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3001/2026-00068 发文时间 2026-05-18
发布机构 盐池县政府办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盐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池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和临时用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盐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池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和临时用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盐池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和临时用地补偿标准》已经县人民政府2026年第7次(总7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盐池县人民政府

2026515

(此件公开发布)

盐池县征收农用地区片

综合地价和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5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构成比例1:9,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

第二条  本次区片范围不重新划分,与现行标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56号)的区片范围一致。全县共分两个区片,具体范围标准如下:

Ⅰ区片范围:花马池镇长城村(包括南苑新村裕兴村)、沟沿村(包括佟记圈村、北塘村)、田记掌村(包括盈德村、惠泽村)、四墩子村惠安堡镇惠安堡村、隰宁堡村(包括惠苑村)、老盐池村、杨儿庄村、大坝村、杜记沟村、狼布掌村冯记沟乡汪水塘村、马儿庄村、平台村王乐井乡王乐井村、石山子村、边记洼村、郑家堡村。

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结果为:32200/亩,具体征收农用地补偿标准:永久基本农田35420/亩,水浇地32200/亩,新开水浇地(3年以内)19320/亩,旱耕地19320/乔木林22540/亩,人工牧草地16100/,鱼塘9660/灌木林6000/亩,天然牧草地5400/,其他牧草地5400/,未利用地5400/亩。

Ⅱ区片范围:花马池镇八岔梁村、皖记沟村、柳杨堡村、沙边子村、李记沟村、东塘村、冒寨子村、李华台村、芨芨沟村、苏步井村、硝池子村、高利乌苏村郭记沟村红沟梁村惠安堡镇萌城村、麦草掌村、四股泉村、林记口子村、杏树梁村王乐井乡曾记畔村、刘四渠村、孙家楼村、鸦儿沟村、狼洞沟村、王吾岔村、官滩村、双圪村、牛记圈村冯记沟乡冯记沟村、雨强村、回六庄村、丁记掌村、暴记春村大水坑镇、高沙窝镇、青山乡和麻黄山乡所有行政村。

Ⅱ区片综合地价调整结果为:30600/亩,具体征收农用地补偿标准:永久基本农田33660/亩,水浇地30600/亩,新开水浇地(3年以内)18360/亩,旱耕地18360/亩,乔木林21420/亩,人工牧草地15300/,鱼塘9180/灌木林6000/亩,天然牧草地5400/,其他牧草地5400/,未利用地5400/亩。

征收园地按所在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除外)所在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因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农(林、牧)场土地,参照所在区片相应地类补偿标准执行。

第三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线性工程建设形成无法耕种的耕地,经征收土地工作部门共同认定,只补偿不征收,按所对应区片地类标准的70%予以补偿,土地使用权性质不变。

第五条  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吴政发202251号)执行,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吴忠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确定补偿标准。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一)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后,抢耕抢种的作物及新建的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临时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其他违法违规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七条  临时用地补偿按土地使用类型补偿,补偿标准为:水浇地2640//,旱耕地1650//,灌木林1100//,牧草地880//

第八条  标准未尽事宜,依照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标准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5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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