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盐复决字〔2022〕04号
来源:盐池县司法局 发表日期:2022-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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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盐复决字〔2022〕04号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盐池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王军,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崔某,系该局职工。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申请人杨某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盐池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盐自然(林草)〔2022〕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年8月10日,申请人杨某向本机关提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

准予申请人杨某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盐池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0日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五)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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