撬动银行贷款比例为1:10。
(5)担保费率。贷款金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免收担保费,10-300万元(含300万元)担保费率为0.5%。
(6)贷款担保及条件。政策性纾困基金贷款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追加企业法定代表人本人及配偶提供个人连带保证反担保责任。担保公司与合作银行对借款人进行独立审保审贷,银行贷款以担保公司有效落实反担保措施为条件,即借款人提供并落实符合担保公司要求的抵(质)押物或反担保人,反担保人符合担保公司制度要求,经担保公司确认后向银行出具《担保意向书》。
1.个体工商户及一般农户5万元(含5万元)以下贷款可以不用提供抵(质)押物,采用信用方式办理。
2.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及家庭农场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贷款可以不用提供抵(质)押物,采用保证反担保或信用方式办理。
3.农业产业化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贷款可以不用提供抵(质)押物,采用保证反担保或信用方式办理。
4.中小微企业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贷款可以不用提供抵(质)押物,采用保证反担保方式办理。
(四)操作流程
1.盐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盐池县妇女联合会管理的部分仍按照“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操作流程办理。
2.委托担保公司的业务
(1)推荐。由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科学技术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各乡(镇)等单位对符合政策条件的经营主体进行推荐。
(2)咨询了解。由担保公司项目经理和合作银行客户经理与融资对象面谈,了解融资对象基本情况,对符合规定的融资对象由担保公司项目经理、合作银行客户经理指导融资对象准备申贷申报材料。
(3)受理。根据融资对象提交的《申请书》等相关资料,由担保公司和合作银行共同审核客户的准入资格。
(4)立项。对经营正常,履约意愿良好,征信报告中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等符合担保公司准入条件的融资对象,由担保公司和合作银行双方确定立项。
(5)调查。由担保公司项目经理和合作银行客户经理共同完成对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
(6)审批。由担保公司和合作银行分别按照自己的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7)放款。由担保公司向合作银行出具《放款通知书》后,合作银行依照《放款通知书》要求放款。
(8)贷后管理。担保公司和合作银行依据各自的管理制度开展贷后管理工作。
(9)解保。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按时偿还贷款的项目,担保公司按相关制度做好解保工作。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贷款的项目,合作银行必须在贷款逾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签发《逾期催收通知书》,超过90天仍无法收回贷款本息的,合作银行应启动诉讼程序。对已履行诉讼程序仍无法追回贷款本息的,可按照协议约定代偿。
(五)风险管控
1.盐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盐池县妇女联合会、担保公司、合作银行应重视贷后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贷后管理,确保借款人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资金。
2.合作银行办理业务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及合作协议造成贷款损失的,全部由合作银行承担。
3.合作银行在收到《放款通知书》后按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并向担保公司出具放款凭证。如合作银行未收到担保公司《放款通知书》或未按《放款通知书》规定要素放款的,担保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
(六)财政贴息
1.盐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盐池县妇女联合会管理部分基金仍按照“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政策执行。
2.委托担保公司的业务:
县财政将补贴资金列入当年预算,对融资担保公司给予0.5%的担保费率补贴,对个体工商户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一年期以内贷款给予同期同档次中国人民银行LPR利率贴息(贷款期限超过一年部分不予贴息)。贴息实行“先付后贴”的方式,借款人按约定结息方式向合作银行支付利息,持完息凭证和结清证明(或凭证)经担保公司确认后申请贴息。
(七)风险责任承担
1.由盐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盐池县妇女联合会按照“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风险责任承担。
2.委托担保公司的业务:由政策性纾困基金、担保公司、合作银行三方分别按照1:5:4的比例进行风险代偿和损失分担。代偿和分担的范围为贷款本金、贷款利息(仅承担代偿之前产生的利息、复利和罚息,不包含代偿之后产生的利息、复利和罚息)。
(八)不良债务追偿
1.盐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盐池县妇女联合会管理部分仍按照“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对不良债务进行追偿。
2.委托担保公司的业务:
(1)贷款发生逾期后,担保公司、合作银行应全力追偿,如因任意一方懈怠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承担损失扩大部分的全部责任。
(2)对于担保公司、合作银行双方启动代偿程序后的追偿所得,或企业恢复还款能力收回的资金,扣除相关追索费用后,剩余部分按各方承担风险比例进行分配,政策性纾困基金、担保公司所分配部分按原渠道退回至各自银行账户。
(九)资金调配及业务暂停机制
1.盐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盐池县妇女联合会管理部分按照“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2.委托担保公司的业务:
