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盐行复字〔2024〕07号
来源:盐池县司法局 发表日期: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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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盐行复字〔20247


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人李学春,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某某系该局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举报是否立案的行政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131收到该申请,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定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告知举报是否立案的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作出答复事实及理由:2023101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材料的挂号信(中国邮政挂号信编号:XA314196888943)被申请人签收后,至今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对于举报是否立案的决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告知职责的行为违反《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八条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31013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函》,因被投诉商户经营场所在惠安堡镇,所以安排由商户经营地的市场监管所负责进行处理。因申请人先要求进行赔偿调解,如调解不成再转为立案查处,故该案先决定由消保岗负责安排解决处理。市场监管所后联系商户,该商户多次推托。202311月份,经被申请人核查,该商户已办理注销登记,并搬离了原经营场所。申请人投诉举报信内容是针对经营商户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其投诉和举报是通过一封信件一并同时提出的;申请人对于投诉的要求是赔偿,对于举报的要求是查处。但是对于赔偿的具体要求没有明确;申请人在投诉举报信中明确对于投诉部分请求先进行调解,如果调解处理不成的才要求进行查处,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中对此是非常明确且确定的;被申请人是按申请人投诉举报信明确的条件,先安排消保岗进行投诉部分的处理并不违背申请人的要求,由于商户方面的原因导致投诉请求的赔偿调解没有成功进行,现仍在设法联系经营商户组织争议双方进行调解处理。故目前还不具备申请人请求查处的条件,所以被申请人一直没有进行立案查处。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31010日,申请人黄某向被申请人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就相关投诉举报材料通过挂号信(中国邮政挂号信编号:XA314196888943)寄递。2023101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函》。该《投诉举报函》中称,2023917日,申请人黄某盐池县某某化妆城开设在拼多多平台的某某美妆下单购买了1款洁面产品。该产品属普通化妆品,商家却宣传具有特殊化妆品“美白”效果,涉嫌发布虚假广告,同时利用“好评返现”方式引导买家对商品进行好评评论,误导后续消费者对案涉商品的正确判断,做出购买商品的意愿,侵犯其他正常合法经营商户的权益;商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依法赔偿,查处并书面回复。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该《投诉举报函》签收后,在答复书中称其就该投诉举报作出了部分回应。申请人不服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1.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2.《投诉举报3.所购产品照片及交易记录;4.中国邮政官网查询快递截图;5.企业基本信息;6.某某化妆城现场检查照片;7.询问笔录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具有处理职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具体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了《投诉举报函》,该函内容包含投诉和举报两项内容,因此被申请人应当就投诉和举报事项分别作出处理,该函明确申请人的意愿为若调解失败则转为举报,因此被申请人至迟应自被举报商户注销之日起即20231121日将申请人黄某的投诉举报事项作为举报进行受理。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被申请人至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之日仍未就举报事项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应属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被申请人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本行政复议决定生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黄某举报事项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本行政复议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盐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盐池县人民政府

2024319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六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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