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3001/2024-00005 发文时间 2023-10-31
发布机构 盐池县政府办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池县补充耕地项目后期管护实施方案的通知
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池县补充耕地项目后期管护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

《盐池县补充耕地项目后期管护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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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盐池县补充耕地项目后期管护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高效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保障粮食稳定生产和粮食安全。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精神,全力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和新增耕地后期管护工作要求,提升新增耕地质量,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确保耕地数量、质量稳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和防止耕地非粮化,实现全县建设用地与耕地占补平衡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粮食安全。

二、目标要求

建立补充耕地项目后期管护机制,按照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生态有改善的总要求,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确保新增耕地持续有效耕作利用,保障全县完成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任务。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自然资源部跨省域补充耕地项目后期管护要求,项目交易确认后五年内为新增耕地监管期,监管期从交易后的第二年算起,监管期内的监管单位为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管护责任主体为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二)坚持“谁受益、谁管护”原则。确保耕种者责、权、利相统一。

(三)坚持“引入市场机制”原则。鼓励项目所在地乡镇通过招标或委托有资质的企业和工商资本主体种植经营,也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转包、租赁等方式流转给种植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承包经营主体开展规模化种植。

(四)遵循“因地制宜”原则。结合实际,土地经营者可选择作物品种和合理的种植技术模式用于粮食生产,保障种植基本收益,调动经营者的耕种积极性,有效激励群众保护耕地,利用耕地。

四、管护内容

(一)新增耕地用途管制。项目新增耕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不得改变用途,主要种植玉米、小麦等粮食作物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等,不得出现国务院和自然资源部明令禁止的非农化和撂荒等现象。

(二)项目配套设施管护。经营者对项目配套的灌排设施、水利工程及电气化自动化等设施的进行管理与维护,确保各项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及时修补损毁的田间道路,对未成活防护林进行补植,确保道路系统通达顺畅,农田防护林充分发挥作用,满足新增耕地生产需求。

(三)新增耕地质量提升。一是培肥地力,通过使用农家肥及商品有机肥,改善土壤理化性状,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减少地表水蒸发,保持水土流失。二是培育耕作层,通过农艺措施、水肥一体化措施,使项目区形成基本耕作层,保水保肥性能良好,地力水平显著提高。三是提高抗灾能力,及时清理田间杂草和残膜并集中销毁,减少越冬虫卵、病菌和水肥消耗及杂草种子散落,同时对残留农膜进行彻底捡拾,避免形成白色污染。

(四)其他管护内容。对项目告示牌、标志碑、警示牌等内容进行管护,确保形态完好、内容清晰。

、新增耕地项目后期管护资金来源及使用

(一)管护资金来源。一是依法自筹的资金。依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耕地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21号),鼓励各地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实施土地整治项目,充分调动企业和个人参与土地整治项目的积极性,多渠道落实补充耕地任务。二是耕地开垦费用。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宁财(综)发〔201213号),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基本农田建设和中低产田的改造。三是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资金。依据《宁夏回族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办法》(宁财(综)发〔2021296号),承担跨省域统筹补充耕地任务的县(区),按照不少于总收益资金的3%用于补充耕地项目的后期管护和质量提升;承担跨县域统筹补充耕地任务的县(区),安排不少于5%的交易资金,用于补充耕地项目的后期管护和质量提升,并由县财政一次性拨付至自然资源局基本账户,管护费用分五年时间使用。四是其他资金等。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

(二)管护资金使用。主要用于项目区新增耕地质量提升、灌排设施、机电设备维护更新、田间道路修补、农田防护林补植等开支。同时也用于日常监督、巡查、指导等工作经费支出。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项目后期的耕种管护,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务、各乡镇为成员的补充耕地项目后期管护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统筹补充耕地项目后期管护日常督查考核监督指导、协调推进等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自然资源局负责明确项目范围和新增耕地面积,拟定项目后期管护资金需求年度计划,对补充耕地项目后期管护进行监督指导。协同农业农村局制定后期管护检查验收流程及标准。农业农村局负责新增耕地后期种植指导、地力培肥指导、监督上报工作。水务局负责项目区水资源的调配,水利工程设施的使用指导、监管工作。财政局负责项目后期管护资金的筹措、拨付、监管工作。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确定辖区内补充耕地项目后期管护责任人,签订新增耕地耕种管护协议,督促管护责任人按照管护方案(协议)要求,及时开展管护工作,落实转付耕种管护资金以及承包经营户信息的采集,处理辖区承包地界的土地纠纷等。

(三)强化后期监管。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负责对管护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对新增土地项目后期管护工作开展巡查检查,抽查地块种植情况,督促项目所在乡镇落实好后期管护责任。各乡镇要常态化开展动态巡查日常巡查,切实掌握辖区内新增耕地后期耕种管护情况。动态巡查时,应及时发现、制止、报告非法占用、破坏新增耕地和耕地撂荒等行为,并建立巡查工作台账。

(四)严格资金管理。各级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对新增耕地后期耕种管护补贴资金使用监管,严禁扩大开支范围、擅自提高补贴标准,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的行为发生,严禁以虚增耕种面积,套取后期耕种管护培肥补助费,要确保补贴资金规范使用。

(五)严格监督考核。严格落实补充耕地项目后期管护工作的检查验收,将检查验收结果直接与管护费用的发放挂钩,与年度考核内容挂钩,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对管护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导致项目区耕地弃耕、撂荒、改变用途、未按规定种植等情形的,一律不予发放管护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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