(1)担保公司应加强政策性纾困基金的管理,建立政策性纾困基金使用管理台账,每季度结束5日内向盐池县财政局书面报告贷款业务相关情况。同时对基金账户余额进行动态管理,促使合作银行加大信贷覆盖面,积极发放贷款。
(2)合作各方应建立业务预警和暂停机制,合作银行要对借款人已经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时提出预警和处置建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暂停政策性纾困基金新增业务的办理,存量业务仍按正常程序进行:
①年度担保贷款代偿率超过5%;
②根据政策的调整,政策性纾困基金业务需要同步调整的。
对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业务暂停的,由各方共同提出解决方案,经共同协商并制定切实可行方案后,可重新启动政策性纾困基金业务办理;如未能提出解决方案,盐池县财政局、担保公司两方均有权单方取消合作。合作停止后,经核算确认,对合作银行尚未清偿的贷款余额,按资金放大比例约定在贷款担保基金专户中预留相应资金,剩余部分收回。
五、基金管理
(一)盐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盐池县妇女联合会管理部分仍按照“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二)委托担保公司的业务
政策性纾困基金由盐池县财政局委托中民融盐担保公司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封闭运行、定向使用”的管理机制。合作银行对存入专户的资金按照协定存款利率计息,利息由合作银行按时支付到专户。基金存放额度根据约定的贷款放大比例每年调整一次,避免造成基金闲置。
六、职责分工
(一)财政局负责政策性纾困基金资金落实、调配、管理,加大纾困资金支持力度,按照助农助企纾困、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规定,对符合政策条件的三农及中小微企业给予贴息和补贴。
(二)县财政局、科学技术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积极向上争取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直接补助、绩效奖励等政策。进一步增强担保机构风险承受能力,鼓励支持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实体经济领域三农及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三农及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引导融资担保机构积极拓展三农及创新型中小微企业担保业务,着力缓解三农及中小微企业融资纾困问题。
(三)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科学技术局、工业园区管委会、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负责除一般农户和种养大户的融资纾困对象的推荐工作,市场监管局负责个体工商户融资纾困对象的推荐工作。
(四)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科学技术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和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负责政策性纾困基金业务的代偿审核、监督、考核及绩效评价。
(五)盐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盐池县妇女联合会管理部分仍按照“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继续支持创业就业。
(六)人民银行盐池县支行
1.用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持续加大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支持力度,鼓励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可继续以发放的普惠小微信用贷款向人民银行申请支农支小再贷款优惠资金支持。
2.协调合作银行合理满足三农及中小微企业有效信贷需求。对受疫情冲击、原材料价格上涨、运营成本攀升等因素影响导致暂时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引导金融机构合理满足企业有效信贷需求,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坚决防止盲目抽贷、断贷行为。
3.有效落实“无还本续贷”与“展期还贷”工作。
4.引导合作银行下调贷款利率。
(七)担保公司
1.负责起草业务合作协议。
2.负责融资担保业务创新,惠及服务对象,客户营销并向合作银行推荐客户。
3.负责政策性纾困基金存储、调拨、管理。
4.与合作银行协商下调贷款利率。
5.负责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制度进行尽职调查并独立开展评审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或借款人提供融资担保。
6.负责按季开展保后检查,对发现的风险及时通报管理部门和合作银行,共同处置风险。对不良业务按照合作协议
进行风险分担及清收。
7.负责不良业务的追偿。
(八)合作银行
1.负责客户营销工作。
2.负责政策性纾困基金管理工作。
3.负责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政策制度进行尽职调查并独立开展评审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贷款。
4.负责贷后检查,对发现问题的借款人应及时通报管理部门和担保公司,共同处置风险。对于不良贷款按照合作协议进行风险分担及清收。
5.负责提供优质融资服务,切实解决我县融资对象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的问题。
(九)其他部门
各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当融资对象出现失信等问题导致基金发生代偿后,财政、法院、公安、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启动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共同交流、保持信息畅通,为基金追偿提供便利,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提高失信主体失信成本,减少国有资本损失,促进各类融资对象严格履行责任,诚实守信、合法经营。
七、本方案由盐池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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