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盐池县农业农村局权力清单的公示
按照盐池县委编办《关于调整县发展和改革局 交通运输局等4个部门权力清单的通知》(盐编办发〔2022〕12号)文件,现将盐池县农业农村局权力清单调整情况在盐池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调整后,盐池县农业农村局权力清单事项共270项,其中:行政许可11项、行政确认5项、其他类19项、行政处罚187项、行政强制18项、行政检查21项、行政奖励9项。
附件:盐池县农业农村局权力清单调整表
盐池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月4日
附件
盐池县农业农村权力清单调整表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名称 | 职权类型 | 基本 编码 | 子项编码 | 实施部门 | 实施依据 | 调整后依据 | 行使 内容 | 调整 |
1 | 对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及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0217178000 | 盐池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3号)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没收该渔业船舶。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九十三条 第二款 渔业船舶的检验及相关监督管理,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渔业船舶检验的行政法规执行。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102号) 将自治区农牧厅的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划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党办〔2018〕123号) 第三条 交通运输厅负责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等5项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19〕96号) 优化整合全区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的公路路政和自治区级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地方海事行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执法门类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设置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名义实行统一执法。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3号)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没收该渔业船舶。 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依据职权决定。 | 对全县管辖范围内违反法定情形予以处罚 | 调整至盐池县农业农村局 | ||
2 | 对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0217182000 | 盐池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3号)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九十三条 第二款 渔业船舶的检验及相关监督管理,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渔业船舶检验的行政法规执行。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102号) 将自治区农牧厅的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划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党办〔2018〕123号) 第三条 交通运输厅负责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等5项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19〕96号) 优化整合全区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的公路路政和自治区级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地方海事行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执法门类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设置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名义实行统一执法。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3号)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依据职权决定。 | 对全县管辖范围内违反法定情形予以处罚 | 调整至盐池县农业农村局 | ||
3 | 对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0217183001 | 盐池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3号)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二)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三)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九十三条 第二款 渔业船舶的检验及相关监督管理,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渔业船舶检验的行政法规执行。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102号) 将自治区农牧厅的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划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党办〔2018〕123号) 第三条 交通运输厅负责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等5项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19〕96号) 优化整合全区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的公路路政和自治区级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地方海事行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执法门类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设置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名义实行统一执法。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3号)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 (二)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 (三)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依据职权决定。 | 对全县管辖范围内违反法定情形予以处罚 | 调整至盐池县农业农村局 | ||
4 | 对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0217183002 | 盐池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3号)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二)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三)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九十三条 第二款 渔业船舶的检验及相关监督管理,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渔业船舶检验的行政法规执行。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102号) 将自治区农牧厅的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划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党办〔2018〕123号) 第三条 交通运输厅负责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等5项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19〕96号) 优化整合全区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的公路路政和自治区级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地方海事行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执法门类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设置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名义实行统一执法。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3号)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 (二)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 (三)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依据职权决定。 | 对全县管辖范围内违反法定情形予以处罚 | 调整至盐池县农业农村局 | ||
5 | 对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0217183003 | 盐池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3号)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二)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三)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九十三条 第二款 渔业船舶的检验及相关监督管理,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渔业船舶检验的行政法规执行。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102号) 将自治区农牧厅的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划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党办〔2018〕123号) 第三条 交通运输厅负责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等5项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19〕96号) 优化整合全区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的公路路政和自治区级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地方海事行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执法门类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设置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名义实行统一执法。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3号)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 (二)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 (三)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依据职权决定。 | 对全县管辖范围内违反法定情形予以处罚 | 调整至盐池县农业农村局 | ||
6 | 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 | 行政强制 | 0317019000 | 盐池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3号)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二)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三)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九十三条 第二款 渔业船舶的检验及相关监督管理,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渔业船舶检验的行政法规执行。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102号) 将自治区农牧厅的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划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党办〔2018〕123号) 第三条 交通运输厅负责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等5项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19〕96号) 优化整合全区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的公路路政和自治区级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地方海事行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执法门类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设置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名义实行统一执法。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3号)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 (二)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 (三)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依据职权决定。 | 对全县管辖范围内违反法定情形予以处罚 | 调整至盐池县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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