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盐行复字〔2024〕06号
来源:盐池县司法局 发表日期: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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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盐行复字〔20246


申请人: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殷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盐池县自然资源局

负责人王军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某公司2024115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逾期不向申请人公开相关信息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依申请人申请的方式和途径公开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202434日,申请人某公司向本机关提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

准予申请人某公司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盐池县人民政府

202434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一)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

(二)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四)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五)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六十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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