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323001/2026-00068 | 发文时间 | 2026-05-18 |
| 发布机构 | 盐池县政府办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盐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池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和临时用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盐池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和临时用地补偿标准》已经县人民政府2026年第7次(总第7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盐池县人民政府
2026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盐池县征收农用地区片
综合地价和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5〕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构成比例1:9,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
第二条 本次区片范围不重新划分,与现行标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5〕6号)的区片范围一致。全县共分两个区片,具体范围标准如下:
Ⅰ区片范围:花马池镇长城村(包括南苑新村、裕兴村)、沟沿村(包括佟记圈村、北塘村)、田记掌村(包括盈德村、惠泽村)、四墩子村;惠安堡镇惠安堡村、隰宁堡村(包括惠苑村)、老盐池村、杨儿庄村、大坝村、杜记沟村、狼布掌村;冯记沟乡汪水塘村、马儿庄村、平台村;王乐井乡王乐井村、石山子村、边记洼村、郑家堡村。
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结果为:32200元/亩,具体征收农用地补偿标准:永久基本农田35420元/亩,水浇地32200元/亩,新开水浇地(3年以内)19320元/亩,旱耕地19320元/亩,乔木林地22540元/亩,人工牧草地16100元/亩,鱼塘9660元/亩,灌木林地6000元/亩,天然牧草地5400元/亩,其他牧草地5400元/亩,未利用地5400元/亩。
Ⅱ区片范围:花马池镇八岔梁村、皖记沟村、柳杨堡村、沙边子村、李记沟村、东塘村、冒寨子村、李华台村、芨芨沟村、苏步井村、硝池子村、高利乌苏村、郭记沟村、红沟梁村;惠安堡镇萌城村、麦草掌村、四股泉村、林记口子村、杏树梁村;王乐井乡曾记畔村、刘四渠村、孙家楼村、鸦儿沟村、狼洞沟村、王吾岔村、官滩村、双圪垯村、牛记圈村;冯记沟乡冯记沟村、雨强村、回六庄村、丁记掌村、暴记春村;大水坑镇、高沙窝镇、青山乡和麻黄山乡所有行政村。
Ⅱ区片综合地价调整结果为:30600元/亩,具体征收农用地补偿标准:永久基本农田33660元/亩,水浇地30600元/亩,新开水浇地(3年以内)18360元/亩,旱耕地18360元/亩,乔木林21420元/亩,人工牧草地15300元/亩,鱼塘9180元/亩,灌木林地6000元/亩,天然牧草地5400元/亩,其他牧草地5400元/亩,未利用地5400元/亩。
征收园地按所在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除外)所在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因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农(林、牧)场土地,参照所在区片相应地类补偿标准执行。
第三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线性工程建设形成无法耕种的耕地,经征收土地工作部门共同认定,只补偿不征收,按所对应区片地类标准的70%予以补偿,土地使用权性质不变。
第五条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吴政发〔2022〕51号)执行,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吴忠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确定补偿标准。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一)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后,抢耕抢种的作物及新建的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临时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其他违法违规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七条 临时用地补偿按土地使用类型补偿,补偿标准为:水浇地2640元/亩/年,旱耕地1650元/亩/年,灌木林1100元/亩/年,牧草地880元/亩/年。
第八条 本标准未尽事宜,依照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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