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323001/2026-00045 | 发文时间 | 2026-02-11 |
| 发布机构 | 盐池县政府办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池县设立乡村振兴融资担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盐池县设立乡村振兴融资担保基金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盐池县设立乡村振兴融资担保基金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创新财政支农方式,撬动金融资本和民间资本加大投入力度,支持乡村产业发展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创新财政支农方式设立乡村振兴基金的通知》(宁财(农)发〔2021〕36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金设立
(一)设立主体。盐池县财政局根据盐池县人民政府授权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委托担保公司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封闭运行、定向使用,合作银行对存入专户的资金按照协定存款利率计息。形成政府资金引导撬动、合作银行大力支持、民间资本广泛参与、风险共担机制健全、市场化运作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引导更多的金融资源投入“三农”领域。
(二)基金类型。乡村振兴融资担保基金。
(三)资金来源。2016年以来自治区财政厅补助县(市、区)设立的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担保基金、风险补偿基金、扶贫产业担保基金的专项资金及我县配套资金和利息收入作为乡村振兴融资担保基金启动资金,全部纳入乡村振兴融资担保基金。
(四)基金规模。统筹整合相关资金6296万元设立乡村振兴融资担保基金。其中,扶贫产业担保基金3500万元(2016年自治区下达我县扶贫产业担保基金1500万元,2017年自治区下达我县扶贫产业担保基金2000万元);农业特色优势产业担保基金、风险补偿基金2316万元(2016年自治区下达我县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担保基金、风险补偿基金1216万元,2017年自治区下达我县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担保基金、风险补偿基金600万元,地方配套资金500万元);银行存款利息480万元。
(五)基金用途。主要用于乡村产业发展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包括奶产业、枸杞、葡萄酒、肉牛和滩羊及绿色食品等自治区重点产业以及盐池县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农业绿色发展产业、乡村旅游产业、农村电商服务等领域。
二、基金运作
(一)支持对象。在盐池县行政区域内从事乡村产业发展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农户、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产业化企业等经营主体(以下统称融资对象)。
(二)支持条件。
1.农业产业化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状况和发展潜力良好,具备到期还本付息的能力,法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2.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在盐池县经营情况良好,合作社及主要成员当前无逾期贷款,无诉讼未决事项和违纪违法行为。
3.农户、种养大户。有盐池户籍和固定住所,年龄在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65周岁(含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申请人及其配偶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行为;贷款用途明确,具有还款能力,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贷款所需相关资料按照合作银行的有关要求提供。
(三)财政补贴。县财政将补贴资金列入当年预算。对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一年期以内(含一年)贷款,实行“先交后补”方式,给予0.3%的担保费补贴。融资对象按照约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后,持结清证明(或凭证),经担保公司确认后,由担保公司统一向县财政局申请担保费补贴并及时向融资对象发放。
三、基金管理
(一)资金调配机制。担保公司应加强乡村振兴融资担保基金的管理,建立乡村振兴融资担保基金使用管理台账,每季度结束后的5日内向盐池县财政局书面报告贷款业务相关情况。同时对基金账户余额进行动态管理,促使合作银行加大信贷覆盖面,积极发放贷款。
(二)业务暂停机制。合作各方应建立业务预警和暂停机制,合作银行要对融资对象已经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时提出预警和处置建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暂停乡村振兴融资担保基金新增业务的办理,存量业务仍按正常程序进行:
1.年度担保贷款代偿率超过4%;
2.根据政策的调整,乡村振兴融资担保基金业务需要同步调整的。
对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业务暂停的,由担保公司和银行共同提出解决方案,经协商并制定切实可行方案后,可重新启动乡村振兴融资担保基金业务办理;若合作停止后,经核算确认,对合作银行尚未清偿的贷款余额,按资金放大比例约定在贷款担保基金专户中预留相应资金,剩余部分收回。
(三)内控管理。基金要强化内控管理,依法保障出资人权益。担保公司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健全廉政风险防控体系,不得以基金财产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或利益输送,不得从事法律法规或行业规章禁止的业务。
本方案自2026年3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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